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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道上班出事故死亡也算工伤法官详解何为上班“合理路径”

   大洋新闻 时间: 2014-05-21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何小敏

绕道上班出事故死亡也算工伤法官详解何为上班“合理路径”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邹宇婷)早晨上班近路不走走远路,还路经尚未开通的道路,途中出了事故伤重死亡,是否算工伤?白云区某企业因不服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诉至法院,近日,白云区法院和广州市中院先后判决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上班途中车祸被认定工伤

  曹某生前是白云区江高镇某化工企业锅炉工,公司为其提供了集体宿舍,并配发了钥匙,但曹某一直租住在白云区黄石西路某村。

  2011年10月25日6时50分左右,曹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上班,途经白云区石沙路石井大道路口路段时,与案外人邓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曹某受伤,曹某随后被送往广州东方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创伤性失血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曹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2012年5月14日,曹某的亲属共同向白云区人社局提交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对曹某进行工伤认定。2012年7月25日,人社局认定曹某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致伤并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曹某死亡为工伤。

  企业不服指员工绕道行驶

  曹某所在单位对这一认定不服,根据其朋友的反映,其通常的上班路线是从马务出发,经机场路、X264夏花线,再由X264江高小桥路段转入夏花三路,经江同路、爱国路、珠江江南路、凤翔中路到工厂上班,此线路全长约12.3公里。

  而曹某2011年10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位于白云区石沙路与石井大道路口。虽然从这里也可以到达工厂,但此路线全长约为15.2公里,该路线比曹某通常路线要远,且石井大道当时属于尚未完工并开通的道路。曹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并不是在其通常的上班路线上,也并非合理路线。因此,工伤认定决定认为曹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属于上班途中的依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该公司于是将白云区人社局告上法庭。

  法院判事发地属合理路径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曹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位于白云区石沙路石井大道路口路段,该路段位于曹某的暂住地和工厂的住所地之间,属于曹某上班的合理路径之内。且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为上午6时50分,该公司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该时间亦属曹某上班的合理时间之内。

  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白云区人社局认定曹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在上班途中的事实并无不当,法院亦予以支持。广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何为上班“合理路径”?

  经办法官表示,“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唯一的路径。原则上,劳动者住所和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也不限于最短路线,更不应由用人单位制定路线。只要在职工为了上班或者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

  对绕道的原因,实践中有因突发事件而绕道,因私事而绕道和因工作而绕道等多种情形。因工作原因的绕道如果在正常时间内的上下班途中,此时发生的伤害就属于职业伤害风险范畴,不应只局限于机动车事故伤害,还包括非机动车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的伤害。

  在上下班途中因私事而绕道的情形较为普遍,如劳动者夫妻为双职工,每天因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原因而绕道,如果该事物是日常生活的必须要求,从劳动者立场而言,绕道是上下班途中不得不经过的路线,具有必要性,可解释为合理途径。

  而下班后朋友聚会、前往非单位指派的夜校自发学习等情形,不具有必要性,不应判断为合理路径。而因交通堵塞、车辆故障等突发或特殊事件而改道走其他较远的路线,是难以避免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可认定绕道的合理性。此外,绕道距离的长短也应作为是否上下班合理途径的考量因素。至于绕道距离多远才属于合理范畴,也应以社会普遍认识为基础加以判断,不应一概而论。

  

  (原标题:绕道上班出事故死亡也算工伤法官详解何为上班“合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