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6・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结案・广东地市・广东新闻・南方网
南方网讯 近日,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媒体公布了去年6月6日震惊全国的东源县“6・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由司法机关对该事故肇事司机追究刑事责任,由有关部门队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肇事单位河源市交通集团及其下属同发运输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别罚款20万元。据了解,这是广东省首次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国企老总个人实行罚款。
事故:超载大客车翻车坠河致32人死亡
2003年6月6日7时15分,河源市交通集团同发运输有限公司源城第二分公司所属一辆车牌号为粤P.01522号金龙牌大客车(核载30人,车上实载47人),从河源开往深圳途中,在河源市东源县境内县道X154线15公里+800米处(该县仙塘镇麻园路段)翻车坠河,造成32人死亡、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20万元。
该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广东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省长黄华华等领导同志分别做了重要批示。省政府及时组织力量,积极开展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闪淳昌同志(时任副局长)任组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部、公安部、交通部、全国总工会和广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东源县“6.6”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
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重罚
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取证、核实、分析和鉴定,查明了事故原因和责任。经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客运车辆严重超员,驾驶员超速行驶,临危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客运公司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严重疏于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管理松懈,监管和执法不到位;有关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督促不力,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302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对肇事司机、售票员的处理
1、肇事车驾驶员李招祥,司法机关按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已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并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2、肇事车售票员林润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对交通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责成河源市监察局督促河源市交通集团同发公司对源城第二分公司经理陈燕辉作解聘处理,并请公安机关对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责成河源市监察局督促河源市交通集团同发公司对源城第二分公司副经理兼任公司安全员罗永繁作解聘处理。
3、给予河源市交通集团同发公司分管营运业务副总经理刘仿安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给予河源市交通集团同发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黎耀琪行政降级处分。
5、给予河源市交通集团总经理助理、同发公司总经理张汉雄行政降级处分,并依据有关规定处于20万元罚款。
6、给予河源市交通集团总经理戴可周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7、给予河源市交通集团董事长卓少迈行政记过处分,并依据有关规定处于20万元罚款。
三、对河源市东源县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给予河源市东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仙塘中队中队长张权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给予河源市东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教导员罗寿强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3、给予河源市东源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交警大队大队长俞李波行政记过处分。
四、对河源市源城区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给予河源市源城区汽车客运站副站长赖海浪(主管全面工作)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给予河源市源城区交管总站站长李国平行政撤职处分。
3、给予河源市源城区交通局副局长李如东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给予原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分管交通工作副区长邹国松(2003年4月任源城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五、对河源市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给予河源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科科长徐焕雄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给予河源市交通局分管道路运政工作副局长张小宏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河源市东源县“6.6”事故的发生,暴露了河源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河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落实,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到位,交通运输市场管理混乱,对近两年国家、省召开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会议精神贯彻不力,交通运输市场管理混乱,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也不落实,对此次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为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成河源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讨。另外,还责成南粤警察网督促惠州市公安局对违规为肇事司机李招祥开具行驶证暂扣证的惠州市交警支队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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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