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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颜晓平、广东国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罗伟俊、广州市宝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张权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19182号

胡云武:

    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颜晓平、广东国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罗伟俊、广州市宝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张权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9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