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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多种交通违法 致厦蓉高速资中段"4·14"事故2死3伤13人入院

6月5日,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一起发生在厦蓉高速公路资中段,因严重交通违法导致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表示,该事故暴露出的车辆非法改装、非法营运,驾驶员疲劳驾驶,货运企业监管存漏洞等多个问题,值得广大交通参与者、企业警醒。

牵引车与客车相撞致2死3伤13人入院

2019年4月14日14时30分许,驾驶人程某章驾驶川L93**6“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L3**0挂“坤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G76厦蓉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驶,行驶至2030km+504m路段处(资中县球溪镇插花坪村)时,所驾车辆右前车头与前方由刘某兴驾驶停靠在应急车道内的川A29**P“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左后车尾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川A29**P“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谢某华、官某萍当场死亡,刘某兴、罗某华重伤,姚某轻伤,崔某等13人入院治疗观察;两车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程某章过度疲劳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兴驾驶经非法改装、加装座位且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上客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交警部门认定:程建章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刘玉兴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川A29**P小型普通客车17名乘客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涉案驾驶员、货运企业经理等6人被立案侦查

整个案件中,程某章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交通肇事罪。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立案侦查,经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关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川A29**P“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刘某兴,因非法营运且超员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0%,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川A29**P“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主杨某文,因违法将车辆改装(自行加装座位)用于非法营运、指使和纵容驾驶人刘某兴超员载客,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乐山市旭某物流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经理何某英;安全科长何某龙;GPS监控员宋某某,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目前变更为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事故暴露出车辆改装、非法营运等多个问题

车辆改装问题——川A29**P“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7人,杨某文于2018年3月购买并对车辆座位进行了改装,将原车三排座椅改装为五排座椅(可满载19人),增加了座位数便于多装人,用于非法营运运输旅客。经司法鉴定,川A29**P号车安全技术状况:存在座椅改装情况,“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座间距”和“前排每座配备安全带”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此次事故由于川A29**P号车违法改装、加装座位,加重损害后果。

经司法鉴定,川L3**0挂号车,登记时为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事故时状态可以确定为改装货厢,且整车高度加高约0.2m,改装后该车属于厢式结构车辆,参照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可将该车定义为重型自卸半挂车。

非法营运问题——川A29**P号车2019年2月份之前,日常由车主杨某文驾驶用于非法营运,刘某兴从2019年2月受聘于杨某文驾驶川A29**P号车从事非法营运往返于成都到资中县。杨某文伙同刘某兴经常在资中客运站旁、时代广场停车场周边通过电话联系和非法揽客中介等方式招揽客源,从事非法营运载客。

货运企业、驾驶人问题——程某章驾驶川L93**6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川L3**0挂“坤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自4月13日16时许至4月14日14时30分许,在此期间连续往返于乐山市中区水口镇某砂石场与资中县某商混站之间运输砂石,仅在车辆上下货物期间短暂休息,因过度疲劳导致所驾车辆与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川A29**P号车发生碰撞。

事发前,川L93**6号车挂靠的乐山旭某物流有限公司GPS管理系统监控分别在9时16分、10时42分五次发出程某章疲劳驾驶提示信息,但物流公司未发现这一情况。

经调查:乐山市旭某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主要经营货运,目前共有牵引车118台、挂车147台,其中公司购买的车辆有14台(包括牵引车及挂车),其余车辆均是挂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法定代表人未履行规定职责。公司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是何某英,于2018年8月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龚某容(女,63岁,系何某英婆婆)。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容未参与运输企业的日常事务,对运输企业的管理、车辆、驾驶员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情况均不清楚,不能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

(2)公司安全动态监控存在漏洞。何某英作为公司经理,何某龙作为安全科长,未依法按照规定建立健全GPS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管工作,只每天派人值守GPS动态监控,监控时间是8时至17时30分,其余时间段无人员值守。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正)第24条之规定。

(3)GPS动态监控管理人员存在失职。2019年4月14日事故发生当天,GPS管理系统监控分别在9时16分、10时42分五次提醒程某章疲劳驾驶,但值守GPS动态监控管理人员宋某某未对驾驶员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也未记录存档至动态监管台账。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正)第26条之规定。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乐山市旭某物流有限公司虚设安全管理机构,隐患排查工作不落实。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驾驶人安全承诺书造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5)车辆存在违法改装。事故车辆及该公司其余车辆存在非法改装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及《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