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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理抗辩 成都人保拒赔百万醉驾索赔案

  近日,人保财险成都市龙泉驿支公司收到了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一场醉驾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肇事方最终同意放弃100余万的保险索赔。

  2019年4月13日23时59分,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汽车城大道二段瓦吊林路段发生两车追尾交通事故。邹某驾驶的奥迪小轿车与前方同方向同车道正在等待交通放行信号的韩某驾驶的福特小轿车发生追尾碰撞。巨大的冲击力导致后车受损、安全气囊弹出,前车严重变形、司机韩某当场死亡、车上乘客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邹某进行血液鉴定,结果显示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4mg/100ml,属于醉驾。同时,人保财险成都分公司查勘人员对双车的相关安全技术状况和行驶速度进行鉴定,未发现两车所检项目在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

  龙泉驿区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做出认定,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交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邹某属于醉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三者险的保险赔付。但邹某坚称其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自己并不知晓醉驾不属于商业险责任范围,而且也否认自己在投保单上签字。死者韩某家属一直诉状将人保财险成都市龙泉驿支公司和驾驶员邹某起诉至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要求赔付医疗费、精神抚慰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20余万元。

  人保财险成都龙泉驿支公司积极应诉,全程配合代理律师调取涉案车辆在当初购买车险时所签署的投保单、保单抄件及保险条款等证据资料。通过将投保单上的签名与邹某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相比对后,初步认为系车主本人签署。人保财险成都龙泉支公司和代理律师再次与邹某律师交涉,告知可申请笔迹鉴定以确认签名的真实性。经后续多次与邹某交涉,用物证资料据理抗辩,充分证明邹某在投保单上有其本人签字,足以认定在投保前期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面对如山铁证,被告方邹某同意放弃商业险索赔,自行与本案死者家属协商赔偿金额,人保财险成都龙泉驿支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1.05万元的垫付责任,并保留向邹某追偿的权利,商业险不予赔偿。

(文章来源:金融投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