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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一男子开无牌摩托将77岁老人撞成植物人,被判赔偿44万元!

网络配图,与本案无关

近年来,虽然交警部门不断加大力度查处驾驶无牌车辆、无证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但依然有人心存侥幸,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上路,最终导致了“害人又害已”的下场。日前,电白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无牌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被告李某向原告邓某赔偿经济损失440050.16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情回放

现年66岁的李某有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并未为该车购买保险。2018年1月13日,李某无证驾驶该摩托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邓某(农业户口,77岁)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李某两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天,邓某即被送到医院治疗,经住院102天出院,用去医疗费133867.79元。出院后,经依法进行司法鉴定,邓某伤情因重型颅脑损伤致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被评定为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李某向邓某支付了3500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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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7日,电白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邓某的法定代理人麦某与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麦某遂以邓某为原告,代为将李某诉至电白法院。 

法院裁决

该案经电白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邓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予以采信。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合法鉴定报告,法院予以认定。

本案原告邓某是农业户口,结合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法院依法确认原告邓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24437.7元。因本案肇事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并未投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2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范围的经济损失404437.7元,按照肇事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比例分担损失。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被告应承担事故的80%责任,原告应承担事故的20%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赔偿原告邓某440050.16元。

法官提醒

无牌无证驾驶车辆在城乡屡见不鲜,尤其是在农村,不少人心存侥幸,每天“冒险前行”,但一旦发生事故,会给双方家庭带来巨大的创伤和巨额的经济损失。在此,呼吁每一位车主都要拿到驾驶资格证才上路,同时为自己的爱车上牌,不驾驶无号牌车辆,不存侥幸心理,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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