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二手车出过事故 法院判决退款还车
广西新闻网南宁12月12日讯(通讯员 刘绍锋 杨桃)江南区法院日前对一宗二手车买卖案作出判决,判定原告黄某起诉理由成立,同时认为被告二手车商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其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故黄某诉请三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为此,法院判令买家退车并移交相关材料,卖家退全款。
原告买车被骗索三倍赔偿
2016年4月30日,原告黄某与被告二手车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以9.7万元购买一辆某牌汽车。合同约定:黄某付清全额车款且手续办妥后,该车辆所有权归黄某所有;车辆在2016年4月30日交车前,车辆相关的一切责任(如债权、债务、抵押、交通责任、交通事故等)均由二手车公司承担,轿车后则有黄某自行负责。同日,双方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后黄某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现该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遂以二手车公司欺诈为由诉至江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2、原告退还车辆,被告退还购车款9.7万元并赔偿损失29.1万元。
事故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江南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二手车公司承认出售的该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但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黄某在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时,就明确其购买的是二手车,车辆交付时黄某对车辆进行了验收,并未对车辆的质量问题提出任何异议。按照协议的约定,即使是交车前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被告二手车公司应处理清楚,所引起的责任由二手车公司承认即可,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履行。现并无因交车前发生的事故导致第三人向黄某追索。而二手车公司并未隐瞒该车辆是事故车的事实,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隐瞒事实返还车款
日前,江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涉案车辆曾遭受过交通事故并经维修,原告黄某在购买该车时被告二手车公司未见事实告知黄某,致使黄某对该车的性能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作出了购买辆车的决断。原告黄某的行为符合法律上的“重大误解”行为,对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原告黄某起诉被告二手车公司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合同撤销后,二手车公司十日内返还黄某车款9.7万元,黄某将涉案车辆及相关证件材料返还二手车公司。
对于黄某诉请的三倍赔偿,法院并未支持。法院认为,合同欺诈行为,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黄某通过与二手车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二手车公司所有的二手车辆,用于日常生活,其在购买时已知车辆系二手车辆,应当知道车辆可能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双方在协议中亦明确车辆在交易前后发生事故责任的处理。黄某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在交易过程中二手车公司存在故意欺骗或诱使等行为。虽然二手车公司对车辆的情况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但黄某对于车辆质量并无异议,并不影响其正常使用。二手车公司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黄某因重大误解作出了与自己意思相悖的决定,但其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对于黄某提出的三倍赔偿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