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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醉酒驾驶被双开处分的警示

11月4日,四川省内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陈健醉酒后驾驶私家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对陈健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11月7日,内江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经研究,决定给予陈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11月7日《新京报》)

民警陈健醉酒驾驶,如不发生交通事故,也许没有人能把他怎么样。这如普通人醉酒驾驶,没有交警检查或不发生交通事故也不会有什么事一样。可是,醉酒驾驶一次侥幸,就会有二次醉酒驾驶。无论是交警还是平民,醉酒驾驶,都不可能回避侥幸中隐藏着的危机与危险。身为公职人员,陈健明知醉酒驾驶的危害及其法律规定,竟然无视法律,触犯了最基本的法律红线,所受到的惩处结果,不是因为无知而可怜,而是因为无畏而可悲。

陈健醉酒驾驶,也许会有未找到代驾等客观原因,但交警有权检查别人醉酒驾驶,检查醉酒驾驶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别人无权检查他们,多少让陈健存在有恃无恐的念想,即他主观上应该比其他驾驶员更多一些无所畏惧。这表面上是交警职业特性所固有的,实际是却是他职业惯性未能得到充分修炼形成的。如果他心中有什么抱怨与不满,也是他无法掩盖驾车上路会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自己倒霉或者驾驶技术尚不能与“超人”相提并论而已。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众所周知的一个法律常识,也是社会进步状态下的一种法治文明。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彰显法律的权威及其严肃性,也才能体现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人士,在法律面前应当具有的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这样的自觉性,不是每个人都有的,但法律的权威及其严肃性却是永远存在的。法律这根红线,普通群众不能碰,公职人员同样不能碰,而且需要在“同样不能碰”前面加一个“更”字。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将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还将所有国家公职人员纳入宣誓主体的范围。这意味着,公职人员应当不仅要遵守相关纪律,还需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理念,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违法行使权力,更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宣誓是个形式,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却不可亵渎和玷污。

内江市公安局对陈健的处分,有对民众声音与期待的坦然面对和回应,也有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对法治精神的捍卫,同时,也是对系统内外公职人员的警示。醉酒驾驶被严肃处理的事情并不复杂,道理也很简单,这时候,谁听到了都能有很深刻的感悟。可是,每当事情降临到自己头上,头脑会不会发热,心里是不是痒痒,尤其是公职人员会不给自己找个理由,就是另一回事了。因此,不论是什么人什么身份,法律都应当是最基本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