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这个地方半个月发生3起交通事故!起因竟然都惊人的相似!
2019年5月16日下午,张某驾驶自己的越野车从安岳县兴隆镇往协和镇方向行驶。
当日16时许,当他驾车行至文大路协和镇境内刚刚经过一辆对向停靠路边的农客后,农客车后一名6岁的小女孩突然从其行驶方向左边往右边横过公路,张某驾车避让不及,遂与小女孩相碰撞,造成小女孩腿部骨折。
经交警部门调查,原来小女孩是从停放的客车上下来后准备回家,其住家就在公路的对面。这已经是安岳县交警大队兴隆巡逻中队近半个月处理的第三起类似的交通事故了:
5月3日下午,邓某驾驶自己面包车从安岳县城返回兴隆镇。14时20分,当他的车辆刚刚行驶至文大路共和乡境内时,一辆同向行驶在前的农客停靠道路右侧,他没有多想就驾车超越农客,结果一名中学生王某从农客车头突然横过公路。
邓某完全没有意识到车后的危险,面包车遂与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面部多处骨折。原来王某正是刚刚从农客上下车准备过公路回家拿东西后再返回农客,这场车祸也让即将参加高考的王某错过人生的第一次大考。
无独有偶,5月15日早上,谢某驾驶货车从遂宁出发准备到安岳县永清镇。9时10分,当车行至文大路共和乡一井村境内时,一辆对向停放的农客并没有引起谢某的重视,当谢某驾车超过农客的一瞬间,从农客车后突然穿出一名老妇人唐某,谢某虽然踩死了刹车,但是还是将唐某倒在地,目前唐某已脱离危险期,但伤势仍较重。
接连发生类似的交通事故,绝对不只是偶然,民警遂约谈了辖区的客运企业负责人以及所有农客驾驶员,对其进行了安全宣传和教育。
如若任意一方能稍微留意,或许悲剧就能避免。目前,三起案件都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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