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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一大货车超载近5倍引发3死惨剧

  2017年12月29日凌晨,省道120线五华县水寨镇琴江大桥附近路段发生一宗交通事故,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导致轻型货车上的3名驾乘人员当场死亡。目前,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员已被移送进入起诉阶段,车主也于今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拘留。

  回顾: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

  不少人对五华县琴江大桥这宗交通事故记忆犹新。2017年12月29日凌晨0时5分左右,省道120线五华县水寨镇琴江大桥附近路段发生一宗交通事故,丁某志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与黄某明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损坏,其中轻型货车上的3名驾乘人员当场死亡。据交警部门查明,当时黄某明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事发路段左转弯调头,与丁某志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侧面碰撞。这3名死者都是20岁左右的男子,最大的出生于1995年,最小的则是1999年。

  琴江大桥事故现场图片。(李盛华翻拍)

  五华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邹苑辉中队长介绍事故形成的原因:事故中的重型自卸货车核载6.8吨,实际却载了33吨水泥,违反装载要求、严重超载货物,黄某明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在左转弯掉头过程中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通行;丁某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遇雾天条件下没有保持安全车速而超速行驶,以及没有注意路面车辆行驶动态确保安全行驶。

  五华县公安交警大队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驾驶人黄某明和丁某志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处理:重型货车车主被调查追责

  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对重型货车驾驶人黄某明进行处罚的同时,也对车主廖某平开展深度调查。经调查,黄某明超载驾驶是受其车主廖某平指使的。3月14日,五华公安机关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车主廖某平进行刑事拘留。

  重型货车车主廖某平被刑拘。(李盛华摄)

  车主廖某平为何会被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廖某平可能要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讲述:后悔指使驾驶员超载

  3月15日,记者在五华县看守所见到了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廖某平。他表示对让驾驶员超载的事感到后悔。

  廖某平称,他从事运输行业4年多,名下有3辆正常运输的货车,常走梅县到五华的运输线路,黄某明系其聘请的驾驶员,事发时才为其工作两、三个月。他对记者说,平时载货都是看路况来定重量,路况好的就载30多吨,如走山路等就载10多吨,但具体载多少都是车主说了算。事发当晚,廖某平让核载6.8吨的货车实载了33吨,因为“不上高速、不怕限载”。他透露了运输行业的“潜规则”:若按货车核载的重量运输货物到五华,每吨只有50元钱,不够油钱和驾驶员工钱,肯定亏本。他表示,当时没有考虑过超载的后果,“大家都这样载,行业内都这样操作。”他解释,夜晚路上车辆人员比较少,一般都选择这个时段出行,当晚如无意外,再过两个小时左右就能到达目的地。

  事发后,廖某平努力帮助死者家属,同时后悔让驾驶员超载行驶,也没做好教育,“天气不好时只是口头提醒驾驶员不要开那么快,没建立台账,车辆安装了GPS,但没检查过是否正常使用。”他表示,以后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定期检查车辆和做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编辑:玉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