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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乐乐与被上诉人余春波、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汇亨皮具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17083号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汇亨皮具厂:

    上诉人高乐乐与被上诉人余春波、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及你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厂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厂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7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高乐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595934.04元给余春波。四、驳回余春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10965元,由余春波负担1846元,高乐乐、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91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9元,由高乐乐负担9120元,余春波负担146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