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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车人员、被保险人转化为第三者受害人时可获交强险赔偿

  慈利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近日,二审法院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受害人家属终获交强险赔偿。

  2015年4月14日上午,受害人杜某甲驾驶其所有的中型自卸货车从某农贸市场棚屋内倒车出库后,发现车辆有故障,受害人杜某甲下车,在该车底部排除故障过程中,因车辆发动机未熄火,车辆无人驾驶状态下向前行驶了50米,其被后车轮碾压致死。保险公司以杜某甲是被保险人、驾驶人拒绝理赔。拒绝赔偿。受害人家属遂诉至慈利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281 000元。慈利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该起事故符合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原告杜某乙等赔偿因受害人杜谋甲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110 000元。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设定的首要宗旨是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具有被保险人、本车人员、受害人三重身份的杜某甲身处车辆之外时,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遭受损害,其身份应当转化为第三者受害人,应当得到交强险赔偿。(来源:慈利县人民法院 李靖)

编辑:sfeditor8

文章关键词: 港中旅交强险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