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坐公交遇交通事故受伤 公交公司担责赔偿
红网邵阳2月17日讯(通讯员 贺力平 李博偲)胡某乘坐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到市区办事,不幸的是公交车因车速过快与另一辆公交车相撞,致使包括胡某在内的多名乘客受伤,双方协商未果,胡某将某公交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月17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判决某公交公司在保险公司代位赔偿后再赔偿胡某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
原告胡某诉称,2015年6月12日早上,某公交公司驾驶员刘某驾驶一辆城市公交车沿邵阳市双清区建设南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邵阳大道与建设南路交叉口地段,与另一名驾驶员驾驶的沿邵阳大道自东向西行驶的城市公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两车内包括胡某在内的二十多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原告受伤后在邵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05天,用去医药费3万多元。经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刘某应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乘客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2015年9月下旬,胡某经鉴定被评定为拾级伤残,并需继续康复治疗,后期康复费1200 元。因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与公交公司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胡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后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属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被告某公交公司与原告胡某之间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作为承运人的被告某公交公司应当承担乘客的安全责任。该案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且原告没有过错和过失,被告某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在保险公司投了保险,保险公司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对被告某公交公司的责任承担代位赔偿责任,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编辑:sfeditor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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