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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下月起实施

  本报讯 记者郭宁报道:我省要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法律条文的方式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搭起“绿色生命通道”。《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增内容

  设“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遇到交通事故,如果肇事方没有购买保险或无经济赔偿能力、肇事司机畏罪潜逃。此类交通事故,不仅给受害当事人的身体带来伤害,也使得一些并不富裕的受害当事人因无钱而面临医治不能正常进行的状况。为减少这类交通意外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该《办法》明确规定,要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帮助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用、死者的丧葬费等。

  根据《办法》规定,如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安交管、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三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抢救。

  电动车进入法律条文

  电动车已遍布大街小巷。《条例》针对目前出现的新情况,给电动车以明确的法律身份,正式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并规定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椅等。

  修改部分

  开车打电话区别处罚

  为了今后执法统一,《办法》合并了原《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具体执行标准规定》,并对部分旧处罚标准作了修改,新增了“今后如发现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受的材料,或在机动车上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受的装置,将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等内容。

  对于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新《办法》处罚将由原来的20元提高至30元。原来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妨碍驾驶安全的,将处以50元罚款,但新《办法》对此将区分对待,明确“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需要处罚。

  三种情形交警可现场罚款

  《办法》规定仅有三种情形,允许交警现场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决定,且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对高速公路上或夜间过境的非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以及对边远、交通不便地区的机动车驾驶人罚款,机动车驾驶人缴款确有困难,主动提出当场缴付罚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