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妻子车致人伤残遭索赔 法院:非共同债务 丈夫一人承担
开着妻子名下的小轿车,丈夫袁京高(化名)却不小心出了车祸,还使车上一人员陈畅(化名)手臂受伤,造成了五级伤残。随后,袁京高被陈畅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33万余元,然而袁京高个人的全部身家加起来,也不够偿还这一笔赔偿金。
丈夫开妻子的车出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执行妻子的那部分财产呢?近日,记者从邛崃市人民法院获悉了该起案件,并连线法院法官对本案进行解析。
事故
丈夫开妻子的车出事故 乘客受伤无钱赔
2016年4月27日,一桩车祸发生在国道G108线上。
这天上午,邛崃男子袁京高驾驶着妻子伍菲(化名)所有的一辆小型轿车,沿G108线由蒲江县往邛崃市方向驶去。在这辆车上,同时还搭载着陈畅、郭亚飞(化名)等7人。
上午9时许,他驾驶着车辆行驶至G108线2319KM+400M处,但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至道路右侧路外与边沟刮撞,不仅造成车辆损坏,还导致了陈畅等6人受伤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该起事故中,袁京高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畅因受伤严重被送往成都现代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陈畅右上臂受伤,后经鉴定,其伤情为五级伤残。随后,陈畅将袁京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0925.5元。
2016年10月17日,经法院判决,袁京高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畅各项损失共计335285.01元。因袁京高一直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9日,陈畅向邛崃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仍欠款
妻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在执行过程中,邛崃市人民法院冻结了袁京高在邛崃市宝林镇人民政府交纳的保证金和建房款,由于其仍未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对其42950元保证金和建房款进行了扣划。
然而,扣划的4万余元距离赔偿的总金额33万余元而言,仍旧差得很远。
2018年1月11日,袁京高的妻子,也即是车主伍菲,向邛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车辆承保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支付伍菲座位险理赔款40000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约定安华保险邛崃支公司向原告伍菲支付保险赔偿金39751.3元。
近日,记者从邛崃法院获悉,在随后的执行过程中,本是案外人的伍菲,自愿以其获赔的保险赔偿用于赔付丈夫袁京高的执行款项。
法官解读
丈夫开车出事故需赔偿,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此案引发的丈夫开妻子车出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强制执行中,是否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记者采访了该案审判法院邛崃市人民法院法官。
1、成都商报-红星新闻:丈夫开妻子车出事故需赔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成都商报-红星新闻: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是否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可以执行,具体而言,如果该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就可直接执行,如不能分割,可在保留另一方财产份额权利的情况下执行,具体问题比较复杂。但在本案中,这对夫妻共同财产为集体土地性质的农村房,农村房、集体房只能在农村集体内部流转,不能流入市场,所以法院没法拍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3、成都商报-红星新闻:在执行时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如何区分?
答:通常而言,如果夫妻单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没有特别约定,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执行中可以先行冻结。如果另一方对所执行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由审判监督庭审查。
律师说法
哪些情况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茜还表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此外,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其他的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等,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像一方的赌博、吸毒等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没有任何保护价值,可能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因这些行为所欠下的债务,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一起偿还。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任何一方都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去找另一方偿还全部的债,对于另一方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法律将其从夫妻共同债务中排除了。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陈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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