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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货车发生事故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

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上的货物几乎全部损毁,受害方不仅可以向司机和车主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车辆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茂名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山东省栖霞市某运输公司的上诉,作出维持原审法院判决的决定。

案情回放

去年6月,广州某物流公司与车主刘某签订《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委托刘某将娃哈哈饮料一批共3000余件由广州运至信宜,运费2200元;装载的货物如损坏属本车责任的,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给物流公司。合同签订后,车主刘某与其雇佣司机杨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搭载上述饮料由广州往信宜方向行使。去年7月9日早上7时,货车在途经信宜市池洞镇某山坡路段下坡时,车辆失控撞到路边防护栏后侧翻,造成杨某当场死亡、刘某受伤、公路设施和车辆损坏、货物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派员赶赴出事地点,经与保险公司清点,车厢货物全部受损,价值10万余元。由于损失未得到赔偿,今年1月,广州某物流公司具状诉至信宜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刘某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0万余元,并要求对肇事货车进行诉讼保全。次日,信宜法院对肇事货车予以查封、扣押,查明该车的行驶证载明车辆所有权属于山东省栖霞市某运输公司。庭审中,广州某物流公司要求该运输公司与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运输公司辩称车辆是刘某购买,只是挂靠在该单位经营,并且双方已解除了挂靠合同,并也签订了该车的过户手续,现该车所有权应属刘某。

法官说法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栖霞市某运输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对该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给物流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原告的损失经合法机构评估后,确认为10.2万元。为此,信宜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赔偿损失10.2万元给原告;被告栖霞市某运输公司对以上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栖霞市某运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茂名中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依法驳回栖霞市某运输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茂名日报 通讯员 陈严 记者 陈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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