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区:浅析如何做好电动车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四川新闻网宜宾10月15日讯(田杰 马勋春)近日,时值“迎庆5号”专项行动期间,南溪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为有效遏制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净化交通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电动车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势在必行。现笔者以南溪区为例,对电动车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作一粗浅的探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便利交通的快速发展,电动车(电动二、三轮车,以下简称电动车)市场突飞猛进,凭借其价格低廉、操作简单、使用便捷等优势大量进入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中,目前已成为广大农村地区、中小县城的主流交通工具。电动车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便利同时也给生产、销售商带来了巨大的利润,但是因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呈直线上升,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电动车不断引发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不仅让路面秩序管理民警“心慌”,更让事故处理民警“头疼”。
一、南溪区电动车及交通事故现状
据统计,南溪区目前有81家电动车销售门店,销售网点广泛分布于南溪城区及每个乡镇、街道。南溪现有电动车保有量41650辆(其中标准车388辆,超标车41262辆),与辖区摩托车保有量(摩托车保有量为43666辆)基本相当。目前,电动车因得不到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认可(主要原因系技术参数不达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登记注册,造成了诸多管理漏洞。
从近几年辖区电动车死亡事故分析:2017年南溪区共发生37起死亡事故致38人死亡,其中涉及电动车共14起死亡15人,事故起数占比37.8%,死亡人数占比39.5%;2018年共发生44起死亡事故致48人死亡,其中涉及电动车的为13起15人,事故起数占比29.5%,死亡人数占比31.25%;2019年1月至6月共发生18起死亡事故,其中涉及电动车的为6起死亡6人,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分别占比33.33%。另涉及电动车造成的人员受伤、财产损失事故更是数字惊人。
二、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技术要求
我国于2018年05月15日发布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于2019年04月15日实施。此《规范》)代替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范》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符合该《规范》的下列要求: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该《规范》同时对电动自行车的机械安全、控制系统、电气安全、防火、阻燃等其他安全技术条件作了相应的规定。目前市场上超过99%的电动车与此规定不相符合,即属于超标电动车。
三、电动车交通事故多发的成因分析
(一)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电动车在城区和农村的通行情况可谓“穿梭自如、游刃有余”,无论何种交通状况、何种道路情况,只要有容得下电动车“娇小”身材的空间,均可通行无阻。由此导致电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其常见的十大违法行为:逆行、抢行、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闯红灯)、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按规定载人、使用手持电话、夜间不开车灯、乱停乱放、酒后驾驶、随意掉头……交通违法、交通事故频发,且发生事故后逃逸。究其主要原因在于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对交通违法行为习以为常、听之任之,甚至危及到人身安全也无动于衷,麻痹大意的思想助长了电动车交通违法的不良风气。
(二)安全意识淡薄。当前,电动车存在不考证、不上牌、不买保险的普遍现象。绝大多数群众购买电动车就是一个代步工具,上至八十岁老人,下至未成年的儿童,骑着电动车在各种道路上自由通行。大部分人对无牌无证、违法载人、逆向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不以为然,图的是自我方便。法制观念不强、社会责任感缺乏,由此产生一种不良的“从众心理”,交通违法突出必然引发事故。
(三)车辆存在隐患。当前市场销售的电动车基本上都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基本上所有人对电动车的保养仅限为充电,车辆的制动、转向、照明、润滑等性能是否足以保障安全行车往往被人忽略。有的经销商或车主甚至篡改车辆内置程序提高行驶速度,诸多因素导致了电动车速度过快、制动性能降低、转向不精准等一系列的安全隐患。
(四)监管力度不够。由于电动车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职责不清、履职不充分,致使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去向监管不到位,部分本应当在景区或封闭的企业内部道路行驶的电动车、部分未按照国家强制标准进行生产的电动车,大量电动车进入普通市场进而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于生产、销售之后的末段路面管理难度大,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对电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教育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电动车管理缺失。
(五)宣传出现瓶颈。针对电动车现状及交通安全隐患,目前,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了大量的车辆、驾驶人、隐患排查、事故处理、秩序管理等等工作,加之在新媒体时代下,宣传手段多都采取微信、微博、公众号、抖音等的方式进行。而电动车驾驶人多部分为年龄较大、文化素质偏低的人群,有的连字都不识,所以新媒体宣传方式尚不能被他们接受。
四、电动车事故预防对策
(一)严格执法,纠正违法陋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采取现场执法、视频执法、劝导教育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对电动车违法行为一律从严顶格处罚,努力营造严管重罚态势,让电动车不敢违法、不能违法的管控力度,切实增强电动车驾驶人的危机感,并引导培育电动车驾驶人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增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事故防范意识,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二)理顺职责,压实监管责任。由政府牵头,督促市场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严格履职、积极沟通并形成联动机制。市场管理局强化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生产的电动车应严格把关,加大对超标电动车生产、组装厂家的管理力度,杜绝超标电动车进入市场。并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对电动车销售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超标电动车的经营者,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电动车应严格销售去向,不允许进入普通市场(景区、有内部道路的企业除外);税务部门应经常性的开展检查,保障电动车销售市场依法纳税,目前南溪区的电动车销售商在出售车辆时均不向购买者出具正式发票,使销售商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从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环节出发,杜绝不合格产品(超标电动车)流入市场,推进电动车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改进和优化传统宣传方式。宣传应针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不能是一副标语一份传单这么简单。目前南溪各镇、街道均派驻有一名专职辅警作为两站两员的补充力量,应会同村社开展以电动交通事故视频为载体、以电动车驾驶人受到的违法处罚为依据,广泛开展驾驶电动车危害性,最大限度警示电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框架内落实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社干部对电动车及其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管理。进一步落实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等的宣传方式,结合新形势下的新媒体宣传方式对电动车驾驶人进行广泛宣传教育,让电动车驾驶人增强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党政同责,齐抓共管。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需要多部门、多层级联合开展。党委政府应加强监督、完善体系,充分运用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最大限度的抓好电动车事故预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由此可见,作为交通管理的主责部门,应经常性的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道路建设、交通秩序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不断夯实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