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交警支队曝光4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
四川在线雅安频道讯(交宣 记者 刘逸梅)近年来,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或者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更给事故受害者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为维护法律法规尊严,2017年上半年,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法院做出交通肇事者有罪判决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01条规定,对以下4名驾驶人依法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取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易刚林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案
2016年07月05日02时58分,汉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公民段雁电话报称:“在汉源县九襄镇菜市门口,一辆奥拓车将一行人撞伤,请求出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汉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置,现场群众情绪激动,通过安抚、讲解事故处理规范、规定,民警了解到肇事驾驶员在部分群众的陪同下,已经将一名伤势较严重的伤员背往汉源县第二人民医院方向。随后,民警赶到汉源县第二人民医院,找到一赤裸上身男子,通过口头询问得知该男子是川A7xxxx号微型轿车驾驶员易刚林,当日4时许,依法在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生协助下对易刚林进行血样提取。
经查:2016年07月05日02时55分,易刚林饮酒后(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易刚林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8.7mg/100ml)驾驶川Axxxxx号微型轿车从汉源县方向往荥经县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108线2508km+300m(汉源县九襄镇粮油市场外侧路段)处,与行人蒋文琼、曹立甫、李绍金发生碰撞,造成蒋文琼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绍金、曹立甫受伤,川AXXXXX号微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终生禁驾原因: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案例二:廖先祥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案
2016年7月10日19时15分许,当事人廖先祥驾驶川T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雅安市方向往成都市方向行驶,行驶至G108线2360KM+500M处,与行人王显珍发生刮撞,造成王显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廖先祥驾车逃逸。
王显珍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8月24日于雅安市人民医院治疗,2016年8月24日王显珍家属自动要求出院,办理出院手续。经雅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显珍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显珍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6年10月5日,王显珍于名山区城东乡长坪村家中死亡,经雅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显珍伤情与死亡关系鉴定,其交通事故损伤在死亡后果中起到主要作用(外伤参与度80%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认定廖先祥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廖先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终生禁驾原因: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犯故意伤害罪。
案例三:石万青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逃逸
2016年8月10日4时许,石万青酒后驾驶川Wxxxxx号小型轿车,在石棉县解放路三段与朱腾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朱腾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石万青驾车逃离现场。
2016年8月10日7时许,石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石万青时,发现其有酒后反应,随即对石万青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2016年8月15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检验,石万青血液中酒精浓度为73.7mg/100ml。2016年10月12日,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伤者朱腾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朱腾面部损伤鉴定为重伤二级;右胫腓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2017年3月28日,石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1824刑事判决书,判处石万青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
终生禁驾原因: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犯故意伤害罪。
案例四:柳思跃发生交通事故案
2015年10月27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柳思跃驾驶川T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康定方向沿318国道往雅安方向行驶,行至天全县城厢镇向阳大道音乐广场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超车过程中未与被超车辆(高益志驾驶的无号牌益顺牌电动三轮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当事人高益志及行人李洪芬、史梦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李洪芬、史梦沛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李洪芬经天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终生禁驾原因: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在此,雅安公安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人以此为戒、守法驾驶,否则一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悔不当初却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