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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道路救助基金追偿率不到23% 解难题需公检法合力

南通道路救助基金追偿率不到23% 解难题需公检法合力

2014/1/8 16:00:07

来源:南通日报 作者: 杨新明

原标题:南通道路救助基金追偿率不到23% 解难题需公检法合力

       “出了车祸,人命关天,赶紧垫钱救人天经地义,但有些交通事故受害人事后得到了赔偿,却不肯还钱,照这样下去,救命钱的蓄水功能就会丧失,更多受害人将得不到救助。 ” 6日,紫金财产保险南通路救办负责人捧出一本账。
  
  只有两成受助者还了钱
  
  2011年5月,紫金财产保险南通路救办成立,开辟审批、发放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现了应救尽救。到去年底,南通道路救助基金共计救助836件交通事故案件的受害人,垫付救助基金1931.29万元,500多名命悬一线的重伤员转危为安。但救助基金追偿却不容乐观,全市仅仅追偿190件,428.53万元到账,追偿率不到23%。
  
  多种原因造成追偿难
  
  “垫付容易,追偿难。”何以出现这一尴尬局面?如东、如皋等地的办案法官对此进行了分析:
  
  诉讼主体资格未明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开展追偿工作,必须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提出设立救助基金,但并未规定基金是否拥有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的权利。交强险条例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拥有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的权利,但并未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能否以独立法人身份,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2009年,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的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同样未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司法实践中,各地区做法不一,我市部分人民法院、泰州地区的法院明确,江苏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提起追偿垫付费用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相关规定,救助基金垫付款应当在赔偿时优先偿还。一些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有关责任人却未履行在申请救助基金时返还救助费用的承诺,一些受益人拿到事故赔偿金,不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有的甚至故意逃避偿付救助基金的垫付款。
  
  同时,部分逃逸案件无法破获也导致追偿难,垫付案件中机动车肇事逃逸接近四成。此外,还有部分事故责任人无力偿还,有的肇事车辆也没上保险。
  
  解难题需公检法合力
  
  市公安交巡警支队支队长杨成建议,利用各类媒体,加大救助基金的宣传力度,让百姓了解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以及追偿救助基金垫付款的必要性、重要性,对逃避偿付救助基金垫付款的行为予以曝光;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官应主动履行审查垫付义务;建立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保险公司等参加的救助基金追偿执法联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救助基金垫付、肇事者不履行、逃避偿还义务等情况,协商解决救助基金追偿遇到的实际问题。
  
  省政府明文规定,江苏道路救助基金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进行管理,由其开展救助金的垫付、追偿工作。“各地人民法院应当像启东等人民法院那样,明确对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提起的追偿垫付费用之诉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依法追偿开启绿灯。 ”如东一承办法官如此呼吁。(杨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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