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祸图片 > 憋屈!卖车后收到法院判决书 不冤!错在没办车辆转移登记

憋屈!卖车后收到法院判决书 不冤!错在没办车辆转移登记

出行提示近段时间,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2017年发生的一起交通案件中的民事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覃某承担事故的全部民事责任。做出判决后,覃某却觉得很无辜,事故不是他造成的,事故车早在半年前就已卖出,可他却要为此负责,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案件回顾

2017年11月10日晚9时许,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准备去接放学的孩子,当她由东向西行驶到鸡喇路金鹰幼儿园前路段时,被一辆摩托车尾随相撞,她跌倒受伤,肇事者弃车逃离现场。事故造成梁某脑震荡以及全身多处受伤。

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鱼峰大队的民警通过现场遗留的肇事车,联系上了摩托车的车主覃某。覃某称,早在2017年4月时,他的摩托车就以5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名姓郑的男子,原本约好过几天就到车管所去办理车辆转移登记业务,可车辆售出后郑某并未如约联系覃某办理转移业务,而是在车售出后不久,将该车再次转售。转售后车辆依旧没有办理转移登记业务。

该事故鱼峰交警认定“二轮普通摩托车驾驶员无名氏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无责任”。由于肇事者无法落实,梁某携相关材料向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纸诉状将摩托车车主覃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覃某承担她事故中的损失。

2018年9月19日,鱼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各方对事故事实以及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覃某以已出售车辆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他不能提供车辆售出的有效证据,也不能提交购车人的身份信息及车辆去向,法院对覃某的辩解不予采信。此外,覃某作为原车主未能依法完善车辆保险、变更登记相关手续,致使原告梁某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损失后不能及时获得赔偿,同样存在过错。

2019年1月11日,鱼峰区人民法院向覃某送达了该案的判决,判决书认为:由于事故发生时车辆不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原告梁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覃某代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则由被告覃某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即100%比例进行赔偿。经计算,被告覃某应赔偿原告梁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合计29886.23元。

该案中,覃某未及时履行职责,承担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事其实一点都不冤!交警提醒,广大车主在出售车辆时,一定要及时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业务,以保障自己及他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_END_

值班主任:广西新闻网 刘清

值班编辑:广西新闻网 王珏

资料来源:柳州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