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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蕉岭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邹金勇、黄大胜、黄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公 告

(2019)粤01民终14810号

黄大胜: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蕉岭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邹金勇、黄大胜、黄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481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蕉岭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54.6元,减半收取1727.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蕉岭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