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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不诚信诉讼情况通报

    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也日益多发。据统计,2012至2014审判年度,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9721件(其中2012年收案3212件,2013年收案3179件,2014年收案3330件),占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近10%。

  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案标的额大,且呈逐年递增趋势。2012至2014审判年度,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标的总额达5.5亿余元,其中2012年17122.9万元、2013年18940.5万元、2014年19645.8万元。

  从上述情况不难看出,该类案件呈现出纠纷高发、调解率低、诉讼标的大的总体特点。与此同时,该类案件中提供伪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呈现多发趋势。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几种常见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如实陈述事实,禁止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主张,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任由此种情形蔓延,会引起道德公害。

  有鉴于此,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对不诚信诉讼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从制度设计上作出了回应。然而近年来,为实现自己的不当利益,当事人虚假陈述、不诚信诉讼的情况屡屡发生,据统计,在涉机动车案件的审理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近年来共惩处了近20起不诚信诉讼行为。总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主要集中在"四费"领域:

  1、 医疗费

  受害人医疗费主张的赔偿依据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一些受害人在主张的医疗费中会夹杂与事故无关的其他疾病的治疗费用,从而达到多获得赔偿金的目的,例如事故伤是脚踝骨折,主张的医疗费中却包含事故发生前即患有的肝炎的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结合病历和详细的诊疗记录,核实费用的合理性、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如确有必要,也可以进行因果关系或费用合理性的鉴定,故这类不实的主张法院较易查证,查实后通常采取对相关费用请求予以驳回,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予以训诫的方式处理。

  2、误工费、护理费

  在误工费、护理费赔偿请求中提供伪证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重灾区。当事人通常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延长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增加误工、护理损失的方式进行。

  延长误工、护理期限的情形通常表现为提供虚假的医院诊断证明、病休证明、护理证明,或者在伤情已经基本康复的情况下,反复多次就医,要求医生开具病休证明等情况。例如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原告董现岭诉被告张润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现岭经诊断仅为软组织挫伤,但提交的病休证明却达到3个多月,其因检查、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仅为800余元,但误工费即主张了10500元。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董现岭提交的多份诊断证明均系伪造。

  增加误工、护理损失的情况主要以虚开误工人员、护理人员误工证明、收入证明的形式出现。一些企业公章管理混乱,相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为本单位职工虚开误工证明,甚至违规为非本单位职工开具虚假的误工证明。在误工费、护理费的查实过程中,需要法院依职权调取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情况、纳税证明等证据,向相关企业核实出具证明过程的正当性。为了提高证明的合理性、规避完税证明的提交、降低伪证被查处的风险,有些被害人在要求单位开具虚假的误工证明时,特意将月收入开具在3500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下,使查处的难度加大。

  对于这类不诚信诉讼行为,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的处罚往往较为严厉,多以罚款方式进行处罚,罚款金额结合伪造的情节、悔过的表现等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

  3、车辆维修费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中,车辆维修费是最主要的赔偿项目,不诚信行为的表现也主要集中在车辆维修费,且由于专业性、技术性强,此类行为较为隐蔽、不易查证。此类不诚信诉讼行为,车辆维修项目中可能会存在大量不合理维修项目,如对不需要维修的部位进行维修,对可以维修解决的不予维修、直接更换新配件等。这种情况,因专业性、技术性强,对方当事人和法官单纯从当事人提交的维修清单或明细中很难发现,往往只有在明显不合理或严重超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时,对方当事人才会提出质疑,且必须通过鉴定程序才能进行判定。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不诚信诉讼行为多发的成因

  纵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情况,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调研认为此类现象多发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利益驱动是诉讼参与人及相关人员实施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主要原因。

  其次,出具证明的单位行政、人事、财务管理不规范,具体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为不诚信诉讼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

  第三,不诚信诉讼行为查处难度大、违法成本低、惩治力度不足助长了此类行为的蔓延。司法实践中,由于部分不诚信诉讼行为隐蔽性较强、当事人查证能力有限、人民法院司法资源较为稀缺,导致对诉讼参与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查处难度大、惩治力度不足,不诚信诉讼违法成本过低。

  第四,诉讼当事人的认识误区使得部分当事人在无奈之下选择了提交虚假证据。如一些自由职业的当事人认为,必须向法庭提交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才能支持误工费损失,为避免权益受损,故被迫开具虚假的收入证明。其实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误工费部分,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所以并不是只有提交了单位的证明诉求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五,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备。诚信危机是我国当前非常突出的一个综合性社会问题。诉讼参与人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伪造证据等,浅层次原因是由于法律规制制度缺位和不当利益的诱惑,从更根本上说,也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尤其是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导致的。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危害

  1、干扰案件正常审理

  当事人不诚信诉讼行为会造成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审理难度加大、诉讼周期延长、诉讼成本增加等诸多情况,严重扰乱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如有些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导致裁判不公;有些案件增加大量调查、鉴定程序,严重增加当事人诉累。

  2、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不诚信诉讼行为或使原本清楚的案件变得扑朔迷离,或无中生有虚构出本不存在的纠纷,这无一不造成司法机关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浪费。

  3、破坏司法公信和社会秩序

  对不诚信诉讼行为处罚力度不足、甚至未能查处并导致错误裁判,这些都会引发社会公众对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的质疑,导致法院文书的威严性荡然无存,严重影响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且很多案件因不诚信诉讼行为而提起再审,导致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被推翻,严重破坏了司法程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4、损害司法公正和社会诚信

  有些不诚信诉讼行为使得虚构的或者有误的事实被司法文书所确认,并具有强制力,这种违背公平正义的结果会造成失信失范行为在社会更大范围内的蔓延,从而最终破坏整个社会诚信理念的建立。

  五、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院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遏制失信诉讼行为的具体做法

  为积极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有效查处和遏制失信诉讼行为,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在民事审判领域,采取了如下具体做法:

  1、充分告知、签署承诺,预防警示不诚信诉讼行为。即诉讼前向双方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诉讼中对于有必要到庭的当事人,其本人需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展示如实陈述保证书样本),警示诉讼参与人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及可能面临的制裁,避免当事人一味追求自身利益而忽略违法行为的制裁后果,增强诉讼参与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2、梳理高发领域、明确审查重点,积极查证不诚信诉讼行为。为提高审判人员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敏感度,及时发现并有力查处不诚信诉讼行为,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加强对相关问题的调研和总结,对不诚信行为的高发领域、审查及辨别重点等内容进行了梳理,在院网通过发布民事审判业务要点提示的方式提醒全院民事法官,加强调研成果的转化、促进对审判实务的指导。如明确当事人主张的误工费损失,除需提交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外,法官需明确要求当事人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据等,进行实体审查。再如,当事人主张维修费损失的,需结合事故碰撞部位严格审查维修结算单明细,必要时依法进行维修合理性的司法鉴定等;对未经保险公司定损即自行修理机动车的情况,允许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进行维修检验,确定真实损失,防范骗保风险;对确有证据证明存在骗保行为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有效打击不法分子,维护市场秩序。

  3、区分情节轻重、严格适用法律,依法惩处不诚信诉讼行为。对于审理中查证属实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其他相关单位处理。

  4、公开透明、适时通报,有效遏制不诚信诉讼行为。即对查证属实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及处罚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通报或建议,以遏制不诚信诉讼行为。

  六、对规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建议

  1、建议保险公司及时勘查、细致定损,增设前置公估、鉴定程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维修项目及维修费用合理性发生质疑时,因保险公司不能提供损失情况照片导致无法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导致保险公司处于举证弱势,面临的败诉风险也加大,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也因难以查实而无法处理。对此,朝阳区法院建议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一方面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细致定损,并通过拍照等方式留存有效证据;另一方面在理赔过程中应增加前置的公估、鉴定程序,即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公估、鉴定等方式查明事故真相,确定科学、客观的合理损失范围,确定保险金给付数额,从而预防恶意骗保行为、降低诉讼风险、及时规制不诚信行为。

  2、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建立汽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和机动车电子健康档案制度。对于发现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虚构机动车损失骗取保险金等行为的汽车维修企业,一方面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另一方面建立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和机动车电子健康档案,并向社会开放查询功能,推进维修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管理和防范,有效遏制机动车交通事故领域的不诚信行为。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文章关键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纠纷 不诚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