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9・15重大交通事故结案 路政大队长等42人被问责
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3日讯(记者 时凡)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达州市渠县“9·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今日批复结案。认定这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照相关规定,42名责任人被问责。其中渠县交通局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大队长毛德军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刘兆华、章建生、张亮犯滥用职权罪。
事故基本情况:
9月15日9时20分许,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驾驶人孙志强驾驶川S37789货车在渠县聚力兴石膏矿业有限公司装载46.8吨(核载15.67吨)石膏,运往渠县华新水泥厂。12时许,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渠县通林分公司驾驶人罗燕驾驶川S31500客车从渠县三汇镇汽车站出发前往渠县县城,出站时实载24人(核载24人),途中共上下客5次,至事故发生时,客车实载27人。13时11分许,川S37789货车行至李馥乡境内渠(县)(三)汇路11km与望(溪)石(梯)路54km+60m交叉路口处,在左转弯过程中车辆失控向右侧翻将右侧同向正常行驶的川S31500号客车挤撞翻坠至5.4米高的桥下河沟内,所载约4/5石膏倾泄于桥下,将客车中后部掩埋,造成21人死亡、7人受伤,客车报废,货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车辆情况:
1、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货15.67吨,机动车所有人为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孙云成(驾驶人孙志强之父),使用性质为货运。
2011年11月,渠县多江汽车维修部应孙云成要求,对该车货厢、大梁、钢板弹簧等进行了改装,致使该车质心升高,货厢、桥距、钢板弹簧与该车登记的结构、特征不一致。2013年1月,亚通运业有限公司安排人员在达州市天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汽修厂临时将该车大货厢调换为小货厢,使该车通过了年审检测。该车的二级维护技术档案资料均为亚通运业有限公司花钱在达州市山力汽车修理厂购买的虚假资料。
事故发生后,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转向传动装置与相邻部件发生运动干涉,制动系制动蹄摩擦片的摩擦表面有老化、烧蚀痕迹,制动鼓圆度值超标,轮胎胎冠花纹类型不一致,该车存在货厢缩短、大梁缩短、加装钢板弹簧等非法改装问题,改变了外观轮廓等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要求;事故发生前,该车驶过约1.25公里的下坡路段,通过对各制动器的拆卸检验,确认在此下坡过程中该车制动效能降低。在发生事故时,该车在严重超载的状态下,质心升高、制动效能降低,降低了通过弯道时车辆稳定性。
通过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证实川S37789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介于42km/h-44km/h,超过法定限速值40%-46.67%。
2、川S31500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4人,机动车所有人为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渠县通林分公司,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
事故发生后,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第一轴左制动鼓及第二轴右制动鼓达到报废尺寸,第二轴左、右两侧制动蹄摩擦片有缺损,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要求。
经查,川S37789货车、川S31500客车的行驶证、运营资质、保险等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
通过调取川S31500大型普通客车GPS监控记录,证实川S31500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为11公里/小时,在法定限速值内。
事故原因:
孙志强驾驶非法改装、严重超载的川S37789货车上路行驶,车辆在长下坡时制动效能降低,在转弯时孙志强处置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向右侧翻,将右侧正常行驶的川S31500客车挤撞翻坠至5.4米高的桥下,货车所载货物倾泻于桥下,将客车中后部掩埋。
客车超员3人,是事故伤亡后果加重的原因。
(原标题:渠县9・15重大交通事故结案 路政大队长等42人被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