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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丽萍与被上诉人莫伟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原审被告林俊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23223号

莫伟斌: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丽萍与被上诉人莫伟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原审被告林俊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23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64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64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赔偿刘丽萍153593.83元;

  三、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64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莫伟斌赔偿刘丽萍19243.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28元,由刘丽萍负担29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3371元,莫伟斌负担3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