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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后怎么办? 怀化中院法官为您支招

4 月 27 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自 2013 年以来,怀化市机动车保有量爆发式增长趋势明显,交通事故也随之大量增加。2013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4 月,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432 件。

那么,市民遇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

户口在农村的进城务工、居住人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前连续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主要生活来源于城镇务工收入,才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王文胜介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需要按照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城市居民,或者居住、劳动在农村,以从事农业劳动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农村居民来说,适用各自标准在法律上没有分歧。但是,对于户口在农村的进城务工、居住的人员来说,只有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前已经连续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主要生活来源于城镇务工收入,才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赔偿数额。这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如果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法院即认定其在城镇地区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生活来源为城镇务工收入的事实:1、至事故发生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暂住证或城镇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同内容的书面证明;2、城镇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至事故发生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书面证明及有城镇居住地公安机关证实的房屋租赁合同;3、受害人为产权人(包括共有人)的城镇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证明,以及在事发前实际入住此房的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4、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工作满一年的劳动合同或雇佣证明,以及社保、领取工资等原始证据的。以上书面证明,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仅仅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出具自己常年在外打工的孤证,其主张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车辆贬值审慎赔偿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高品质的汽车逐渐进入普通人的生活,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予以赔偿成为一个焦点问题。王文胜提醒市民,车辆贬值属于一种心理评价,缺乏客观的估值标准,不同的利益主体对车辆贬值的看法大相径庭,因此车辆贬值是否赔偿,应当谨慎、严苛地审查,以防当事人在此讼争、纠缠,浪费司法资源。司法实践中,车辆的贬值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应当考虑下列情形:1、车辆贬值赔偿的主张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2、贬值车辆使用年限较短或使用里程较少;3、贬值车辆主要部位受损,修复后难以完全恢复到事故前的舒适、安全;4、专门性的机构进行了鉴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划分责任的核心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技术文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王文胜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 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由于突发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最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疏通、恢复交通,其对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及对目击群众的调查具有相当的权威性。而且,交通警察勘验完后,恢复交通,事故现场遭到破坏,诉讼中再进行司法鉴定客观上存在难度, 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的概率极低。如果受害人亲属质疑交通事故认定书,正确的做法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如何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及提示义务?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赵跃清介绍,认定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及提示义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保险法》第十七条和《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根据这两个规定,法院明确如下裁判尺度:1、保险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时间为订立合同时;2、保险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对象是投保人;3、提示和说明的内容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表述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4、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前述提示和说明已经向投保人作出了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另外,赵跃清提醒广大市民,根据《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仅需对该条款尽到提示义务即可。(记者 底健 通讯员 李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