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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胡秀莲及原审被告高志鹏、董保红、广州市乐辉模具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及陆志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21445号

陆志贤: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胡秀莲及原审被告高志鹏、董保红、广州市乐辉模具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21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431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