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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费用计入交通费

江华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救护车费用计入交通费

本报讯(通讯员 何少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救护车费用是计算为交通费还是医疗费。近日,江华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将产生的救护车费用计入交通费。

原告黎某与被告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黎某被送到江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建议,需转长沙的医院进一步治疗,派送救护车进行转院,产生救护车费用5000元。黎某出院后起诉被告李某与其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黎某主张5000元救护车费用是其转院时发生的费用,应列入交通费用计算损失;保险公司认为救护车不同于一般交通工具,配置有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救护车费用不仅包含车辆本身的使用费,还包括车上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以及相关医疗救治服务的费用,应当计入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救护车费是原告从江华县转至长沙就医时发生的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是计算受害人自身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还应计算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陪护受害人就医或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救护车上的医护人员是属于必要的陪护人员,所产生的救护车费应当计入交通费。该案的救护车费应计入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