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文山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导致4人遇难
愿逝者安息
今年8月20日,锦屏镇辖区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导致4人遇难。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骆某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8月21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4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正式逮捕。12月4日,骆某明涉嫌交通肇事案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该案由丘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天上午,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明及辩护人到庭,社会群众以及被害人亲属、被告人亲属共80余人参加旁听。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人员:“被告人骆某明犯交通肇事一案的犯罪事实以及本人的供述,证人陶某某、吴某某、熊某某的证言,交通肇事的小车和摩托车现场勘验评估,被害人吴某等4人的死亡鉴定等证据,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足以证明被告人骆诗某犯交通肇事罪。”
庭审中,公诉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围绕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及量刑意见等焦点问题进行辩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得到了充分保障。
公诉人员:“根据刑事法的相关规定,法庭调查合法公正,公诉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列举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是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取证,在法庭上已经进行了指证,并被法庭记录在案。”
辩护人员:“通过骆某明还有公安的接警和报警记录,这么大的事故发生了之后,他(骆某明)第一时间是镇定的下来看,看受伤的人,接下来就是报警打120,等待一起处理完(事故)。发生这样的事情,他想到的不是逃跑,而是第一时间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自始至终,等到交警大队、公安局办案民警到达现场,骆某明依然在现场等待。”
法庭辩护结束后,被告人当庭进行了最后陈述。
被告人骆某明:“在这里我就对被害人家属很真诚很深沉的向你们道个歉,说一句话,大家都是为人父母的,我就是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给你们造成了那么大的伤害和损失,希望能真诚的得到你们的谅解。也就是希望你们能够宽心,从各方面能够原谅我。家里面的亲戚朋友们,自发生交通事故以来,这3-4个月,可以说我在里面已经中断了一切联系,各方面就是很难过很痛苦,也希望你们能够谅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骆某明驾驶机动车上道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于案件重大,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当天的庭审,全体人员都认真旁听,了解了案件的过程,表示从中真切认识到超速驾驶带来的危害,进一步增强了自身的法律了意识。
云南师范大学附属丘北中学教师张廷优:“安全重于泰山,所以,我们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要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要利用课堂、课余活动、“送法进校园”等多种方式进行教育,教育他们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我们教师本身,也要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做到知法守法,切实保障好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丘北宏泰驾校学员吴美萍:“通过现场听了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以及法官对我们新生学员的法律知识讲座后 让我深受启发。在今后的生活里,我们一定要努力学习驾驶技术、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用自己的真才实学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争做一个文明、守法、合格的好司机。”
▍来源:瞭望丘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