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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援故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2日23时20分许,周某某乘坐同乡罗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沿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绘猫路由南往北方向左转弯进入公常路往西逆向行驶时,其车身左侧与沿公常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由曾某某驾驶的粤AL299N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光明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时曾某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刘某所有,且在众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周某某被送到深圳市光明新区中心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周某某自2015年7月23日至2016年4月2日先后在深圳市光明新区中心医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深圳市松岗人民医院、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广东三九脑科医院共住院治疗221天。经诊断,周某某的伤情为特重型脑损伤(脑疝、右侧颞顶枕硬膜下血肿、急性脑肿胀),肺挫裂伤。父亲周某如代为周某某申请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周某某头部损伤致双下肢肌力2级伴大小便失禁评定为壹级伤残。头部损伤致完全性失语评定为贰级伤残。颅骨缺损评定为拾级伤残。2、被鉴定人周某某需要完全护理依赖,事故发生时至2015年11月9日已产生的医疗费为275978.33元。事发后,周某某父亲周某如已代理周某某先行诉讼,案号为(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265号,该案判决时,众诚保险公司实际垫付12万元,曾某某垫付15000元,判决后罗某某支付了159587元。但周某某伤情严重,每日花费巨大,但肇事各方拒绝继续为周某某支付相关费用。更为严重的是因周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育有两子,一个年仅一岁九个月,一个刚年满六个月。且周某某父母年逾半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后周某某家人均无法正常联系各方肇事人,各肇事人也再未向周某某支付任何费用。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继续治疗,周某某的父亲百般无奈下遂于2016年5月9日向深圳市光明新区法援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据了解:周某某有两个女儿,一个一岁九个月,一个刚半岁,父母年逾半百都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且家中仍有一个90多岁的奶奶,并出具一份湖南省武冈市邓家铺镇武装部的《证明》,证明周某某系退伍军人,一份武冈市邓家铺镇黄塘村委会出具《困难证明》,证明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请求法律援助。新区在批准周某如的申请同意为其受理后,指派广东启通律师事务所彭晋武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代理律师接受指派后,考虑到周某某目前处于瘫痪状态,亲自到周某某当时治疗的医院探望伤者周某某,了解相关情况,在授权委托书和法律援助申请表上签名及按手印。进一步了解掌握相关案情后,代理律师认真分析和搜索查询类似案件相关情况,认为该案属于典型的疑难复杂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认为本案的办理关键有三:一是罗某某驾驶车辆权属证据及是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二是如何理清相关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三是残疾赔偿金标准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

  因受援人无力支付法院的诉讼费,代理律师代其拟写免交诉讼费申请受理法院免交诉讼费,最后法院同意为其免交诉讼费。代理律师征得受援人及其家人的同意后,2016年6月21日向受案法院提出《增加与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向受案法院申请向光明新区中心医院和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光明大队调查取证。为调取在光明新区中心医院保存的医疗费凭证及诊断证明多次前往医院调取,并于第一时间前往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光明大队调取该交通肇事案的所有案卷材料并提交法院。

  2016年6月24日该案首次开庭审理,庭审前,代理律师与所在律所其他律师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分析:第一、受援人周某某系农村户口,其证据证明其受伤前在深圳城镇居住满一年证据存在瑕疵;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户口计算得到法院的支持存在风险,建议补充完整的居住信息或证明。第二,曾某某驾驶广州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私人车辆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第三、鉴于周某某目前治疗花费巨大,是否符合先予执行条件。

  2016年6月24日的庭审中,各被告及均认为周某某在申请伤残鉴定时仍处于医院治疗中,治疗并未终结,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违反了评定时机应于治疗终结后进行的相关规定,要求重新鉴定;周某某伤残赔偿计算标准不应该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要求过高。庭审中,代理律师据理力争,认为:1、周某某医院诊断证明载明的诊断伤情严重,鉴定意见出具时只是出于康复治疗中,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周某某提交的居住采集信息、工商注册信息、银行流水等已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已能完整证明周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应按城镇标准予以计算赔偿标准。3、根据调取的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光明大队的案卷笔录,足以证明曾某某驾驶的广州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车辆,曾某某和刘某均在笔录中确认是公司安排的工作完成后,系履行职务行为,应追加广州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4、根据伤残鉴定意见及结合周某某的伤情和医院诊断,周某某属于完全护理依赖,诉请20年的护理费符合现实客观情况且有实际必要。当日因各被告均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有重新鉴定必要,遂休庭并指定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第一次庭审完成后,应受援人家属请求和考虑到受援人目前经济困难,治疗难以为继,代理律师为受援人代书了先予执行申请书并提交宝安区人民法院且得到承办法官的准予且实际执行到位。后宝安区人民法院又于2016年7月14日对案件事实再次进行开庭。因宝安区人民法院因审判法官朱梨工作调动,改为邱碧媛法官主审该案,宝安法院遂又安排于2017年2月16日对该案再次开庭庭审,此次庭审中,代理律师再次向主审法官提出追加广州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并获法院认可,准予追加广州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因追加被告成功,该案受理法院遂又再次安排于2017年4月17日开庭审理完成。庭审后,代理律师多次与承办法院交流意见,希望承办法官能充分考虑受援人的实际伤情和家庭等特殊情况。

  2017年6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除未完全采纳代理律师提出的20年的护理费标准和赡养费外,其余大部分代理意见均得到采纳,认定罗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和曾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且曾某某因执行广州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曾某某的赔偿责任由广州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判决周某某因此次事故应得的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954013.85元。其中:1、确认周某某因本次事故还应得的赔偿额为1409426.85元;2、众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周某某赔偿金25万元;3、广州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周某某赔偿金218605.54元;4、罗某某赔偿周某某赔偿金940821.31元。该案各方在判决下达后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且众诚保险公司和广州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赔偿款已于2017年8月全部执行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且重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代理律师通过耐心沟通、积极履行代理职责,让受援人乐意接受法律程序解决赔偿争议,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成功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不必要的后果发生。

  本案系重大疑难案件,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受援人系家中独子且伤情严重,受援人父母心情悲痛且不稳定,同时,因受援人案件在证据上始终处于较被动地位。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工作,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一审判决后,受援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未上诉。

  本案的诉讼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从接受委托到案件完结,共经四次开庭审理,历时长达近一年多之久。而且受援人因医疗花费巨大致经济条件较为贫困,无力交纳一审诉讼费,代理律师多次找承办法官沟通,汇报情况,最后得到承办法官的同情,承办法官向法院领导递交书面报告,最后法院同意为受援人免交诉讼费,解决了受援人立案难的困境。

  本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法院虽未完全采纳20年护理费的赔偿请求,但代理律师已尽到最大努力,在法律层面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先予执行等程序保障了受援人接受应有的医疗。代理律师提出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意见基本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件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周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