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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交警大队持续曝光典型案例 助力复工复产

    目前,疫情防控形势渐渐好转,路上复工复产、农民工返岗的车辆和人员逐渐增多,车辆超速,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等违法行为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不断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典型交通违法案例曝光力度,3月5日,该大队又精选了3起交通事故案例和3起醉酒驾驶案例,通过广播、电视台和交警“双微”平台集中进行曝光。该大队此举,不但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也对交通违法者产生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受到了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群众的广泛好评。

    3起交通事故案例的具体情况是:2019年8月29日上午11时54分,韦某某驾驶桂CKU×××号轿车沿22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在弯道前方有交叉路口标示牌提示的情况下疏于观察,超速行驶、操作不当,与同向进入路口左转弯的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摩托车(转弯时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刘某死亡。10月23日,正阳县交警大队认定,韦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年10月15日下午6时30分许,杨某动驾驶豫SU5×××号货车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正阳县慎水乡台天村路段时,与一名步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步行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该步行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动驾车逃逸,10月16日,杨某动迫于压力到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同年11月24日下午6时30分许,王某权醉酒后驾驶豫Q03K××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县汝南埠镇汝南埠街东三岔路口时,与高某俊驾驶的豫QE××××号重型自卸货车(故障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11月27日,经市公安局鉴定,王某权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8.81mg/mL。12月4日,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王某权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年12月2日下午4时55分许,陈某某醉酒驾驶豫Q9U×××号面包车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与其同向行驶的马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陈某某不是停车,而是驾车继续向西北行驶。不料,在道路西侧又与孙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车载孙某怀)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三车损坏,孙某怀受伤。随后,办案民警将陈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12月6日,经市公安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60.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当日,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正阳交警提醒:驾驶机动车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上述3起事故案例中的肇事者驾车时不按规定行使酿成交通事故已违法,醉酒驾驶更是错上加错。交警依法认定3名肇事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有理有据、合理合法。

    2019年10月28日晚8时20分,陈某耕涉嫌酒后驾驶一辆豫QFZ×××号面包车行驶至正阳县正陡路化肥厂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陈某耕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4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将他带至交警大队进行询问。10月31日,经市公安局鉴定,陈某耕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6.89mg/100ml,系危险驾驶。

    同年,11月30日凌晨3时53分,邹某亚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Q8A×××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正阳县大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邹某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之后,民警将邹某亚带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带至交警大队进行询问。12月3日,经市公安局鉴定,邹某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1.03mg/100ml,系危险驾驶。

    同年12月4日晚8时40分,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QNZ×××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付寨乡邱庄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8mg/100ml。民警随即将陈某某带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带至交警大队进行询问。12月6日,经市公安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43mg/100ml,系危险驾驶。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上述3起醉驾案例的当事人均被依法刑事拘留且驾驶证被吊销。在此,正阳交警提醒:驾驶员朋友们,驾驶车辆时请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一旦醉驾被查获,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钟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