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祸新闻 > 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救治伤者用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救治伤者用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公众可于7月18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意见和建议。7月5日,记者了解到,该法规为了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治疗、丧葬费用等方面进行垫付。

  医疗机构应积极履行抢救义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先行垫付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治疗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本细则适用于颁布后在东莞行政区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救助基金只垫付受害人在东莞行政区域内产生的抢救治疗及丧葬费用。本细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市人民政府设立救助基金,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本市救助基金的工作管理规范、工作报告及本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讨论事项。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和计生局、农业局、保险行业协会为成员单位。

  记者了解到,适用本细则的范围包括: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先行垫付丧葬或者抢救治疗费用的;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治疗或丧葬费用的。

  该细则提及,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义务。抢救治疗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治疗费用;抢救治疗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或者全部抢救治疗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符合三种情形可申请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细则明确,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治疗费用(受害人没有行为能力且没有家属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代为申请),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抢救治疗费用通知书》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抄送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

  记者了解到,这三种情形包括:肇事方逃逸没有破案的;当事人及车辆到案(含逃逸已破案),各方当事人经查确实没有经济能力垫付伤者的抢救治疗费用的;受害人身份不明的。

  另外,细则规定可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包括: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受害人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受害人的死亡证明、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结论;当事人到案的(含逃逸已破案),需法院审理终结且下达《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他需要困难救助的证明材料。

  记者了解到,每个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一次性救助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救助费用确需超出10万元的,应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批准;伤者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多处伤残的,其一次性困难救助以最高伤残级别予以发放;达到重伤但未达伤残级别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按照十级伤残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