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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一男子驾车撞倒行人,致其死亡!被害人家属获赔20余万

2月28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都匀市院]不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000000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78********,布依族,初中文化,都匀市**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毛尖镇**村**组,住都匀市**公司宿舍**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9时许,杨某某驾驶贵J38***号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都匀市904县道0公里加800米处时,该车左前侧碰撞从对向行走过来的行人赵某某,赵某某受伤倒地后抢救无效死亡,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经都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杨某某及都匀市汽车客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相关费用217373.6元,杨某某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原标题:都匀一男子驾车撞倒行人,致其死亡!被害人家属获赔20余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