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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近日,清镇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见证了第一期赔偿款的履行。

今年3月,原告刘某某搭乘第三人(刘某某父亲)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兴安大道由马场往清镇方向行驶至兴安大道2km+600m路段时,与右方路口驶出的由被告吴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审理过程中,在查明案件事实、辨明法律关系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刘某某系残疾人,生活困难,为使原告刘某某早日拿到赔偿款,在庭审中反复多次做被告吴某某的工作。通过充分释明法理、耐心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最终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书(由被告吴某某分三期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并且清镇法院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调解书。

近期,各方当事人如约再次来到清镇法院,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刘某某支付了第一期赔偿款2万元,并承诺将会准时支付剩余的两期赔偿款32万元。(王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