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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2019年绥宁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和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一、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曝光台

  (一)、2019年01月03日,伍某驾驶湘E52452小型轿车搭乘伍某霖沿S221线从武阳镇驶往绥宁县城,18时30分途经绥宁县省道S221线71公里加800米时,因视线模糊且操作不当,冲出路面掉入道路右侧水塘,导致伍某霖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2019年01月08日18时50分,王某广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绥宁县唐家坊镇方向驶往黄土矿镇方向,途径县道X079线黄土矿镇大湾村1组路段,将前方道路上的行人唐某连撞倒,造成唐某连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台

  为了严厉打击酒后驾驶和公路客运车辆超员的违法行为,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绥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从2月1日开始,在全县范围开展了重点违法行为查处整治行动,现将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部分酒后驾驶和公路客运车超员的违法行为人曝光如下:

  三、酒后驾驶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五)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公路客运车超员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50%以下的,处一千元罚款,记12分;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的,处二千元罚款,记12分。

  (四)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相关安全视频

  (一)酒驾事故视频

  (二)公路客运车超员违法及事故视频

  来源:绥宁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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