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质疑漳浦县交警执法不合理 漳浦县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东南网7月13日讯 近日,网友“zhihui”在《直通屏山》反映称,5月31日,该网友在漳浦县杜浔镇疏港大道湖里村路段,与另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交警对该网友负主要责任的认定,该网友提出质疑:“对方林某无证驾驶,在发生事故后林某还伪造现场,交警仅对其作出了罚款的处理,是否为依法处理?”
针对网友的质疑,漳浦县交警大队向《直通屏山》发来专函回复。漳浦县交警大队表示,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林某将其车辆就近移至路边停放,防止二次事故,符合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法律精神,不存在伪造现场情况。
对于交警处理事故偏袒林某的质疑,漳浦县交警大队表示:“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网友刘某驾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民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是客观公正的,不存在偏袒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对当事人林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1500元,是在法律规定允许范围之内。”
【网友留言】
网友“zhihui”:无证驾驶还扬言“在交警有关系” 发生事故后改变现场 交警只是罚款了事—— 5月31日19时30分左右,在漳浦县杜浔镇疏港大道湖里村路段(杜浔镇往古雷镇方向),我的小车(闽E8****)距离前方小车(闽EN****,对方车主资料见附件事故认定书)四五十米远,以正常速度行驶在中间车道。然而,对方在减速带前突然将车停下,我紧接着急刹车,但车头仍与对方车尾发生轻微碰撞。事故发生后,对方下车查看,还没有跟我协商,而且当时也没有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情况出现,突然把车开走。对此我提出异议。对方将车开出十几米后,将车停到了路边,伪造现场。
对方停车后,开始与我协商。然而,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对方开始侮辱我“北坂穷人讹新港城人(注:新港城是拆迁安置区)”,“开比亚迪烂车”,等等。最后,我选择报警。
交警到达后,进行现场处理,对方交代无证驾驶。在做记录的时候,我跟交警说明了对方在发生事故后把车开走伪造现场的情况,警方说,这和事故认定无关。最后,拖车将双方车子拖走。
6月1日,对方托人来我家要求撤掉报警记录,我不答应,结果对方让人转达说“以前撞死过人,无证驾驶关几天对他根本没什么”。
6月2日晚上,开拖车的师傅(对方车主的表亲)来我邻居家泡茶公开说,他们在交警队有关系,无证驾驶交下罚款就行了,根本不需要拘留。
对方前几年曾交通肇事撞死人,后来驾照被吊销,关了一年。这事大家都知道。但我不相信,无证驾驶还伪造现场,怎么可能一罚了事!
4日下午,我到交警队询问事故认定情况,了解到我负主要责任,对方仅罚款1500元。果然和对方扬言的一样!
我有买第三方责任险,追尾事故中该承担的责任我会承担,但是,交警处理事故明显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我试着询问,结果处理事故的交警队中队长谢景义说:“我办事不用别人拿手(拿手,方言,就是指手画脚的意思)。”还说,“事故处理和有证无证无关”。
目前,因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我还没有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
因为基层交警的态度实在太恶劣了,而且处理此事让人感觉有失公平,所以我恳请《直通屏山》记者行使监督权利,督促相关部门给我一个答复:
1.对方交通肇事被吊销驾照后这次又无证驾驶,突然在中间车道停车,而且在发生事故后伪造现场,分别违反哪些规定?这些该作为从轻处理因素还是从重处理因素?
2.交警说对方无证驾驶、伪造现场和事故处理无关,仅对其做罚款处理,是否依法依据?是否偏袒对方?
3.交规中提及的对无证驾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交警为何不对对方做“并处拘留”处理?
4.基层交警的工作态度这么差,上级交警部门怎么看?【详细】
【回复单位:漳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网友留言部分有关情况回复说明
《直通屏山》编辑部:
(一)案件来源:2016年5月31日19时30分许,刘某(男,驾驶闽E8****号小型轿车在疏港大道(原新杜古线)湖里村路段,与林某(男,驾驶的闽EN****小型轿车相碰,致两车受损,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当事人在事故现场协商未果,由刘智惠报案至我队杜浔中队。
(二)现场处置情况:接到报警后杜浔中队值班民警马上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包括绘制现场图、勘查记录现场拍照、现场对当事人了解询问等,事故双方当事人在现场图、勘查记录均签字确认。现场图、勘查记录记录:疏港大道双向各有三条机动车道,路中间设置绿化带隔离;闽E8****号小型轿车停于疏港大道往古雷方向右侧中间车道,车头朝古雷方向,车头正面有明显碰撞痕迹且破碎脱落;闽EN****小型轿车停在前方右侧慢车道上,车头朝古雷方向,车尾部保险杆明显碰撞痕迹且局部凹陷变形,其右后轮中心与闽E8516M号小型轿车右前轮中心纵向垂直距离19m。民警处置现场时有使用执法记录仪,视频于当天上传至“福建省公安交警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保存。
(三)案件处理情况:6月4日、5日,办案民警分别收到林某、刘某提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 6月6日作出编号为35062322016009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林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双方当事人也已在认定书上签名。
刘某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作出简易处罚100元(简易处罚决定书:350623100237425);林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文书号350623300049317),罚款1500元(处罚裁决书:350623240054765)。
(四)核实情况说明:
1、本案系纯车损交通事故(据平安保险评估:刘某闽E8****号小型轿车的车损1039元,林某闽EN****小型轿车的车损1055元),无人员受伤,当事人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之规定进行现场协商处理及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从本案现场勘查痕迹情况分析,现场两车位置(相距19米)、车辆痕迹清晰,与双方当事人自述材料反映情况形成相互印证,符合追尾事故特征,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林某将其车辆就近移至路边停放,防止二次事故,符合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法律精神,不存在“伪造现场”情况。
2、综合本案案现场勘查、当事人自述材料反映情况及网友反映事故发生情况,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刘某驾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民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是客观公正的,不存在偏袒行为。
3、核查民警在现场处置时使用执法记录仪的相关内容,未发现执法民警有不当的言行和行为。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林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1500元,是在法律规定允许范围之内。
漳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