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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9·28”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被起诉

    本报1月4日讯(记者 张斌 通讯员 艾力 刘璐曦)今天,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9·28”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罗志军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刑诉法后,辰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案。

    被告人罗志军是一位个体司机,住麻阳苗族自治县麻阳铜矿杨柳塘。2012年9月28日12时许,罗志军明知其驾驶的湘N07722大型客车存在安全隐患,仍驾驶该车由麻阳九曲湾开往怀化市区。当行驶至辰溪县小龙门乡中伙铺村路段(S223线62KM+200M处)时,因车辆失去控制,且临危处置不当,冲入原S223线废弃公路,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客车和他人财产损失1万余元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志军主动投案自首。该案被公安机关移送辰溪县检察院后,检察院以新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起诉罗志军,认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全部的案件材料、证据移送法院。

    公诉部门负责人、检察官吕圣满介绍,新施行的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