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到期未换发生交通事故 谁赔偿?
茂名网讯 驾驶证到期后未及时换证,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后,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向法院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向致害人即肇事车主追偿其垫付的上述款项。日前,高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肇事车主驾驶证到期未超过一年且并未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驾驶证,不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故保险公司无权向致害人追偿,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2014年2月21日,梁某宜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高州市金山开发区某路段与梁某光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中梁某光因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核查,梁某宜的驾驶证已于2013年5月25日到期而未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换领新证。
该事故经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进行事实和责任认定。事故发生后,梁某光家属就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起诉至高州法院。高州法院经审理并作出判决,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赔偿梁某光家属12万元。该公司依照法院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却认为梁某宜驾驶证到期后未及时换领新证,属无证驾驶,依据有关规定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遂向高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梁某宜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12万元。
法官释法
高州法院对该案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于2014年2月12日,被告梁某宜的驾驶证申请换证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25日,故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梁某宜属于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不属于“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且对被告梁某宜使用超有效期驾驶证驾驶车辆的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只有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销的才没有驾驶资格。
综上,被告梁某宜在交通事故时还没有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仍然还有驾驶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茂名日报记者 陈牧云 通讯员 彭德劲
报料热线:13828680359 ; 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