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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 伤者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判决被告阳江某保险公司在有责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事故伤者、原告康女士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康女士23002元;驳回原告康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康女士,1976年出生,吴川市人。被告许某,男,1979年出生,住阳江市阳西县,系粤Q牌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及所有人;被告阳江某保险公司,系该车的承保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8日,被告许某驾驶粤Q牌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吴川市区沿江路往大山江方向行驶,15时28分行驶至吴川市海滨街道何屋底环形岛路段时,与由原告康女士驾驶的从吴川中心市场往海滨街道美沃村方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湛江西南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左侧胸腔少量积液;3.全身多处挫伤。从2015年11月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该院住院用去医疗费22364.89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原告住院期间已垫付10000元医疗费。

  该次事故经吴川市交警大队处理,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许某与原告康女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16年9月2日,吴川市交警大队委托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作伤残等级鉴定,该所于2016年9月8日出具鉴定意见,评定因本次事故致康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康女士支出司法鉴定费2400元。原告康女士与其夫的三个子女均为未成年人。康女士从2012年2月17日至事故发生之日在吴川市振文某服装加工厂就职,是计件员工,平均月工资为1800元至2000元。

  粤Q牌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许某向被告阳江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向被告阳江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已向康女士垫付医疗费10000元。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和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康女士和被告许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许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康女士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有银行收入流水予以佐证,其残疾赔偿金及三个子女的生活费应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按照原告提供的工资单和银行流水,法院认定其平均工资为每月2000元。结合原告伤情及医嘱,误工天数从事故发生之后计至原告出院后6个月止,合计为233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