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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行驶证过期 保险公司拒理赔

  车辆投保有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却因行驶证过了检验期,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理赔。日前,江南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去年5月,车主周俞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南宁市江南区福建路福建小区前路段与行人马肃相撞,造成小客车损坏及行人马肃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马肃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俞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马肃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周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1万余元,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在审理过程中,江南区法院查明周俞的车辆在事故时投保有交强险和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但周俞的车辆行驶证已于去年4月过期。于是,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在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已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因为周俞的车辆行驶证已过期,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理赔。

  法院判决

  最终,江南区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判定马肃家人的各项损失为15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剩余部分3万元损失,由周俞自行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8万元。

  法官评析

  根据周俞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该条款已经进行了提示说明,该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事故发生时,周俞的车辆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故保险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拒绝理赔。因此,广大车主在车辆年检到期后一定要及时进行年检,以免使自己在法律上陷入被动。

  (来源:江南区人民法院 丘理、包其剑)

文章关键词: 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 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