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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昌宁一男子酒驾不到两公里连环追尾4辆机动车

  

  事故现场(央广网发 李腾飞 摄)

  央广网保山4月20日消息(记者李腾飞 通讯员段晓东 赵永宝)4月18日,昌宁县公安局湾甸派出所组织民警通过一夜的事故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及时处置了发生在湾甸辖区内不到两公里的道路上连环追尾4辆机动车的交通事故逃逸案。

  4月17日19时50分,湾甸派出所接到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湾甸水泥厂附近发生两起交通事故,被撞的两辆机动车都是被一辆蓝色小轿车追尾撞击,蓝色小轿车逃逸。”民警到达现场后,经找到报案人董某某和鲁某某了解得知,一辆蓝色小轿车在勐亚水泥厂路口旁追尾撞击董某某驾驶的云MF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载戴某某),摩托车被撞翻在路人;蓝色小轿车逃离现场后前行不到400米,又追尾撞击鲁某某驾驶的云MEXXXX号红色小型轿车后逃逸,红色小轿车左侧车身被擦坏。民警初步了解情况及勘验现场后,往链子桥方向查找肇事逃逸小轿车,前行一公里左右又发现一辆女式二轮摩托车卡在大链二级路边的排水沟内,前方200米处,一辆牌号为云SHXXXX蓝色小轿车压着云MSXXXX二轮摩托车斜趴在公路边,云SHXXXX蓝色小轿的雨刮还在刮着,悬空的右前轮还在转动,驾驶员不知去向。

  18日早晨,当民警正在走访查寻肇事逃逸驾驶员时,嫌疑人杨某某(男,20岁,昌宁县卡斯镇邑林人)在家长的陪同下,到湾甸派出所自首。后经民警调查查明: 4月17日晚,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SHXXXX的小型轿车,沿卡湾线从湾甸乡驶往永甸链子桥方向,行驶至卡湾线45公里50米时,与同向行驶的由董某某驾驶的云MFXXXX二轮摩托车、鲁某某驾驶的云MEXXXX的小轿车、段某某驾驶的无牌新购二轮摩托车、彭某某驾驶的云MSXXXX摩托车机动车追尾碰撞,造成致5车受损、4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弃车逃逸。

  肇事逃逸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董某某、戴某某、鲁某某、段某某、彭某某无事故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