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大方县广成线“5・0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大方县广成线“5・0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方府复〔2018〕181号
大方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方县广成线“5·0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的批复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
事故调查组关于《大方县广成线 “5·0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程序合法。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的分析和认定:该事故为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事故的原因为:
(一)驾驶人熊廷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靠右侧通行,其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驾驶人陈东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中超速行驶,其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熊廷华,系贵FV9850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陈东,系川L706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L2951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驾车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石朝玉(死者),系贵FV9850号小型轿车乘车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四、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确保安全驾驶。
(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防因机动车驾驶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各类交通事故发生。
五、在接到批复后30天内,大方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责任人的处理,处理结果报送大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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