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宁:第十八篇司法
1973年8月新宁县恢复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法院。1978年12月恢复县检察院。1981年,成立县司法局。1978~2004年,县司法队伍由公、检、法三大家15个股室7个下属机构的63人,发展到2004年的公、检、法、司四大家,38个股室,38个下属机构,427人。27年来,县司法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贯彻“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建立了法制宣传网络、人民调解网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有效地开展“预防、打击、整治、建设”各项活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到实处,为新宁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做了有益的工作。
第一章 公安
1973年8月,新宁县恢复县公安局,1978~2004年,县公安工作在改革中发展、前进。行政公安机构从6个股、室、所和2个公安派出所增加到13个股、室、所、8个大队和18个乡镇公安派出所,警种从单一的行政公安警察,发展、建立成以行政公安警察为主,有交通公安警察、消防公安警察、森林公安警察、武装警察协同作战的安全管理体系,担负县内社会治安管理、人口户籍管理、公民和外国人出入境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森林安全管理,负责侦查处理刑事、民事、经济、治安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看守犯人、维护社会稳定,为全县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一节 机构队伍
一、机构
行政机构 1973年8月,恢复县公安局。1978年县公安局内设秘书股、治安股、政保股、预审股、消防股、看守所;有公安干警31人(包括城关、回龙寺两个派出所的人员)。1980年4月,增设经济文化保卫股和刑侦股。1983年8月,增设行政拘留所。1986年3月,增设政工纪监室。1987年,增设外事管理股,与政保股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4月,刑侦股改为刑侦队。1989年6月,增设户政股。11月增设行政装备股。1990年增设政工室,8月增设纪检监察、法制工作办公室。1996年5月,局党组改为党委;8月,县编委“三定方案”核定内设机构9个,专项编制46名,编制控制数5名。2001年,增设计算机管理监察股和报捕移送起诉股。2002年10月,机构改革,县公安局内设办公室(加挂“110”指挥中心和信访办公室牌子)、政治工作办公室、报捕移送起诉股、国内安全保卫股、计算机管理监察股、户政管理股、法制工作办公室、行政装备财务股、纪委(监察室)。2004年维持原来机构不变。
直属机构 1987年11月,撤销原县交通监理站,成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1992年升格为交通警察大队(副科级),1993年升格为正科级,同时增设一、二两个中队。1995年7月,刑侦队、治安股分别升格为刑侦大队、治安大队(副科)。1996年8月,机构改革核定直属机构有5个,分别为刑事警察大队、治安警察大队、看守所(含受审)、消防大队、交通警察大队。1997年7月,开通了初级“110”报警服务台。2002年,机构改革核定12个直属机构,分别为刑事警察大队、治安警察大队、巡逻警察大队、警务督察大队、禁毒大队、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以上六大队为副科级)看守所、收容教养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交通警察大队(正科)、消防大队,另有现役部队编制的武警中队1个。
派出机构 1978年,公安局下辖城关、回龙寺两个水陆派出所;另外每个区、公社配1名公安特派员,全县共36人。1981年,把公安特派员收编到县公安局作为农村派出所的现有人员编制,同时增设水庙、江口桥、窑市、黄龙、高桥、回龙寺、马头桥、一渡水、笑岩9个派出所,干警增加到95名。1996年,全县农村撤区并乡建镇,以乡镇为单位成立18个派出所,保留原水庙、黄龙、高桥、马头桥、回龙寺、一渡水6个派出所,原窑市派出所、城关水陆派出所分别更名为崀山派出所、金石派出所,增设黄金、麻林、飞仙桥、万塘、白沙、清江桥、安山、丰田、巡田、靖位10个派出所,年末干警实有人数增至210人。2002年机构改革,增设森林公安分局(副科)。2004年保持原机构未变。
二、队伍建设
1978年,全县实有公安干警31人,区公社公安特派员36人。26年来,公安干警队伍不断壮大,警种不断增加,到2004年全县实有公安行政民警234名(不包括消防大队和武警中队人员),另有退休人员35人。
业务培训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公安队伍中文化层次普遍较低。以1982年为例,全县公安干警中大专以上文化的只占2.2%,中专、高中的占28.7%,初中以下的占69.1%。1982~2004年,县公安局党组根据队伍的现状,分期、分批、分层次选送干警到省市县各级党校公安干校进行政治思想和业务培训,共计750人次。鼓励干警自学成才。1996~2004年,参加成人高考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函授教育的干警达108名。到2004年末,全县234名公安干警中,获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4.7%,中专、高中学历的占34.5%,初中以下的占10.8%。
1999年根据公安部、人事部(1997)7号文件精神,全县公安机关进行民警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全局有220名干警参加了考试考核。其中有17名素质差的干警被送到市警校进行为期3个月的离岗培训。经过第二次考试考核,全部合格。
作风整顿 1978~1989年,根据当时干警存在的思想作风涣散,违纪违反现象严重问题,于1982、1984、1986年进行了三次大的整训,开展党风警风教育,并对违纪同志进行纪律处分,将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志调离公安机关,同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1990~2000年,针对少数干警执法不公、耍特权,工作不专心,想下海经商等问题,进行了三次大整训。1990年整训主要解决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和执法不公问题。1993~1995年,开展“反特权、反刑讯逼供”为主要内容的两反教育,抵制“拜金主义”思想的冲击。通过自查自纠,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6个,清交乱收费3.1万元,取消留置室小监房3个。落实违法违纪问题10起,分别进行处理。1996~1997年,重点开展学济南交警“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和“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活动,改善公安干警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2001~2004年重点开展“三讲”、“三项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与“三个代表”的思想教育活动。1978~2004年,共有犯严重错误的20名干警被调离了公安机关。
警衔评定 1992年8月全国公安民警实行警衔制。按照公安部要求,集中10天时间,对公安干警进行两整一训(即:纪律作风、警察风纪、军事训练),全县204名干警参训,其中有158名干警参加了首次授衔。被授予一级警督警衔的8人,二级警督警衔的22人,三级警督警衔的20人;一级警司警衔的34人,二级警司警衔的47人,三级警司警衔的27人。1992年以后,县公安局每年送市警校进行晋衔培训的干警达20余人。通过正常晋升和新调干警授衔,至2004年末全县公安机关(不包括退休人员)被授一级警督警衔的12人,二级警督警衔的42人,三级警督警衔的75人;一级警司警衔的35人,二级警司警衔的25人,三级警司警衔的14人,共计203人,占全县公安干警的86.8%。
竞聘上岗 1996年2月局党委大胆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对中层骨干和全体干警实行分级聘任制。其做法是:局长、政委聘股、所、队长,股所队长聘干警。210名干警参加了聘任,其中聘任股、所队长正职48名,副职36名,干警124名。2名落聘的干警自己联系接收单位。2000年2月局党委吸取1996年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继续推进人事制度改革。采取的方法是,由干警聘任中层骨干,然后由中层骨干聘干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三公开”(将确定的职位公开,53位报名人员名单公开,党委推荐名单公开),通过三轮选聘,聘任正职50名,副职60名,干警100名。12名老同志退出领导岗位,16名副职升为正职,3名票数较少的落聘。通过聘任,中层骨干平均年龄降为35岁,大专以上文化占85%。
争先创优 1978~2004年,公安机关在争先创优活动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其中获国家级先进个人2人;获省先进单位的有政保股、崀山派出所、回龙寺派出所(二次)、城关派出所,先进个人的7人,记功的5人;获市先进单位的有回龙所(三次)、崀山所、白沙所、政保股(二次)、办公室、高桥所、户政股等10个股所队室,记三等功的34人,先进个人的17人。
第二节 刑事侦查
一、政治案件
1978年,全县共发政治案件4起,破4起。当时政治侦察工作的重点是加强隐蔽斗争,开展调查研究,预防政治案件的发生。主要采取定期考察,掌握动态,控制重点对象,做到防患于未然。由于防范措施到位,1979年和1980年二年未发生一起政治案件。1981年,反革命案件有所上升,全年发案6起,其中反革命挂钩 案件3起,反动信件1起,反动传单1起、标语1起;破5起,破案率为83.3%,依法逮捕1人,其余4人写出检讨和悔过书,分别作了处理。1982~1986年,政治案件大幅度下降,5年中全县共发政治案件10起,破9起,查处政治问题1起,政治问题线索4起。1987~1989年无政治案件。1990~1994年,重点加强对反革命嫌疑线索的查证工作。5年中共发反革命嫌疑线索15起,查明14起,其中1990年发反革命挂钩案件1起,破1起。1995~2004年,无政治案件。
二、刑事案件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破案由治安股负责。1978~1979年全县共发刑事案件299起,破249起,另破积漏案236起,打掉盗窃犯罪团伙15个。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县内政治案件减少,刑事案件上升。1980年,县公安局增设刑侦股,负责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破。1980~1982年共立刑事案件831起,其中1981年发刑事案件407起,与1979年相比发案率上升146.6%。为遏制发案上升势头,重点开展“打团伙”、“反盗窃”、“整顿社会治安秩序”的侦破战役,实行从重从快打击,破刑事案件700起,年平破案率为84.2%,其中破获耕牛被盗案139起,打掉各类犯罪团伙58个,依法处理412人。
1983年上半年,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有增无减,社会治安出现非正常状态。8月,中共中央作出在全国开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专项斗争的决定,为搞好此次行动,从县党政机关及各部门共抽调干部职工2000余人,协助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收捕行动。政法各家联合作战,经过三大战役、十三次集中收捕行动,至1986年全县共破各类案件3084起(积漏案1010起),其中重特大刑事案件111起;打掉各类犯罪团伙115个,其中破获了以“东霸天”何隆清为首的25人盗窃团伙;抓获各类犯罪分子1101名。
1987~1991年,刑事犯罪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年平发刑事案件达500起,其中1989年发案637起,创县历史记录。为此,局领导把抓现行、破大案、打团伙作为刑侦工作的重点。相继开展“反盗窃”、“反抢劫”、“打拐”等专项斗争,破案实行目标管理,重特大案件由刑侦队负责,中小案件由派出所负责,任务落实到单位,案件落实到人。5年中,共立各类刑事案件2544起,破2003起;摧毁各类犯罪团伙153个,其中盗窃团伙65个,抢劫团伙12个,拐卖妇女儿童团伙7个,并解救被拐卖妇女30人,查清被盗挖坟墓1154冢,收缴金银、玉器等墓葬品894件,抓获犯罪分子2248人。
1992~1995年,治安形势基本趋于平稳,但恶性案件和黑社会性质的邪恶势力较为突出。全局集中警力,相继开展了秋、冬季侦破战役和全县第二次社会治安集中整治行动,并以金石、回龙为重点开展“扫黑除恶”活动,在办案中,做到快速反应、快速出击、快速侦破。开展反盗窃斗争,侦破盗窃案650起,挽回经济损失13万元;开展打击流氓地痞地霸的专项斗争,抓获处理17人,成功破获回龙赵春武、蒋小华、宋小明、刘小平等10人盗窃抢劫团伙,破获1992年1月19日县委招待所刘小波被抢劫杀人案和1992年2月4日马头桥柏木村村民王元秀被杀,爆炸、碎尸案,犯罪分子王青山、肖体水、肖祥春分别被绳之以法。4年中,共立各类刑事案件913起,破828起,年平破案率达90.6%,其中破重特大案件352起,利用刑侦三大技术破案129起,摧毁各类犯罪团伙125个,其中涉黑团伙12个,打击地霸流氓分子29名。
1996年重点开展追逃和破积案工作。采取领导带队,分组包干,定人、定案、定时的办法,先后组织干警100名,分成10个追捕小组,奔赴全国10个省市,共追回逃犯89名,其中在册逃犯29名。
1997~1999年,爆炸、杀人、械斗等严重暴力恶性案件急剧上升,先后发生了(1997年)“1.27”黄龙特大枪杀案,(1997年)“2.9”安山特大爆炸案等10起。同时盗窃案件也较为突出,其中1999年全年发盗窃案件222起,占全年发案数的70%。公安机关继续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打”方针,加强侦察破案,强化打击职能,狠抓大要案件,特别是影响大、危害大的案件侦破,先后开展“打击流氓地痞地霸”、“整顿城区治安秩序”、“禁毒扫黑”、“春夏严打”、“反盗窃”、“反抢劫机动车辆”6个专项行动,摧毁各类犯罪团伙17个。破获1998年2月25日回龙镇个体旅馆赵品煌家一具无名女尸案,刑警大队根据犯罪嫌疑人打出的两个电话,查清了尸源,并在10天内将犯罪分子叶雪华抓获归案。至1999年,全县共立刑事案件655起,破607起,其中重特大案件23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51名。
2000~2003年,刑事犯罪的特点发生变化,其中盗窃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增多,黑恶势力猖獗,刑事发案率呈上升趋势。2000年发案519起,2003年发案827起。为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采取以“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为龙头,深入开展严打整治行动,破案实行“三定一包”责任制(即定人、定案、定时、包破案),并制订奖罚措施,每抓获一名杀人在逃犯和其他批捕、批教逃犯,县、市各奖5000元和500元,同时实行“追逃终身制”。2001年,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捣毁黑恶团伙13个,涉案37人;开展追逃专项斗争,追回逃犯50名。4年中全县共立各类刑事案件1942起,破1134起,摧毁各类犯罪团伙54个,其中涉黑团伙13个,拐卖妇女儿童团伙2个,青少年恶势力犯罪团伙(新宁六兄弟)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987名,其中人贩子19名,黑社会团伙成员37名;解救妇女儿童32名。
2004年,狠抓命案和大要恶性案件的侦破,强化破案责任制,开展“命案必破”专项斗争。“2.5”回龙寺赵合远投毒杀人案、“3.28”丰田伍锡校杀人案、“4.30”高桥许毓和白骨案、“8.12”马头桥肖玉林投毒案等6起现行案全部告破。是年,全县共破8类刑事案件93起,杀人案3起。开展追逃专项斗争,追回逃犯76名;开展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破获案件181起,抓获抢劫团伙6个、盗窃团伙8个,涉案人员76人。
2000~2004年,税侦、经侦部门自成立以来,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职务侵占、偷税、骗税等经济犯罪进行严厉打击。5年间共侦破经济犯罪案件11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4名,查获涉税案件165起;共追回经济损失830万元。其中,2003年开展打击金融、涉税等经济案件的专项斗争,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0万元;2004年破获太平洋保险公司新宁营销部李香艾职务侵占案件。
1978~2004年,全县共立各类刑事案件9331起,破9077起(积漏案2159起),其中,立重特大案件1437起,破1261起;立特大案件134起,破122起(2000年后重特大案件不作统计);摧毁各类犯罪团伙606个,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10798名;为国家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999.2万元。
第三节 预审 监管
一、预审
1978年新宁县公安局设有预审股,负责全县公安机关报捕和起诉案件材料的预审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受理的报捕和起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将构成犯罪的嫌疑人材料报主管局长审批。经批捕后,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归案,交县看守所羁押,预审终结后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年内预审受理报捕案件材料93件93人,审结83件83人;报捕38件38人,批捕36件36人;向新宁县人民法院起诉34件34人。1979年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和公诉职能。预审仍负责将犯罪嫌疑人的报捕材料审核后,向县检察院报捕起诉。年内预审受理报捕案件45件,向检察院报捕26件26人,检察批捕22件22人。预审终结移送检察起诉22件22人。1980年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预审办案贯彻执行“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方针。改变了过去坐堂审案的传统做法,坚持两人办案的原则,进行深入调查,查清主要事实证据后交集体研究定性,力争做到不枉不纵。至1982年预审共受理各类报捕材料318件410人,审结302件,向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报捕251件312人,检察院批捕226件283人,预审终结移送县检察院起诉223件279人。逮捕犯罪嫌疑人272人。公安局决定不捕作其它处理的67件98人,其中治安拘留19人,送劳动教养45人,办理直诉案件21件29人。在预审办案过程中,注重深挖犯罪,获取线索185条,破获案件16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2人,逮捕13人。
1983年是全国开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斗争重要的一年,也是预审受理杀人、纵火、盗窃、强奸、流氓滋事、投毒、伤害、诈骗等各类违法案件材料最多的一年,中共新宁县委和县政府、县人大对新宁县的“严打”很重视,从县党政机关抽调一批国家干部协助公安机关办案。同时挑选一些素质好的干部协助预审办案,至年底撤出。全年受理案件357件,588人;向检察院报捕323件554人,检察院批捕255件411人,待批46件77人,公安局办理直诉案件4件4人。逮捕犯罪嫌疑人456人(含年前批捕在逃和县检察院、法院自办案件27人),预审终结移送检察院起诉247件458人。在严打斗争中,通过深挖犯罪获取案件线索352条,破获刑事案件288件,逮捕犯罪嫌疑人60人。
1984~1986年的“严打”期间,预审共受理各类犯罪报捕案件材料409件633人,向检察院报捕418件460人,检察院批捕298件430人。公安局办理直诉案件11件21人,送劳教20件44人,在深挖犯罪中获取案件线索306条,破获各种案件16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7人,逮捕8人。
1987年开始,预审办案实行岗位责任制,预审对受理的每一起案件都采取“两定三包”的办法,即对案件定位到组,责任定位到人,实行包执法时限,包办案质量,包预审终结,做到了快审快结,没有出现违法现象。1987~1989年预审受理各类报捕案件材料465件922人,向检察院报捕331件647人,检察院批捕298件599人,逮捕犯罪嫌疑人582人,预审终结移送检察院起诉291件573人。预审办理直诉案件17件41人。办理送劳教案件15件22人。预审在深挖犯罪中获取案件线索168条,破案105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69人,逮捕20人,增诉17人。
1990~1999年预审受理各类报捕案件材料1088件2787人,向检察院报捕898件1579人,检察院批捕831件1280人,逮捕犯罪嫌疑人1257人,预审终结移送检察院起诉823件1246人。预审办理直诉案件34件95人。办理送劳教案件53人。预审通过深挖余罪,获取案件线索64条,破案38起,抓获违法犯罪人员59人,逮捕13人,增诉22人。
2000~2004年,预审受理各类犯罪案件报捕376件468人,向检察院报捕376件468人,检察院批捕369件452人,逮捕犯罪嫌疑人443人,预审终结移送检察院起诉362件422人。
1978~2004年,预审共受理案件3151件,3437人;向检察院报捕2563件,3941人;检察院批捕2305件,3513人,逮捕犯罪嫌疑人2843人。预审终结移送起诉2302件,3464人(公安直诉案件除外)。凡预审受理的案件都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审讯和预审终结。并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扎实,运用法律得当,定性准确。经执法检查,未出现冤假错案。
二、收审
1981年开始,新宁县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按上级规定,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和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查清罪行的人,采取收容审查的强制措施。被收容审查的人羁押在看守所。年内共收容审查43人,逮捕16人。1983年8月,在“严打”时,共收容了犯罪嫌疑人249名,通过审查,逮捕226人。1984~1986年对有重大犯罪嫌疑需延期收审的经邵阳市公安局批准后,送市公安局收审站收容审查。1982~1990年共收容审查犯罪嫌疑人1894人。收审对于方便公安机关办案和打击流窜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收审过程中也出现收审范围过大和超收审期限及以收代罚的问题。1985年、1991年公安部先后下发《关于严格控制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1992年,县公安局制定《关于收容审查的规定》,把收审对象严格控制在流窜作案嫌疑或有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决定收审工作由法制办审核把关;实行由主管局长一支笔审批和收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年内受理审核收容审查人员材料287人,经审核,只批准收容审查213人,对收审的213人,消化处理181人,其中三个月以内处理的168人。延期收审32人,在处理过程中,发催办通知书114人,发纠正违法通知书13人,扭转了收审工作的被动局面,使关押在监人数降到了近十年来的最低数,收审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93年收审371人,是收审人数最多的一年。1991~1996年共收审了1778人。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收容审查工作于1996年底停止。从1981年收审工作开始到1996年截止,全县共收审3715人。
三、看守
1978年,县看守所设在县公安局大院内,有监房18间,使用面积300平方米,在公安看守人员、武警战士的管理下,担负着关押被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的犯罪嫌疑人,看守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和法院审判的罪犯,并负责押解被判处徒刑罪犯的投劳和余刑犯的教育改造工作。1978~1979年看守所共关押犯罪嫌疑人72人。
1980~1989年,看守所共关押犯罪嫌疑人3142人(含收审人员)押解犯人投入岳阳君山劳改场、耒阳劳改场、长沙女子监狱、邵东群力煤矿劳改场、洞口茶铺茶场劳改场等场所1384人,改造余刑犯164人。其中1983年收押人犯703人,看守所关满后,在金石镇曾家巷子生资仓库开设收审场所,局机关抽调干警加强看守,还雇请20名民兵协助看守,到1984年底撤除。1989年关押1104人,开辟县生资公司仓库收审场所,关押收审人员至1990年底。1985~1986年,全省开展文明治监活动,新宁县看守工作也在人犯中开展争创“三好监房”(监内卫生好、监内秩序好、遵守监规好)、“五好改造个人”(思想改造好、劳动任务完成好、积极靠拢政府好、爱护公物好、敢于检举坏人坏事好)活动,监内未出现暴狱、逃跑、自杀等重大事故。县看守所连续被评为邵阳地(市)第一名。1987年,被省公安厅授予“汉寿式看守所”荣誉称号。
1990年12月,看守所从县公安局院内搬迁到金石镇观瀑村的唐家山,老监狱改为收审场所。新监狱占地20亩,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有预审室5间,监房18间,可关押300人,监内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在看守管理中,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掌握在押人犯的思想动态,对罪犯坚持进行监规、前途、法制、政策教育;开展打击“牢头狱霸”活动,搞好生活卫生管理,全面落实各项看管制度,监狱安全稳定。1995年,利用所内的空地,组织余刑犯发展种菜、养猪、养鸡、加工业和开商店,增加收入改善犯人生活和监所设施。1998年,进一步健全监管领导小组,同时成立监外管理组和监内管理组,实行分监承包管理,做到包管理、包安全、包处理监内大小问题,知人犯基本情况,知体貌特征,知思想动态和生活习惯,做好对死刑犯的布控和监护工作,并加强与检察院监所股驻所干警及武警中队战士的密切配合,保证在押人员的伙食吃熟、吃热、吃卫生,把对人犯防病、降温、防寒作为监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定期进行消毒、除蚊灭虫,保障人犯身心健康。1990~1999年,看守所共关押人犯1457人,押解犯人投入劳改场所1172人,改造余刑犯117人。
2000年,看守所狠抓民警执勤行为规范及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建设,干警值班着装整齐,佩带工作证,在押人员遵守学习生活制度,文明礼貌。加强看守所硬件设施建设,2003年新修高3米的高规格外围墙510米、余刑犯学习室及隔离铁门,使余刑犯劳动改造场所与干警宿舍区隔离,改变以前余刑犯在看守所内自由出入的不规范行为。年底被省公安厅评为三级看守所。2000~2004年看守所共关押人犯721人,押解罪犯投入永州第三监狱、东安监狱、湖南省监狱收押中心共计337人,教育改造余刑犯36人。1978~2004年,县看守所共关押人犯5392人。
第四节 治安管理
一、禁毒 禁赌 禁娼
禁毒 1978~1980年,全县未发现烟毒。1981~1982年,堡口公社兰木大队社员林重梅等两人,吃鸦片膏治病中毒死亡。1983年3月,新宁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查禁鸦片烟毒的布告》,恢复新宁县禁毒委员会,成立禁毒办公室。在全县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印发禁毒宣传资料4千多份,县公社、大队、生产队层层召开会议布置禁毒工作。1986年、1990年、1996年扩建开展禁毒专项工作,对种植、贩卖、吸食毒品者进行查处。
1997~1998年,县内在开展打击黄、赌、毒的专项行动中,从严查处吸毒、贩毒案件3起7人,2002年在开展“扫毒除恶”禁毒专项斗争中,采取公开检查和突击清查相结合,清查迪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80次,抓获7名吸毒人员和3名贩毒人员。10月,由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任禁毒委员会主任,抓全县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局。2003年4月成立县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通过调查摸清全县吸毒贩毒人员有178人,破获贩毒案件28起,收缴海洛因15克、鸦片650克,逮捕判处13人,送劳教6人,送戒毒所强制戒毒14人。并在金石镇焦家垅中学和一渡水五中建立两处禁毒教育基地,在全县中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的学生中全面开设毒品预防教育课。2004年全县查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56起,打击处理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51名。
禁赌 1978年赌博在县境内少数地方出现,即禁即止。1980年赌风复起,从1980~1996年,县内开展大的禁赌行动6次,查获参赌人员13217人,治安处罚4635人。公安部门1980年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禁赌宣传教育,为2653名参赌人员上法制教育课,并依法处罚387人。1982年,为849名参赌人员举办了法制学习班。1985年11月,县人民政府发布严禁赌博的布告,开展禁赌总体战,举办参赌人员学习班97期次,查出参赌人员4723人,4239名进行悔过登记,并依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罚款、拘留、教育处理;收缴赌资4239元、赌具505件。1988年1月,全县开展统一禁赌行动,查出有赌博行为者1435人,处罚1021人,其中赌徒赌棍166人。1990年,全县开展一场扫除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的运动,召开群众宣传会1320场次,查获参赌人员15385人。
1996年,全县开展大规模的禁赌行动,县委书记周镇歧亲自带队抓赌,查获和处理了一些党政干部,查处赌博案件404起,治安拘留35人,治安罚款1515人。1997~2003年,全县开展打击黄、赌、毒专项行动5次,查获赌博案件849起,查处参赌人员3527人,收缴150台用于赌博的跑马机、麻将机、苹果机。2004年对群众反响强烈的“地下六合彩”和金石镇城区出现的“斗牛”赌博进行查禁处理,查获“地下六合彩”案件5起,查处“斗牛”案件9起,全年共查处赌博案件72起、315人。
禁娼 1978~1989年,全县未发现明显卖淫嫖娼现象。1990年在全国统一开展“扫黄”和“除六害”斗争中,县、区、乡、镇均成立“除六害”领导小组,并组建取缔卖淫嫖娼整顿旅店业行动组,张贴标语横幅7500条,查获卖淫嫖娼人员91名都依法进行了处理。1992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全县开展了打击取缔卖淫嫖娼的专项斗争,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文化局、县卫生局联合组织放映《扫黄》系列电视片,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农民、学生观看。同时组织80多名干警和干部,对全县的旅店和美发美容店进行两次全面清查,查获卖淫嫖娼人员85名,并依法收审1人,送劳教18人,治安拘留2人,罚款38人。
1997年,县公安部门对全县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重点对黄、赌、毒进行打击。捣毁卖淫窝点4个,处理卖淫嫖娼人员21人。1998~2004年开展5次打击黄、赌、毒的专项行动,查获卖淫嫖娼案件97件,依法查处卖淫嫖娼人员214人。
二、特种行业管理
1978年,新宁县特种行业由公安局治安股负责管理,年内对176个单位进行审批登记,列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发放旅馆业安全经营许可证124个,废品收购特种行业许可证39个,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4个,印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9个。1983年,对全县82家集体和101家个体特种行业进行清理整顿,74家补办了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有7家因窝赃、销赃被取缔。1984年,开始试行特种行业与公安治安部门及公安派出所签订安全承包合同的办法进行管理,有196个特种行业单位签订了合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1987年,全县有特种行业235个,年初全部与公安派出所签订了治安承包合同,同时把旅馆业和废旧物资收购业作为特种行业管理的重点,制订《关于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和《关于废旧物品收购的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住宿要登记、禁止赌博、禁止卖淫奸宿,并印发资料2700份。1989年,全县共有特种行业298家,其中旅馆192家,废旧收购71家,刻字10家,其他25家。1992年,全县有特种行业299家,年内对所有的从业人员举行10期安全知识培训,参训人数500多人,并分片进行清理整顿,对144个电子游戏厅、录相厅、舞厅、茶座进行全面的清理发证。1993~2000年,全县有特种行业300~400家,其中2000年对所有特种行业进行全面清查和整顿,查封不合格的54家,重新为121家旅馆业发放旅馆业安全许可证,发放废品收购特种行业许可证56家、印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13家、旧货寄卖特种行业许可证10家、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3家、个体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许可证33家、美容美发公共的安全经营许可证73家、桑拿足浴公共场所安全经营许可证24家、机动车修理特种行业许可证79家,并逐个建立档案进行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审查和安全知识培训实行依法管理,对重点单位和部位签订治安承包责任书120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整顿和审查检验特种行业许可证,对有问题的单位发出整改书1000多份,停业整顿127家,查封81家,取缔有违法行为的44家,治安处罚78人。
2002年,按照公安部打造服务型公安机关的要求,全县取消废旧物资收购、印刷业、桑拿足浴、机动车修理的审批发证,实行检查监督动态管理。对旅馆业、拍卖业、典当业、印章业仍实行审批发证的事前治安审查管理。2003年,全县特种行业有旅馆业148家,印刷业38家,废品收购60家,寄卖旧货16家,美容美发64家,桑拿足浴31家,机动车修理业85家,拍卖业1家,印章业15家。2004年,全县管理特种行业275家,其中对52家废品收购、71家机动车修理、22家印刷打字、8家寄卖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对106家旅馆、15家印章店、1家拍卖行实行事前审批的发证管理。
三、危险物品管理
枪支弹药、刀具管理 1978年,县内军用枪支和民兵训练、执勤用枪支,由县武装部管理,武警中队的执勤枪支按部队枪支管理办法管理;县公安局、法院的枪支由公安局治安股负责登记管理,民间只有猎枪、鸟铳和文化革命期间散失在社会上的少数枪支弹药。1983年对县公安局、法院、检察院配发的枪支实行登记并发放个人持枪证。对县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县供销社保卫股的枪支进行检验登记后发放公用持枪证。1985年,公安局把枪支弹药管理列入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每年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对枪支弹药也进行年中和年底两次检查。对枪支弹药保管不善、生锈的扣分;对发生事故的给予处分。1992年7月,对全县300支枪进行了一次集中检查,并送邵阳市公安局进行枪弹痕迹检验,建立枪弹痕迹档案。1994年,对全县社会上合法持有的183支猎枪进行检验,并发放猎枪证。1997年3月,公安局机关一干警放在家里柜内的枪支被儿子拿去,在黄龙镇将殴打自己的人打死,造成恶劣影响。自此,各有枪单位进一步加强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公安系统除派出所、刑侦大队、治安大队一线干警枪支随身携带外,其他干警的枪支一律交治安大队集中存放专用枪库内保管,派员24小时值班守库,干警用枪须经局领导批准后借用,用完后即退回枪库统一保管。1998年舜皇山林业公安派出所一干警放在家里的手枪被人盗走,盗枪人在广西桂林被抓获后,追回了被盗枪支,公安局对全县有枪单位开展了一次全面检验,并收回不符合配枪5支。
1982~2004年,全县开展对流落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收缴工作15次,其中在1982~1989年开展的三次大行动中,共出动干警160人次、乡镇干部80多人次,收缴长短枪68支,警棍41根,各种管制刀具118件;1990年7月~1999年8月,每年开展一次清查收缴枪支弹药的统一行动,共收缴长短枪1497支,气枪3支,鸟铳973支,火枪89支,钢珠枪14支,子弹1826发,炸弹7枚,自制炸弹79枚,捣毁非法制枪窝点6个,收缴成品枪56支,半成品枪管46根,收缴各种管制刀具615件,匕首51把,弹簧刀28把。2000年5月、2001年8月,开展了两次清查枪支弹药的统一行动,共收缴猎枪77支,土炮3门,管制刀具138把,鸟铳114支。
爆炸物品管理
1978年,爆炸物品由县公安局治安股负责实行行政管理,使用炸药雷管先凭大队、公社开具的证明到公安局治安股审批后,再凭审批单到县物资部门购买。县内规定烟花爆竹由县供销社统一经营管理。1981年12月12日上午,发生王次安爆炸人民医院收费室,造成死3人伤5人的特大爆炸案后,县内全面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1982年,对未经省批准生产炸药的厂子进行检查并限令停产和转产。对农用炸药健全了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的审批手续和制度,对民用修路、修水利、整屋基地等需用炸药时,坚持出具村、乡、镇证明及管区派出所意见,然后凭爆破证审批;对小煤窑、矿洞、石灰窑、碎石场等生产用炸药除需上述证明外,还需矿管部门核发的开采证和劳动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控制用量,每次供2~6件,用完再批。不许炸药、雷管混放,不许炸药堆积、转借和私自买卖,并要求确定炸药专管员专人负责看管,并逐一建立档案。1982年开始,由公安部门负责对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仓库和网点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整顿,取缔非法生产厂家5个,停业整顿8家。1982年5月、1984年元月、11月,1989年9月共出动干警160多人次、乡镇干部80多人次,开展4次大的收缴爆炸物品的统一行动,共收缴非法储存的炸药2685公斤,雷管2824个,导火索5017米,烟花爆竹500万响。
1992年10月,县公安局、工商局、标准局、县供销社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实施细则》,规定由县日杂公司实施对全县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由公安机关实施安全监督检查。1990~2004年,在每年2次的清查收缴爆炸物品的统一行动中,收缴非法储存的炸药10012公斤。雷管32367公斤,导火索1950米,烟花爆竹1627万响,取缔非法生产爆竹物的厂子5个,停业整顿8家,取缔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点7个。
四、预防街头犯罪
1978年,城镇青年已上山下乡接受再教育,居民下放农村,金石镇、回龙镇街头闲人少秩序稳定。1979年落实政策,下放知识青年和居民陆续回城,待业和闲散人员增多,金石镇和回龙镇先后开展城镇治安秩序整顿,白天黑夜组织民兵巡逻,秩序良好。
1981年,开展3次清查流窜犯的专项斗争,抓获36人。1981年9月1日中午,金石镇突然发生精神病人李汉祥持刀在东风路至解放路1.7公里长的街上砍死1人、砍伤42人的恶性事件。事后金石镇狠抓治安秩序整顿,组建治安巡逻队,内部单位建联防队52个,采取治安联防的形式依靠群众加强对街头犯罪的管理和控制。1983年,城镇街头开始出现青少年打架斗殴、寻衅闹事事件,金石镇、回龙镇派出所都聘请8~10名治安队员协助干警维护城镇治安秩序和处理治安问题。1983~1986年,开展严惩严重危害治安犯罪分子的专项斗争,逮捕864人,街头犯罪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1987~1991年街头未出现大的违法犯罪现象,有时出现一些群众纠纷,由城镇公安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1992~1996年公安局组建治安机动队,对主要街道实行巡逻,预防和制止街头犯罪案件26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43名,调解处理街头纠纷121起。
1997年7月1日,公安局组建“110”报警服务台,局办公室安排3名民警专门负责接警工作,处警中队有12名干警昼夜24小时值班,负责县城处警工作,做到在5分钟内到达出事现场处理问题。至1998年8月,共处警1786次。1998年9月“110”处警队更名为县公安局巡警大队,1998年9月~2002年12月,共接处警3674次。2003年~2004年,共接处警1425次,抓获各类违法人员983人,制止处理打架斗殴1429起,救助危难群众200人,调解各类纠纷493起。
五、重点人口监管
1978年,县公安局在区、公社公安特派员及基层治保会的配合下,对全县的4819名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称四类分子)进行教育改造,通过评审,年底给76名四类分子摘掉帽子。公安局治安股负责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17名罪犯依法实行监督考察,建立监管小组17个,通过监管考察,依法撤消监管14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和社会上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列入重点人口管理范围。全县共有列管重点人口729人。1979年,按中共中央中发(1979)5号文件为全县监管的4743名四类分子全部摘掉了帽子。1979~1981年,治安股对监外执行29名罪犯依法实行监管,建立监管小组29个,通过监管考察,撤除监管27人,全县共列管重点人口875人。1982年重点人口管理和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工作列入公安派出所工作范围,并建立了重点人口档卡和帮教小组。1985年开始,重点人口管理和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工作纳入派出所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发挥管区民警、治保会、帮教小组的作用,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使列管率达95%以上,监管率达95%以上。1985年初,全县共有列管重点人口1508名,年内撤管467名,改好率为30.9%,打击处理53名,重新列管444名,年底共列管1418名。1992年,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加强对监外罪犯监督考察的实施细则》,要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把监外罪犯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防止漏管和失控,因此公安机关加强对列管重点人口的管理,每年进行清理整顿,按岗位责任制考核评比。1995年全县共列管重点人口2548名。2004年底,全县共列管重点人口1595人。
六、治安案件查处
1978年,县公安机关根据1957年10月2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立案查处各种治安案件85起,处罚87人,其中行政拘留26人,治安处罚53人,警告6人。1979~1986年,全县立案查处治安案件1287件,查处1758人,其中拘留1196人,罚款525人,警告37人。
1987年1月1日,县公安机关开始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年内全县共查处治安案件344起,处罚926人,其中拘留511人,罚款332人,警告83人。
1988~1996年,全县共查处治安案件6466起,查处14294人,其中拘留2657人,罚款10914人,警告646人,调处纠纷1719起。
1997~1999年,全县共查处治安案件1048起,处罚3246人,其中拘留632人,罚款2420人,警告161人,调处纠纷372起。从1997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期间,对治安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有6起6人。经上级公安机关和法院复查撤销2件2人。
2000~2004年,全县公安机关共查处治安案件6153起,处罚8959人,其中拘留1018人,罚款7690人,警告241人。
1978~2004年,全县共查出治安案件15383件,处罚29270人,其中拘留6040人,罚款21934人,警告1174人,其它122人。
第五节 户政管理
一、户籍管理
1978~1980年,城镇居民户口由镇派出所管理,农村户口由公社管委会负责管理。对常住人口的管理,主要是对辖区内人口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等事项及时做好登记,掌握人口变化情况。1981年建立区公安派出所,农村以户为单位发放户口簿。1982年,派出所接管商品粮户口,并换发户口簿,当年接管937户9043人。
1984年,开始将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列入管理,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依法管理。严格暂住人口登记制度,做到凭证登记,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和验证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当年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823人,暂住人口1232人。
1985年,改革户口管理制度,对自理口粮到集镇务工、经商的从业农民,允许办理自理口粮户口手续。同时加强重点人口的管理,做到人人建有档案,以村为单位成立帮教小组,签订帮教合同。派出所对列管的重点人口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严格列管、撤销审批制度。当年列管重点人口444人,撤467人,当年累计列管1418人。
1987年,开始颁发居民身份证的试点工作,1988年4月全面铺开,1989年,在全县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到1990年11月底,县公安局制作身份证底卡368236个,发证276541个。
1990年,开始进行户口整顿,并核发新户口本。1991~1992年,全面开展对重点人口进行管理整顿,考察验收工作。通过两次整顿,各个基层派出所重点人口管理,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管理措施落实到位。至1992年末,全县共列管重点人口1664名,其中新列管426名,撤管121名。
1994年,全县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共清理户口172216户527943人;设立农村户口门牌108883块,发牌率达75.5%;对暂住人口进行清理整顿、发证,到1995年末暂住人口上升到5400人,发证5248人,发证率达97%。
1996年,撤区并乡建镇,乡、镇建立公安派出所。1997年,派出所接管农村户口。1998年,实行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派出所对象信息管理。
2000年,开展户口整顿和人口信息录入工作,全部换发新户口本。至2001年,全县公安户籍管理购置微机38台,建立微机管理系统,实现无底卡制证,全县18个派出所和5个森林派出所全部实现微机前台办公。
至2004年末,共录入人口信息58.2万人,录入16周岁以上人口人像35万人;办理居民身份证51.8万人次,临时身份证2.9万人次,边境证6.2万人次;列管重点人口1595人;有暂住人口2855人,流动人口约5.8万人。同时每年进行一次人口统计,搞好迁入、迁出、出生死亡四项异动,核实人口。
二、出入境管理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县内公民因私事出国,必须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和与申请相关的境外证明材料。对有刑事犯罪嫌疑、劳动教养人员和对国家造成重大危害、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不得批准出国。
1978~1984年,每年批准出国(境)2~6人,目的地多集中在港、澳、台地区。1985年和1986年分别受理出国(境)申请的分别为5起5人和5起6人,各批准3人。1990年后,简化办事程序。出国申请要求在三日内办结,并做到急事急办。出国(境)人员有所增加,其中1990年受理申请5起8人,批3起6人,待批1人,未批1人;1994年受理申请17人,批14人,待批2人,未批1人,批准人数与78年相比上升了7.5倍。1996年后,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中国公民出入境大幅增加。1998年全县共受理出国(境)申请45人,其中赴港29人,赴台12人,去国外的4人。1999年出国(境)人数创历史新高,达到113人,比1990年上升了18.8倍,其中赴台探亲的51人;赴香港探亲的33人,定居的4人;去澳门定居的1人;出国的24人。2000~2004年,5年间共批准出国(境)587人,其中赴港澳台的320人,出国的267人。1978~2004年,全县共批准中国公民出国(境)774人,其中赴港澳台416人(定居52人),出国328人。
港澳台及外国人出入境管理 外国人及港澳台侨胞在抵达新宁县城后24小时内到县公安局或镇派出所申报,农村的72小时内申报,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各派出所配备一名外事兼管,及时掌握辖区内出入境人员的动态。1978~1988年入境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较少。其中,1978年回家乡探亲的港澳人员2人,1983年回新宁定居1人(刘造时),1985年入境的港澳台人员4人,外国人13人(日本8人、澳大利亚5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港澳台侨胞回家乡探亲人员猛增,1989年入境达到75人,其中港澳台侨胞71人,港澳华侨2人,外国人2人。1992~ 1995年,全县先后成立了万新罐头厂、湖南崀山天然植物制药厂、湖南绿野食品有限公司等3家外资企业。1994年入境77人,其中台胞38人,香港居民8人,外国31人。1997年后,崀山旅游业的开发,吸引港澳台同胞和外商。1997~1999年,入境的港澳台同胞153人,外国人67人。2004年入境人数达到133人,创历史新高,其中外国人108人,港澳台人员25人。
1978~2004年,入境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共1175人,其中外国人350人,港澳台侨胞825人(台胞453人、香港320人、澳门40人、侨民12人)。
第六节 内部保卫
1980年4月,县公安局增设经济文化保卫股,负责指导、监督内部单位的安全防范及一般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1980~1981年,内部单位共发刑事案件96起,破80起。
1982年开始在内部单位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先后建立“三票(钱票、粮票、布票)不过夜”、“货房守护值班”、“凭证专人保管”、“仓库货房严禁烟火”等多项制度,由于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年内未发火灾和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下降57.1%。
1983年,在县粮食局、供销社、商业局、氮肥厂、造纸厂、邮电局、工商银行、教育局、县委政府大院9个单位设保卫股,41个单位设保卫专干,70个单位设兼职保卫干部。同时对210名保卫干部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在群众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依靠群众搞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特、防事故);至1986年共破各类刑事案件296起(包括破积漏案120起),其中破特大案件7起,捕84人,查处治安案件60起。
1987年在内部单位和“二户一体”(个体户、专业户、经济实体)推行安全保卫承包合同,被列管的106个内部单位和5713个“二户一体”与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签订安全保卫承包合同,签订率达98%。年末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作上实行一票否决,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罚兑现。坚持一年四次安全大检查,特别加强对金融、通讯、党政首脑机关等要害部位的督查力度,及时查处和整顿各种隐患,至1989年共查处各种隐患252起,整改168起,其中重大隐患54起。
1990年,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电局成立经济民警队,重点加强金融领域的安全保卫工作。同时开展“严打”、“扫黄”、“除六害”、“反内盗”等专项斗争,年内破案19起,其中大案9起,摧毁犯罪团伙4个,抓获犯罪分子21人。
1991~1994年,治安承包责任制得到进一步完善,责任书签订到班组、车间、仓库、门市部和个人,签订治安责任书1600份,至1994年末被列管的内部单位增加到127个,合同签订率达到94%。
1995年在内部单位开始建立情报信息领导机构,由主管局长负责,科局成立领导小组,公司、场、站设信息员,全县共建立信息员250人,普及全县各个基层网点,及时掌握治安动态。1996年在人民银行、信用联社增设经济民警队,同时在供销联社、氮肥厂、造纸厂、水泥厂建立公安执勤室。由于保卫机构健全,防范措施到位,1997年内部单位未发生一起刑事案件。1998年,国营企业实行改制,内保工作由防范为主转到以打击经济犯罪为主,至1999年共破经济犯罪案件1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6万元。2002年10月,撤销经济文化保卫股,成立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负责内部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至2004年全县被列管的单位为163个,有专职保卫干部47人,兼职保卫干部165人。全县内部单位共立各类刑事案件427起,破338起,其中重特大案件立68起,破57起,破积漏案131起,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398人,查处治安案件230起,挽回经济损失527280元。26年间,每年进行四次安全大检查,共查出各种隐患2781起,整改1924起,由于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党政首脑机关和要害部门未发生一起大的责任事故。同时坚持一年一次总结评比,开展争先创优,共评出先进单位210个,先进个人360人。
第七节 交通管理
一、机构人员
1978~1987年10月,新宁县内的交通管理工作由县交通监理所负责,1987年11月,县交通局将县交通监理所移交给县公安局,更名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定编14人,隶属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管,县公安局代管。1989年8月办公地点迁至县城金石镇解放北路58号。1992年5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升格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正科),定编18人,实有干警14人,下设办公室、安宣股、车管股。1993年11月,县交警大队建立两个交警中队,为正股级行政单位,定编14名,其中一中队6名驻金石镇,二中队8名驻回龙镇。1995年3月,成立新宁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大队,与交警大队合署办公。2004年12月,大队定编34人,实有干警24人,其中一级警督1人、二级警督6人、三级警督14人、一级警司3人;下设办公室、事故处理股、车管股、法制秩序股、处罚中心及一、二中队。截止2004年底,县交警大队荣获省奖励二次。
二、交通秩序管理
1987年县公路交通秩序正式纳入公安序列管理。管理目标是确保县内城镇街道与国道、省道、县道公路上的安全、畅通、有序。1988年下半年开始,县交警队以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为契机,先后在县直各系统、各区、各乡镇建立车队6个、安全联组31个。1991年,开展打击车匪路霸的专项斗争,打掉团伙11个,处理110人。1993年,一、二交警中队分别负责县城、金石镇和回龙镇的城镇街道,以及全县公路交通秩序的管理。1995年3月,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开始公路巡逻负责打击车匪路霸,保护公路畅通的工作。同年5月,县交警大队根据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国、省道公路上实施畅安工程、创建平安大道的统一部署,在境内省、国道上日守夜巡,积极参加“百日安全竞赛”,实现207国道新宁段百日无伤人、死人事故,无治安、刑事案件发生,交警二中队因此荣获三等功一次。1997年开始,县交警大队每年对春节前后40天的春运安全,采取集中80%的警力,多措并举,狠抓严管,确保春节期间人流、物流在道路上畅通安全。2000年,在县城金石镇设立“严管街”,对县城的主要街道解放路实施严管,禁止车辆乱停乱摆,规范县城街道的交通秩序。2003年5月,县城汽车站搬迁至西站,县交警大队要求客运车辆进站经营、货运车辆进场停放。2004年,配合城建部门在县城街道建立起公共汽车和出租车上下客停靠点。
三、车辆管理
1987年,县交通警察队开始担负车辆管理责任(根据车辆管理权限,汽车在市级车辆管理所办理入户手续、进行安全检测)。对汽车进行监管,办理两、三轮摩托车登记入户手续,对农用车进行协管。1994年开始,交警大队每年不定期地集中警力,对无牌无证、盗抢和报废车辆进行专项整治。至2004年共开展专项整治16次,查获无牌无证车辆1420台,盗抢车辆19台,强制报废车辆215台。2002年开始对所有9座以上客运车辆实行“户籍化管理”。进一步明确车主管车、车辆驾驶人负责安全,分管责任民警进行监督的责任2004年,根据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县交警大队加强对机动车辆的保险强制力度,要求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都进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四、驾驶员管理
1988年开始,依照驾驶员管理规定,汽车驾驶员由市、县两级车辆管理部门管理,即市级车管部门负责驾驶员培训考试和档案管理,县级车管部门负责驾驶员年度审验和安全学习管理,摩托车驾驶员由县级车管部门负责培训考试和管理。1994年底,建立邵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新宁分校,1999年开始为驾驶员办理IC卡,建立驾驶员个人信息档案。2002年,新宁分校更名为通达驾驶员培训学校。同年,开始对全县驾驶员实施计算机网络管理。1988~2004年共培训驾驶员2858名。为推进信息化规范管理。
五、交通事故处理
1988年,全县发生交通事故12起,死亡一人,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0.86万元。1992年,县交警大队设立安全宣教股,负责全县的道路交通法规宣传与交通事故的现场勘验、检查、取证、责任认定、调解等程序工作。2001年,在金石镇中长村,黄龙镇黄龙村,回龙镇的小棚村建立交通安全示范村,以点促面,在境内国道、省道沿线广泛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成功遏制了新武公路扩、改建后境内路段重大交通事故接连发生的势头。随着公路运输车辆的增加,全县交通事故也成直线上升的趋势。2004年,全县发生交通事故410期,死亡21人,伤423人,直接经济损失54.21万元。1988~2004年,全县共发生交通事故1554起,死亡218人,伤1192人,直接经济损失206万元。县交警大队共处理交通肇事驾驶员2824人次,其中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40人,治安拘留229人,被吊扣证件并处以罚款的驾驶员2525人。
第八节 消防管理
一、机构人员
1973年,县公安局内设消防股,实有3人,1978年,县公安局消防股有2人。1983年,消防股纳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待遇。1996年,县公安局消防股改名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宁县公安消防大队,实有4人。2003年11月,新宁县公安消防中队正式挂牌成立,在金石镇梽木山建营驻兵,实有13人。同年,消防大队由公安局搬至新营房,与中队合署办公。2004年底,消防大队和消防中队共有官兵19人。2004年7月,新宁县消防中队被省消防总队评为四星级单位。
县内各乡镇、村和部分机关单位都设有义务消防队。2003年9月,回龙镇成立志愿消防站,有消防志愿者30人;2004年,崀山镇成立志愿消防站,有消防志愿者20人。两个消防站都配有手提机动泵、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常用器材,由派出所实行半军事化管理,进行基本业务技能训练,使其熟练掌握灭火基本功。
二、防火灭火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1978年,县消防大队有“东风140”水罐消防车1台,装水量3.2吨,全县成功灭火28起。1985年,县政府首次在全县范围内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82个(其中县属32个、镇属37个、基层及事业113个),对这些重点单位的消防人员进行防火灭火训练,到2004年,共培训1762人次。1998年,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县消防大队全体人员参加了公安部消防监督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同年,县政府在全县重新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30个,逐个建立档案,每个季度检查一次消防工作,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消防行政处罚,共立案8件,罚款1.5万元。1998年、1999年,在检查中发现金城大酒店、县化工有限公司、崀泉宾馆有严重火灾隐患,消防大队分别下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分别在2000年、2001年、2004年整改到位。2002年5月,县消防大队接公安部新颁布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新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45个,明确规定单位法人代表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由县政府挂牌公告。自此,县消防大队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由包办转为抽查监管。
2003年,县消防大队下设消防中队,值班室有火警电话2部,专人负责受理火警,设两个战斗小组,有“东风140”水罐消防车2台,各装水3.2吨,另配有个人防护装备、常规灭火器材、特种灭火器材。至2004年底,消防中队处置报警80次,成功扑灭各类火灾50次,挽救财产损失300万元。
1978~2004年,全县发生火灾448起,死亡53人,伤66人,直接经济损失403万元,县消防机构成功扑救70%的火灾,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大为减少。
第九节 森林公安
一、机构人员
1983年4月建立新宁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定编6人,实有干警5人。1987年4月,县公安局撤销林业派出所,在县林业局成立新宁县公安局林业公安股,实有6人;在万峰、东岭、金子岭、舜皇山、紫云山5个国营林场所在地建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共有25人,与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合署办公,隶属公安局、林业局双重领导。1989年7月,县公安局林业公安股升格为县公安局林业分局,属副科级单位,办公地点设林业局,隶属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双重领导。内设人事秘书股、预审股、治安股、侦审股、消防股,实有16人;下辖紫云山、舜皇山、金子岭、东岭、万峰5个林业公安派出所,实有19人。1993年,林业局消防股2人纳入林业公安序列。1996年4月,增设谢家岭林业派出所,定编5人。
2003年5月,县公安局林业分局更名为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和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内设立刑侦股、治安股、消防股、法制股、办公室、政工室。原以林场命名的6个林业派出所与所在乡镇派出所统一命名。如:原万峰林业派出所更名为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水庙派出所和新宁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水庙派出所。其他以此类推。
2004年底,县森林公安分局内设机构与下辖机构未变,局机关实有20人,基层23人,共计43名干警,其中一级警督1人、二级督警9人、三级督警22人、一级警司3人、二级警司7人。
二、林区治安
1980~1983年,家庭承包责任制引发少数农民争夺山林的纠纷,乱砍乱伐毁坏森林现象越来越严重。1984年10月,对横铺乡的乱砍滥伐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清查,处罚8人,罚款3600元。随后,全县在向林区群众进行林业法规政策宣传的基础上,对毁林严重地区进行集中整顿。1983~1987年3月,林业派出所共查处各类案件106件,其中林业刑事案件5件,林业治安案件和林政案件101件。收缴木材73立方米,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1.62万元。
1987年,国家经济建设所需木材增加,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林业有利可图,个别毁林犯罪分子盗伐林木、进行无证运输、强行冲关、破坏林业和交通秩序。林业公安股在作好宣传教育和防范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严打”斗争,整治国营林场及乡镇林场和重点林区。1987年4月~1989年6月,林业公安股共查处各类林业案件327件,其中刑事案件76件,逮捕犯罪嫌疑人34名,查处治安、林政案件251件,治安拘留89人,治安警告13人,罚款20人。收缴罚款1.36万元,收缴木材160立方米,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11万元。
1989年,县森林公安分局开始参加湘、粤、桂第二、第十联防区新宁县、东安县、全州县、资源县、城步苗族自治县5县的边界联防工作。到2004年,县森林公安分局共参加联防检查16次,参加边界护林联防会议14次,主持召开边界联防会议5次,加强基础防范,在林区建立治保组织6个,培训治安耳目和刑事特情人员486人。1989年7月~2004年12月,县森林公安分局共办理各类森林案件6107件,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分子6411人,收缴罚款376.45万元。收缴木材2014立方米,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598.4万元。其中,办理森林刑事案件282件,打击处理315人。办理治安案件1619件,打击处理1973人。办理林政案件3600件,处罚3795人。经过十年不懈努力,于2002年12月,将1992年12月12日杀害一渡水林业站职工禹军谊之后潜逃10年之久的东安县犯罪嫌疑人罗庚元、周新元抓获归案。办理野生动物案件289件,打击处理312人,共收缴虎纹蛙3645只,先后在金子岭林场、东岭林场、万峰林场、舜皇林场、紫云林场对虎纹蛙进行放生。协助林场调解纠纷755起,查处火灾案件203起、处罚203人。先后将18名森林火灾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1983~2004年,林业公安部门共查处各类案件6540件,其中刑事案件363件,逮捕嫌疑人349人,查处林业治安和林政案件5571件,打击处理2062人,罚款3815人,收缴罚款377.81万元,收缴材木2247立方米,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611万元。
三、林区防火
1989年,县森林公安分局接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有2名干警专职负责。1989~2004年,整顿、健全乡、镇、场防火指挥所24个,有成员192人;建立护林组织6个,护林员156人;建立打火应急中队两个,成员51人;建立乡村打火队520个,打火队员6280人。县森林公安分局与乡(镇)场签订防火责任状360份,到村责任状6800份,到户责任状14.6万份。修建防火瞭望台4座,防火哨所108座,购买灭火器13台。打火鞭450把,开挖森林防火线274公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254公里。森林公安分局出动防火宣传车在全县范围内巡回宣传36次、216天,利用广播、电视宣传防火480次。下发森林防火宣传资料3200份,发布布告5000份。2004年2月,颁布林区禁火令2000份,提醒村民注意森林防火,杜绝引起森林火灾的火源。但1989~2004年仍发生森林火灾246起,过火面积2456公顷,烧毁林木面积1243公顷。年平均发生火灾16次,烧毁山林面积77公顷,比1978~1988年大为减少。县森林公安分局先后参加了巡田乡、黄河电站山场、东岭林场白洋坪山场、水庙镇蒋木村山场、麻林乡上林村山场等186处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第十节 公安执法监督
一、监督机制
1978年,县公安局内部执法实行行政领导管理体制,由局领导和各股、所、室行政领导对干警执法进行监督。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开始对公安执法进行司法监督,对报捕和起诉实行全面监督。1986年,公安局设政工纪监室,配备政工纪检人员3人,公安内部监督管理工作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1990年8月专设纪检监察室,对公安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1991年,设立县公安局法制工作办公室,为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疑难案件、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审核把关。同时,成立县公安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县公安局国家赔偿委员会,履行对执法过错干警追究责任和执法过错造成损失赔偿的处理工作。2002年成立执法质量检查领导小组;2003年,成立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按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条例》,负责对干警的警容风纪和大的警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督查,使公安内部的监督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二、执法监督
1979年开始,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股,派遣一名干警长驻看守所,对看守所羁押人犯、狱政教育、押送犯人投劳、监狱安全等实行全面检查监督。1979~1981年,公安局党组和领导对干警的执法监督主要注重提高干警政治和业务素质,每月组织局机关和区、公社公安特派员到局里进行一次政治或业务学习,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提高干警的政治和业务水平,做到正确执法,达到自我监督和互相监督的目的。1982~1986年,在回龙寺饭店举办了四次为期5~7天的整顿纪律,狠刹歪风的“整纪刹风”教育,除留值班的干警外,其余全部参加整训,使广大干警提高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并将有违纪违法行为而不适合做公安工作的5名干警调离公安机关,有1名干警被判刑。1987年开始,公安局每年用3~5天时间,集中全部干警在县招待所进行1次整顿和培训。1990年,为落实社会和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县公安局机关聘请了10名执法监督员,各派出所聘请5~6名执法监督员,进行召开座谈会和走访活动,征求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意见。1987~1995年,县公安局对全局存在的纪律、工作作风和逼供信、滥用警械及强制措施的突出问题进行检查和整改,纪检、监察立案73件,通过整顿,13名不适合做公安工作的干警被调离公安机关,其中1人被判刑。1996年开始,县公安局每年组织开展对全局32个股室队所进行一次执法质量大检查和考评,开展一次纪律作风整顿,到2004年,全县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超期羁押和滥用强制措施手段的问题,纠正行政、刑事执法不公、不依法办事、不按程序办的案件69件,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问题立案26件,将2名不适合公安工作的干警调离公安机关。如1998年,刑侦大队在侦查舜皇山林业派出所的被盗枪支一案时,破案找枪心切,没有依法办事,结果办成致嫌疑人为重伤的冤案,被检察院立案查处,有两名干警被判刑1年,缓刑2年,公安局对受害人赔偿损失12万多元。2002年8月1日晚上,金石派出所违反规定,将一个盗窃嫌疑人关押在本所的留置室,办案人员违反规定将留置人员用绳索捆住手和脖子,造成“8.2”留置人员窒息死亡事件。事后有4名干警被检察院立案调查,其中有一名干警被判刑,该所领导全部被就地免职,公安局局长、政委和分管派出所的副局长都受到行政处分,公安局对死者赔偿22.7万元。
三、落实政策
1979年,开展落实政策的专项行动,对1966~1978年拘捕案件139件225人进行全面复查,纠正错案44件110人,并按政策平反纠正和给予经济补偿。复查政治案件211件,给为刘少奇鸣不平的21人进行平反纠正;为列管的4692名四类分子摘掉帽子;纠正错戴“四类分子”帽子51人;给39名投诚起义人员落实了政策;另外与民政、粮食部门配合,落实下放居民和四类分子被遣送农村的户口政策。
第二章 检察
自1978年12月恢复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至2004年,审查批准逮捕刑事犯罪4176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081人,出庭公诉2287次,纠正公安移送案件定性不准的24件。建议纠正侦查、审判违法133件次,组织干警深入基层自行侦查贪污贿赂、破坏森林和渎职犯罪案537件,679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845万元、木材653立方米,管理群众来信5400件,接待来访5230人次,立案查处民事行政申诉案131件,通过法律监督程序,促使法院改判18件。1999年、2003年,县检察院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2004年被评为全省反贪污贿赂“先进单位”。
第一节 机构队伍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1978~1987年6月,刑事检察一股仅担负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刑事犯罪案。1987年7月始,县检察院自侦部门侦结的案件亦交刑检部门办理。1979年,社会治安稳定,全县仅批准逮捕盗窃犯罪分子13人。1983年,暴力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危及社会安定。是年8月,按照中共中央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同公安、法院紧密配合,开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三个战役”。在“严打”斗争的关键时刻,全院一盘棋,工作统一部署,人员统一安排,各业务股室服务于刑事检察工作,县委从各部门抽调18名干部协助检察院办案,审查批捕平均结案时间仅2.9天,至1990年底,批准和决定逮捕犯罪分子2007人。期间,还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1991年,开展“百日严打”活动,批准和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214名,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案件占40%。尔后,延续严打斗争,并将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横行乡里、欺行霸市的流氓恶势力,各种邪教、非法宗教组织的为首分子,制贩、吸食毒品犯罪列入打击重点。至2004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罪案1097件1882人,经审查案卷材料,复核证据,批准和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1528名。
二、审查起诉
1978年,审查起诉工作主要是协助公安、法院清理、纠正“文革”时期的一些悬案。1979~1982年,加大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力度,依法起诉一批刑事犯罪分子。一渡水以何隆清为首称霸一方,横行乡里、寻衅滋事、殴打无辜、抢劫民财、强奸侮辱妇女流氓团伙案,22人被依法提起公诉,首犯被处以极刑。1983年开展“严打”斗争,至1990年,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37件、1739人。1991年,在“百日严打”活动中,起诉137件、241人,移送市院审查起诉16件、64人。翌年,继续坚持“两从”方针,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至2004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1091件、1594人,免诉43件、73人,不诉1件、1人。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214件、258人,免诉95件、104人,不诉6件、6人。经审阅案卷材料,复核、补充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把案件质量关,在查明全部犯罪事实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02件、1542人,移送市院审查起诉56件、84人。其中故意杀人39件、47人,故意伤害106件、114人,放火12件、13人,抢劫179件、317人,强奸103件、110人,拐卖人口8件、12人,贩运吸食毒品7件、10人。被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免予刑事处罚13人,作民事调解处理1人,无罪判决1人,仅占0.1%。
三、出庭公诉
1978年,恢复检察院初始,出庭公诉流于形式。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由审判长左右整个庭审活动。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出庭公诉步入刑事诉讼法制轨道。至1995年,县检察院共派员出庭公诉1534场次。1992年,在出庭公诉伍红生强奸案时,伍反供,公诉人抓住其前后供述矛盾的缺口进行驳斥,并出示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宣读证人证言,伍见无隙可钻,道出反供原委。1996年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法庭审判改过去的审问式为质证式。为适应新情况,提高公诉水平,检察院党组采取大要案领导带头出庭,组织干警观摩评议,现场练兵;选举年青检察员参加上级举办的“钢嘴铁牙”培训班学习,培养一批优秀辩手;庭前组织集体“会审”,吃透案情,研究法律、法规和涉及的专业知识,制定好出庭预案;规范出庭程序和用语等系列措施。1996~2004年底,出庭公诉643场次,全部胜诉,得到上级的表彰。朱峰、易小红、刘海军绑架一案,庭审中三被告人均不认罪,辩护人为减轻其处罚,极力以非法拘禁行为辩解。公诉人针锋相对,巧妙提问,使被告人不能自圆其说,败下阵去。对辩护人观点正确引用法律。从容应对,寸步不让。经过两天激烈辩论后,合议庭采信了公诉方的观点,认定三被告人犯绑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8年、6年。
四、侦查监督
1978~1988年,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案件,重点复核287件,补充新证据413份,从而改变定性8件24人,减轻罪责6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不捕116人,免诉42人,提出纠正违法意见36次。在“严打”斗争中,公、检、法三机关强调互相配合,检察院坚持既配合又制约的原则,加强两个监督,保证《刑法》、《刑诉法》正确实施。1989~2004年,对应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38份,公安机关已立案15件。这一阶段,决定不捕207人,追捕49人,免予起诉311人,不起诉78人,追诉38人。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00件175人,并实行跟踪监督。建议公安撤回作其他处理的99件204人。对公安机关拟作另外处理的39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清理,其中24人已构成犯罪又未作其他处理,建议移送审查批捕、起诉。
五、审判监督
1978年开始,检察院通过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等活动,实施审判监督。1982年,法院在审理李万才强奸案时,视被害人的反抗为“顺从”,作无罪判决。检察院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二审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1997年,陈斌权、罗海成等四人将一妇女挟持到公共场所轮奸,情节恶劣,法院对主犯陈斌权只判处有期徒刑3年。抗诉后,二审改判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分别为10年、7年、5年、4年。至2004年止,共派员出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2149次,审查判决、裁定和执行通知书2177份。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9项,纠正轻微违法28起,纠正多计算罪犯刑期6人,少计算刑期15人。发现有罪不判、重罪轻判18件27人,均提起抗诉,改判12件21人。
第三节 林业检察
1979~1987年,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案件由经检部门兼理。1988年5月,县检察院增设林业检察股,受检察院和林业局双重领导。凡违反林业法规,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罪案,归口林检部门审查批捕、起诉。在林检活动中,采取提前介入,减少退补环节,加速办案进度,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深入林区开展法制宣传,提出检察建议,搞好综合治理。1988~2004年,共受理林业公安分局提请审查批捕123件165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33人,不捕24人,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6件8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免诉(含不诉)140件190人,经审查向林业法庭提起公诉126件170人,免予起诉20件26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138次。凡起诉的案件法庭都作有罪判决。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9万余元,木材653立方米。
第四节 经济检察
1978~1988年,县人民检察院查处经济犯罪案99起109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9件7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6万余元。1989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用三年或更长一点时间,重点开展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工作”的精神,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至1993年,共依法立案查处贪污案80件92人,贿赂案9件9人,挪用公款案16件16人,偷税、抗税案8件8人。1990年县邮电局原储汇股长林晓君挪用公款100万元被查处。
1994年,设立反贪污贿赂局,对经济罪案归口管理,当年,查处县保险公司原业务科长王瑞国贪污36万元的案件。1994~2004年,反贪污贿赂局共受理经济案件线索556起,立案查处179件201人,其中贪污130件148人,贿赂30件31人,挪用公款9件11人,其他10件11人。犯罪人员中科级以上干部31人,占15.4%,企事业单位领导17人,占8.4%。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650万元。
第五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79~1987年,有关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信访接待室转送法院处理。1988~1993年8月,凡申诉到检察院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1993年9月,县检察院增设民事行政检察股,专理当事人不服,以及自行发现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申诉案件。崀山镇茶亭村磬子石组与船板山组为杉木山、三渣冲山林权属发生纠纷,多次处理未果。1994年法院判决该山场为磬子石组所有。船板山组不服,向检察院申诉,受案后,经实地调查取证,提起抗诉,再审改判,船板山组胜诉,平息权属纠纷。至2004年底,共接待群众信访1299人次,受案175件。经审查决定立案131件,依法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74件,建议提请抗诉23件,出席法庭31次,法院再审改判18件,占抗诉案件的24.3%。对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有关案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县法院自行纠正9件。
第六节 法纪检察
1991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法纪检察工作的指示精神,县检察院充实侦查队伍,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办案原则,加大打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的力度。1991~1997年底,全院共受案101件,经初查筛选,决定立案侦查60件101人,性质是非法拘禁22件36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5件10人,徇私枉法4件9人,重大责任事故2件2人,玩忽职守9件10人,刑讯逼供、诬告陷害1件1人,其他16件32人。因各种纠纷导致矛盾恶化,引起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而犯罪的农民占47%之多。如碧田乡长凤村杨作堂为首聚众扛尸闹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毁损财物案,侦查终结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杨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名协从者受到行政拘留。
1998~2004年,全县共查处渎职犯罪案件18件、25人,其中刑讯逼供案3件、5人,玩忽职守案10件、13人,徇私枉法案2件、2人,其他3件、5人。犯罪人员中司法工作人员8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1人,其他6人。
第七节 监所检察
1979年初,设监所检察股。县检察院对县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管理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是年,检察历年羁押的未决犯55人,清理出狱41人。1983年8月,开展“严打”斗争,延续到1988年,看守所年羁押人犯最多达1247人次。配合公安局清监6次,作法制报告9次。对看守所门卫岗哨、监舍卫生、人犯伙食管理和提审押解加强监督,保障预审、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建立驻所检察工作日志,收押、诉讼处理情况登记簿,留所改造人犯花名册,羁押犯罪嫌疑人期限提示函,及变更在押人员强制措施、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在押人员及家属控告申诉、管理教育活动违法登记表等监督体系。纠正无证收押4人,无证释放3人,违规提审54次,违规探监97次,看守武警违法8人次。提出检察建议137条,堵塞隐患132起,预防人犯脱逃4起,自伤自残11起,打击牢头狱霸31起,办理重新犯罪案11件。对有立功和表现好的余刑罪犯,建议法院减刑9人,假释30人。适时清理超过法定时限羁押的犯罪嫌疑人34名,建议相关部门加快处理。同时,检察监外执行犯618人次,缓刑犯168人次,假释犯62人次,保外就医犯110人次。发现因无法律文书而脱管91人,向法院和8个监狱发函补办。2002年1月,林业法庭判处一名缓刑犯,4个月未交付执行,监所检察股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监外执行犯有违法行为者,建议收监11人。
第八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78~1987年,控告申诉案件的受理寓于信访之中,1988年1月,县检察院设控告申诉检察股,专理控告申诉案件,检察人员深入乡镇和边远山区,宣传控申检察职能,就地受理人民群众控告、申诉和举报,诚信于民。检察院视控告申诉检察活动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建立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公告于众,始终坚持由正副检察长轮流值日接待来访群众,处理告急案件。至2004年,共收到群众来信1624件,接待来访3038人次,其中正副检察长接待1316人次。申诉不服公安机关治安处罚13件,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9件,不服检察院免予起诉14件。经审查,转办23件,自办13件。改变原处理决定5件。受理控告(含举报)贪污贿赂等经济案339件,侵犯公民民主、人身权利及渎职案308件,故意杀人56件,伤害69件,抢劫32件,强奸3件,其他刑事案件线索和一般违法行为505起。涉及公安司法人员41人,党政干部27人,农村基层干部10人。上述控告案件,自查265件,直接答复64件,存查13件,转公安机关处理181件,移送本院自侦部门侦查642件,转其他单位处理147件。
第九节 技术检察
1995年起,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医门诊、伤情鉴定、尸体检验等技术检察工作,并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起诉案件中有关检验鉴定结论进行审查。1998年,设立技术检察股,配有专职和兼职技术检察人员5名,全面担负自侦案件的现场勘查、痕迹、文字、司法会计鉴定和伤情、尸体的检验鉴定以及听视技术等检察工作。至2004年,共做法医门诊检验2340人次,伤情鉴定631件,尸体检验40件,文字检验12件,痕迹检验1件,摄影录相36件,司法会计鉴定21件。纠正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3起。
第三章 审判
新宁县人民法院于1973年8月解除军管,恢复建制。依法管辖和审理第一审普通刑事、民事、经济、林业、行政案件,并负责案件复查、申诉再审及案件执行等工作。1978~2004年,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2619件,共审结42267件。其中:刑事立案3448件,审结3419件;民事立案16381件,审结16314件;经济立案3934件,审结3928件;林业立案1128件,审结1119件;行政立案546件,审结543件;案件复查、申诉再审、减刑假释立案3117件,审结3115件;执行案件立案14065件,执结13829件;县内共处决死刑犯53人。
第一节 机构队伍
一、机构
1978年县人民法院在金石镇东风街5号办公,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院办公室,辖金峰、水庙、白沙、回龙寺、一渡水5个人民法庭。
1980年,高桥、马头桥人民法庭恢复建制,撤销白沙人民法庭,增设黄龙人民法庭和金石人民法庭。1981年增设经济审判庭;1983年设林业法庭(1989年改设为林业审判庭);1984年设刑事审判二庭;1987年,设立行政审判庭、执行庭(2002年更名为执行局,副科级);1990年,设立告诉申诉庭;1992年设政工室(2002年更名为政工科,副科级);1994年,设立司法警察中队(1997年升级为司法警察大队,2002年定为副科级);1997年设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撤销告诉申诉庭和刑事审判二庭);并设监察室和研究室。
2002年在机构改革中,经县委批准,县法院机构设12个职能科、局、庭、室、队。即: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理赔小组)、林业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司法技术室。并设纪检组、监察室。其派出机构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宁县人民法院机构调整设置》的批复,设置金峰、高桥、马头桥、回龙寺、一渡水等5个人民法庭,撤销水庙、金石、黄龙3个人民法庭,行政定编89人,后勤服务人员定编3人。同年底,县人民法院搬迁到春风路新址办公。2003年,全院立(结)案、审判统计与人事档案实行电脑管理,年底,县人民法院被评为花园式单位。2004年,县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未变。
二、队伍
1978年,县法院在编人员17人,1979~2004年,因工作需要共调入140人,调出46人,退休25人,另在岗病故1人,到2004年底,县法院实有85人。
业务培训 1978~1983年,坚持以会代训,利用半年工作初评和年终工作总结的会议时间,采取领导、业务骨干讲课,进行法律知识测试、案件质量讲评等形式进行岗位培训。1984年始,分期分批参加省、市两级法院举办的基层法院正副院长、中层骨干及工作人员等各类专业培训班学习,至2002年,县法院参加省、市两级法院短期培训人数共132人次。2003年选送9名专业骨干参加国家法官学院为期一年的专业培训。同期,学历教育同步进行,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创办“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县法院首批选送9名干警(经成人高考录取)入校学习,接受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学制3年,均获得专科毕业证书;1987年至1998年对尚未获得法律专科学历的47名干警分期分批入校学习,均以合格以上成绩毕业;2名干警参加全国的自学考试亦获得法律专科毕业证书。在此期间还选送5名干警先后参加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专修班、武汉大学法律本科班和中央党校法律本科班脱产学习,均以优异成绩毕业。2000~2004年,有43名干警先后报考法律专业专升本函授班学习,1名干警考取湘潭大学法学研究生。到2004年底,县法院干警队伍的文化结构已基本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并趋向专业化。在编85人中,有在读法学研究生1人,已获得法律本科学历12人,已获得法律专科学历64人。
职称评定 法官等级评定工作于1999年开始进行,是年,经省高级人民法院评定批准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县法院评定法官级别66人,其中四级高级法官5人、一级法官18人、二级法官15人、三级法官19人、四级法官7人、五级法官2人。2000~2003年,进行法官级别晋级评定工作,到2004年,在编的59名审判员中,四级高级法官5人、一级法官13人、二级法官20人、三级法官19人、四级法官2人。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评定批准,有二级警督1人、三级警督1人、一级警司1人。
第二节 改革审判制度
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从1980年实施《刑事诉讼法》起,以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继颁布实施,至2004年底,一审刑事案件上诉229件,经二审维持原判的186件、改判的22件、发回重审的21件;一审行政案件上诉71件,经二审维持原判的48件、改判13件、发回重审10件;一审民事案件上诉895件,经二审维持原判的382件、改判的194件、发回重审的164件、二审调解和撤回上诉的155件。各类上诉案件共1195件,占判决结案总数9163件的13%。
合议制度 县法院除简易案件适用独任制(即由一名法官审判案件)审理外,均由逢单数的数名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是一种最普遍、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和制度,县法院自始至终严格遵循和适用这一法律规定。合议庭成员中,一人担任审判长,主持整个审判活动,承办案件的法官作为合议庭中的主审法官具体负责法庭的举证质证活动,合议庭成员不论是由法官组成,还是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在庭审活动中均享有同等权利,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案件的审理结果。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参与案件审理时,依级别高低,级别高者当然地为审判长。从1978年起至2004年底,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案件9081件,其中刑事案件2736件,民事案件2996件,行政案件3349件(其中:行政诉讼案件592件、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2757件)。
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审判活动,既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形式,又是具有中国特色和优良传统的司法制度。60年代人民陪审员制度受到破坏,从1980年初开始,县法院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全县经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48名,1981年重新选举人民陪审员70人,至2004年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审理了刑、民事案件2563件。根据2004年8月28日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实行聘任制,县法院又聘任和培训5名新的人民陪审员,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审判方式
1994年开始,县人民法院着手审判方式的改革。改革的目标是追求审判工作中最大限度的“公正与效率”。改革的任务是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内容,完善和改进审判工作中不适应新形势发展,不利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习惯做法,逐步建设一支精英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
立审分立 审执分立 1997年,县法院设立案庭,具体负责立案审查、分类编号、传票送达、排期开庭等工作,将过去大量庭前准备工作从业务庭中分立出来,业务庭只负责认定诉讼事实和适用法律并依法裁判,裁判生效后,依法由专门的执行机构(执行局)强制执行,实行立案、审判、执行分立,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彻底改变过去由主审法官包揽立案、审判和执行的模式,既强调科学分工,又突出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效率,避免独揽职权、职责不清、效率低下的被动局面,做到司法层次分明、职权分开、责任到位,至2004年,立案庭立案的诉讼案件6518件、执行案件7926件,均得到及时审理和基本执行。
排期开庭 证据交换 2000年,县法院全面推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制度,各类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统一排期开庭,一般是提前一周公布开庭时间表。主审法官根据确定的日期按时开庭,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延期,从而避免主审法官滥用审限,防止积案。
证据交换是在主审法官的指导下,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材料互相进行交换,让双方事先明了案件争执的焦点,证据证明力的强弱等。证据交换可以在开庭前进行一次或数次。对于取得共识或者无异议的证据在开庭时当场予以确定,无需再举证质证和认证。证据交换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增加诉讼透明度,这一举措目前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审判中被广泛采用。
审判中立 繁简分流 1994年,根据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法官在开庭审判中必须居中主持,居中裁判,改变过去由法官在审案时包揽调查收集证据、宣读证据、自行质证的有失司法公正的作法。审判中立的前提是法官非依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在开庭前调查和收集证据,将开庭前收集证据的职责主要地转移到当事人身上,即俗称的“当事人举证为主,法官调查为辅”取证制度。把过去在庭审前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复核证据的工作转移到在庭审中的认证阶段。按照举证、质证、认证的步骤,采取一证一质或一个阶段的证据一个阶段的质证形式,层层推进案件的进展,最终通过全部的认证活动求证出法律意义上的诉讼事实,并以诉讼事实为依据来适用法律裁判。审判中立强调的是程序的公正和合法,诉讼权利的对等,法官则只是作为主持者和引导者的身份居中听审,防止了诉讼权利在事实上的分配不公、不均。真正让当事人“有证举在法庭,有理摆在法庭”,从而,使审判公开的具体内容更丰富更具有透明度。
繁简分流也就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将简易案件在立案时就分离出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或者在立案时就把简易纠纷调解处理好,使简易纠纷不再进入业务庭。目前,县法院审理简易案件的时间一般是一个月,审理普通案件的时间是三个月,比法律明文规定的结案时间普遍提前了二、三个月。
三、审判流程
2000年始,县法院推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立案、送达、排期开庭、审判、执行、审判期限及诉讼费、执行费收取等审判活动的运行过程实行全面跟踪和监督。逐步实现法院审判工作管理正轨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具体操作事项由立案庭组织实施。各类案件立案时分别向当事人一次送达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各种法律文书。案件立案后依次排期开庭,并提前一周公示。实行一案一卡制,对审结诉讼案件或执结的执行案件由各业务庭逐件填写“案件管理登记卡”于每月底随裁判文书一并移交立案庭汇总上报。实行审判期限跟踪制,对那些即将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案件,由立案庭以院长名义向主审法官发出督办令,督促主审法官或执行员如期审结或执结。至2003年,共发出督办令186件。保证了诉讼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立案
1978~1989年,县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行、申诉等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均由各业务庭自行负责办理。
1990年,设立告诉申诉庭,除复查申诉案件外,开始试行立审分立,负责法院机关的刑事自诉案件、民事经济案件及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至1996年共立各类案件3786件。
1997年根据工作需要,撤销告诉庭,设立案庭负责法院机关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和诉讼费预收结算工作。是年,县法院开始推行立审分立制度。对法院机关各业务庭应当受理的各类案件实行统一立案,至1999年共立各类案件5393件。
2000年始,县法院在全院范围内全面推行立审、审执、审监分立制度。对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申诉、再审及各类执行案件,均由立案庭统一审查编号立案。然后分别移送各业务庭审理或执行。至2004年共立各类案件9420件。
1990~2004年,由县法院统一立案的各类案件18599件。
五、申诉听证
申诉申请再审的各类案件原由审判监督庭立案、审查和审理。2000年,统一由立案庭立案审查,并实行申诉案件听证制度。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申请再审的由立案庭的听证合议庭通知双方当事人召开听证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和提供的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对申诉理由成立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立案复查,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后移送审判监督庭进行再审。其申诉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再审申请。至2004年,共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37件。其中:立案复查74件,通知驳回63件。
第三节 刑事审判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
1978~1979年,县法院共审结各类反革命犯罪案件11件。其中:反革命犯罪案4件、反革命集团犯罪案1件、反革命宣传煽动犯罪案5件、其他反革命案件1件。1980年,《刑事诉讼法》施行,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反革命犯罪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自此,县法院不再审理反革命犯罪案。(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原“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危害社会治安案
1978~1979年,县法院共审结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60件。1980年贯彻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县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在审判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办案,至1982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44件。其中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202件,其他刑事案件42件。
1983年,县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在全县境内开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依法从重从快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审结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208件。
1984~1993年,遵照中共中央文件关于“坚决打击、一网打尽”的方针,开展严打斗争,共审结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1132件,为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震慑社
会犯罪活动,在县城先后召开11次公判、执行大会,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重大盗窃、诈骗等判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8名严重犯罪分子在公判大会上进行宣判。同时遵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先后对强奸犯李雪红,杀人犯夏贤勇、姜荣鑫、钟美和、雷香秀、马昌军、陈贻碑、杨特友,抢劫团伙主犯伍征芳、李绪明,纵火犯赵达明,重大盗窃犯孙国兴及严重破坏国家电力设备犯杨某等13名罪犯执行枪决。
1994~1995年,开展专项刑事审判,重点打击地痞地霸、车匪路霸及抢劫团伙等犯罪活动。犯罪团伙张小平、王贵平、杨小兵持械在客车上抢劫旅客钱财,危害社会、情节严重,县法院依法对该案主犯张小平、王贵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对从犯杨小兵判处有期徒刑4年。5年中共审结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227件。
1996~2004年,县法院继续坚持“严打”方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定期开展“严打”斗争,共审结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1072件。
县法院还于1988年成立“青少年犯罪合议庭”,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中,严格执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以教育为主,从轻处罚。至2004年底,共审结青少年犯罪案121件205人,其中14~16岁41人,16岁以上164人。
1978~2004年,县法院共审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2901件。其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犯罪案件117件、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1057件、侵犯财产犯罪案件1441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162件、危害其他社会治安犯罪案件124件。
三、经济犯罪案
1978~1980年,经济犯罪案件由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8件。其中贪污、贿赂罪11件,其他经济犯罪17件。
1981年,县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经济犯罪案件与经济纠纷案件统一由经济审判庭审理。至1983年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91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1件,其他经济罪案件80件。
1984年,县法院审理首例“邵阳市大圳管理局麻林电站副站长谢上华受贿案”,谢上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52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全年审结经济犯罪案件48件,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1件,其他经济犯罪案件37件。
1985年,经济犯罪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理,至1987年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63件,其中贪污、贿赂案件25件,其他经济犯罪案件38件。
1988年,县法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犯罪的补充规定》,严厉打击在经济领域内的犯罪分子。至2004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277件,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156件,走私、伪造货币、伪造有价票证、偷税、抗税、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121件。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涉案国家工作人员147人,其中副科级以上27人,一般工作人员120人。
1978~2004年,县法院共审结经济犯罪案507件,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214件,其它经济罪案293件。
四、申诉复查与减刑假释
案件复查
1978年8月,县法院对“反右”、“四清”、“文革”时期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到1982年共复查750件811人。其中:维持原判464件525人,改判286件286人。在改判案件中,属无罪错判的150人,减轻刑罚的68人,改变案件性质维持原判刑期的55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3人。
1983~1984年7月,组织力量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案件进行复查,对起义投诚人员的身份进行摸底认定,查阅案件4600宗,逐一排查后确认101名起义投诚人员均予以平反。同时办理其他刑事复查案件330件,其中维持原判321件,改判9件,对宣告无罪的9人予以平反。
1984年8月县法院设刑事审判二庭,专理刑事复查案件。至1986年8月共办理复查其他历史刑事老案1487件,1546人。其中:维持原判870件,910人;改判525件,539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92件,97人。对给予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均作出妥善处理。其中:补发冤狱费61800元,帮助37人解决住房,因被错判而被开除公职的34人,撤判后,除3人已经死亡外,其余31人均予复职。原湖南省农药厂技术员肖远光系新宁县和平解放的发起人之一,属起义有功人员,撤判平反后,省农药厂立即恢复肖的工作。
1987~1989年8月,共复查遗留历史案件22件。至此,自1978~1989年共复查案件2690件,全县历史刑事老案的复查工作全部结束。
减刑 假释 1986年底刑事复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刑事审判二庭转入正常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刑事申诉案件,同时开始办理在执行刑罚期间的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案件。刑事审判二庭根据执行机关向法院提交对某犯罪分子减刑或假释建议书,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那些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或者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依法裁定予以减刑或假释。至1997年共审理减刑案件107件,假释案件38件。
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后,于1998年起减刑、假释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节 民事审判
一、婚姻家庭案
1978~1979年,县法院依照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04件。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施行,县法院严格执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五项原则。慎重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至1993年,共审结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3450件。
1994年,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凡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以夫妻身份同居而提起“离婚”的案件,法院一律判决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至2000年县法院依法判决解除非法同居案件49件,审结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261件。2001年起实施修改后的《婚姻法》,到2004年共审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296件。
1978~2004年底,县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7160件。其中:离婚案件6580件,非法同居案件100件,赡养、扶养案件116件,抚育、收养案件144件,婚姻财产及家庭财产等纠纷案件220件。
二、损害赔偿案
1978~1979年,处在计划经济时期,各类纠纷较少,诉至法院的损害赔偿案件也不多。2年中县法院共审结损害赔偿案件15件。
1980年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诉至法院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增多,1980年审结损害赔偿案件55件,1981年增加到77件,至1989年则增加到275件,主要是因山林、水利、责任田土及相邻关系等为一己之利发生的纠纷,同时还有少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工伤事故等纠纷案件。1982~2004年,县法院共审结各类损害赔偿案件3370件。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2586件,财产损害赔偿案件784件。预防凶杀、自杀事件28起,预防群众性械斗事件38起。如1991年巡田乡花田村与大河村因以“乡规民约”罚款而导致斗殴,双方均伤10余人,且双方再次准备了铁鞭、刀、棍等器械,一场更大的群众性械斗一触即发。县法院立案后立即派出办案人员深入实地调查知情群众60余人,然后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协议,并当庭兑付赔偿款。
1978~2004年,县法院共审结损害赔偿案3517件。
三、其他民事案
1978~1979年,其他民事案件诉至县法院并予审结的共68件。
1980年,随着个体经济的兴起和迅速发展,债权债务、山林土地、房屋宅基地等其他民事案件也逐渐增多,至1981年共审结其他民事案件136件。
1982年,实施《民事诉讼法(试行)》,县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并坚持“着重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原则,至1986年审结其他民事案件432件。
1987~1991年,县法院先后12次深入县内18个乡镇216个村开展巡回办案,办案人员跋山涉水,走村串户,就地调解或开庭审理。共审结其他民事案件1281件,还处理简易纠纷212件。
1992~1993年,审结其他民事案件574件。
1994年始,县法院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实行一步到庭和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增强审判工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随着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时有发生。如:新宁县锡新锑冶炼厂为私营企业,聘用职工34人,1997年2月,该厂全体职工因厂长周强仙不为全厂职工交纳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及不付给职工最低标准生活费向新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后,周强仙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通过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新宁县锡新锑冶炼厂付给全厂职工养老、待业保险金及生活费等共计126050元,保护了被聘用职工的合法权益。县法院判决后该厂厂长周强仙不服上诉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周强仙一次性付给全厂职工上述资金60000元。该案成为全市首例集团诉讼劳动争议案。至2004年共审结其他民事案件3146件。
1978~2004年,县法院共审结其它民事案件5637件。
第五节 经济审判
1978~1980年,经济纠纷案件由县法院民事审判庭统一审理,审结经济纠纷案件1件。
1981年县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至1984年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53件,诉讼标的72.6万元。
1988~1992年,县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方针,依照《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审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1990年12月21日,新宁县水冲园艺场诉湖北省沙市果品公司南北货购销部不履行脐橙购销合同已造成原告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案,原告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立案后,承办人员于次日凌晨3时赶到东安火车站与车站领导取得联系,在与被告核实情况后依法扣押被告1万余元的货物,使这起跨省购销合同纠纷案得以顺利的审结和执行。5年中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826件,诉讼标的金额1354.45万元。
1993~1996年,县法院先后开展依法清欠、“加大为企业服务力度”的集中行动等专项审判活动,帮助财政、税务、国土、交通等部门及银行清收各类欠款、规费及罚款等,共收回各类资金810.08万元。在“加大为企业服务力度”的集中行动中,办案人员深入厂矿企业,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简化审判程序,快速审理企业债权以及在产、供、销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依法适用诉讼程序、督促程序和案外协商调解等方式,及时、准确、公正、公平的处理。全院共受理企业案件1155件,审结1125件,为企业收回各项资金301.97万元。其中,办案人员为县重点企业造纸厂、水泥厂、水电设备厂等远赴广东、广西、福建、湖北、北京等地收回货款119万元。期间,全院还审结其他各类经济纠纷案件515件,诉讼标的1364.11万元。
1997~2004年,县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先后依法宣告县广播电视器材服务公司、县造纸厂、印刷厂、水泥厂、化工总厂、崀泉酒厂、糖果食品厂、鞋楦厂、智力玩具厂、县供销社综合贸易公司、县汽车配件厂、县铸钢厂、县铸件厂、县五金厂、金石冶化厂、恒昌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万新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企业破产还债。在审理上述破产案件中,县法院严格执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认真审查申请破产的企业是否严重亏损、是否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裁定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后,及时发出破产通知和发布破产公告,进行债权登记;召开债权人会议,成立清算小组;按照法定顺序清偿,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基本生活费及劳保费和所欠国家的税款等。对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请求时,即按比例分配,以显公平和公正。部分企业破产后实行全面改制,其中恒昌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有职工503人、万新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有职工279人,宣告破产后对职工实行身份置换,全部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分别发给职工安置费944万元、252.18万元,企业改制后实行全新的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同时还审结各类合同纠纷及其他经济纠纷等案件1240件,诉讼标的1869.843万元。
1978~2004年,县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及其他经济纠纷案件3928件。其中:国内经济合同纠纷案3707件、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42件、企业破产案17件、因合同引起的经济损害赔偿案件20件、其他经济纠纷案142件。
第六节 行政审判
1987年县法院建立行政审判庭,定员2人,与执行庭合署办公。是年4月,首次开庭审理横铺乡茶亭村村民邓定谷不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案,成为全县首例行政诉讼案,结束新宁县“民不告官”的历史。至1990年审结行政诉讼案件40件,无一错案。
1991年《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行政审判进入有法可依轨道,县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管辖和审理涉及公安、国土、卫生、工商、文化、环保等若干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一审行政案件。在开展行政审判活动中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依法支持、监督和敦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至1994年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161件。其中维持25件、撤销42件、变更9件、驳回起诉14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使原告撤回起诉和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的7件。
1995年开始,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归口行政审判庭执行。到2004年,县法院颁布施行的各类行政法律法规规定扩大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快审快结,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342件。
1978~2004年,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543件。其中:公安行政案82件、工商行政案14件、国土行政案件111件、林业行政案40件、卫生行政案8件、矿产行政案8件、城建行政案4件、交通行政案7件、税务行政案6件、渔业行政案6件、审计行政案1件、计划生育行政案2件、烟草专卖行政案2件、其他及政府机关行政案252件。在审结的543件行政案件中,对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判决维持190件、撤销133件、变更所诉具体行政行为19件、驳回起诉42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17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改变了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26件,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的116件。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统一编入执行工作中。
第七节 林业审判
1978~1983年,林业刑事犯罪案件、林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分别由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审理。
1983年,县法院建立林业法庭,1989年改建为林业审判庭,人员编制隶属林业局,审判业务隶属法院,开始承办林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至1988年共审结林业纠纷案件30件,办理非诉讼林业行政执行案件67件。
1989年,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林业厅文件批复意见:林业刑事犯罪案件、林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林业行政案件等,统一由林业审判庭审理,并承办非诉讼林业行政执行案件。是年审结涉林民事经济案件13件,办理非诉讼林业行政执行案件14件。
1990年始,林业审判庭依照《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审理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毁林等刑事犯罪案件,打击各类破坏森林和林业生产的犯罪分子。至1992年审结林业刑事犯罪案件35件。同时审结林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70件,办理非诉讼林业行政执行案件63件。
1993年,林业审判工作重点为审理林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办案人员深入林区,就地审理,全年审结林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37件。解决争执山林面积193亩,挽回经济损失102万元,同时审结林业刑事犯罪案件12件,并于同年开始审理林业行政案件,审结林业行政案件1件。非诉讼林业行政执行案件8件。
1994~2004年,审结涉林案件669件,其中刑事案件103件,民事经济案件298件,行政案件48件,办理非诉讼林业行政执行案件220件。
林业审判庭自1983年建庭始至2004年共审结各类林业案件1119件。其中:林业刑事案件150件、林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548件、林业行政案件49件。执结非诉讼林业行政执行案件372件。
第八节 执行工作
1978~1986年,县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凡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均由各业务庭依照执行程序执行。
1987年,县法院设立执行庭,定员2人,与行政审判庭合署办公。对各审判庭移送执行和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依照执行程序立案执行。是年,执结各类案件41件。
1988~1992年,执行人员增加到5人,执结各类案件1953件。
1993年,县属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明显增多,执行庭人员少任务重,已无法承受。为拓宽执行渠道,县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文件精神,报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批准,分别在交通、国土、城建、水利电力、公路、工商、卫生、卫生防疫、统计、计划生育及矿产等行政执法部门成立“人民法院法规执行室”(并建立房地产审判室),与本部门的法规监察室合署办公,担负由法院执行庭交付的涉及本部门法规案件的执行工作。至1994年共执结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374件。为缓解“执行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1994年底,“法规执行室”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撤销。
1994~1995年,县法院积极投入“为企业服务”的集中行动中,实行立、审、执一条龙服务,随到随收,优先执行。县综合食品厂申请执行张金福拖欠4万元货款一案,该厂已面临锅炉也即将停火的危机,县法院当即立案执行,第二天便将收回的欠款4万元送到厂部,使该厂即刻恢复正常生产。2年中共执结涉企案件1256件,执行其他各类案件765件,为企业收回资金360.25万元。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归口行政审判执行。
1996~1999年,县法院落实“全国法院第一次执行工作会议”精神,执行庭与司法警察大队合署办公,先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执行年”、“清理执行积案”等活动,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4797件,同时清理执行积案384件。
2000年,执行庭与司法警察大队各司其职,县法院在法院机关内全面推行审执分立制度,对执行人员的编制由5人增加到9人,并配备执行车辆,担负法院机关各审判庭全部案件的执行工作。至2004年,全院共执行各类案件4038件。
1987~2004年,全院共执结各类案件13829件,执行标的总金额2101.32万元。在执结案件中,法院审结需要执行的案件11544件、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2385件,其中强制执行案件2258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112处。如1990年,黄龙镇黄龙村一组诉黄龙村村委柑桔场权属纠纷一案,经二审法院判决生效后,黄龙村一组仍不自动履行,并以该组法人代表尹久国及村民尹大诹为首煽动本组群众围攻辱骂执行人员,哄抢场内未成熟的全部柑桔,影响极坏。据此,县法院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罪”逮捕尹久国和尹大诹,并通报全县,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较好地遏制了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九节 审判监督
1987~1989年,刑事审判二庭依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结刑事申诉再审案件102件。
1990年建告诉申诉庭。由申诉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刑事、民商、行政等各类案件;本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再审的各类案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除法律规定不得提起申请再审的案件外)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民商事案件调解书)提起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而提起抗诉的各类案件”。至1996年共审结各类再审案件81件。在审结的再审案件中,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2件、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再审的1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78件。
1997年,县法院建审判监督庭(撤销刑事审判二庭和申诉庭),负责审理上述再审案件。至2004年审结再审案97件,其中上级法院指令再审6件、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再审6件、当事人申请再审57件、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审28件。
1987~2004年,县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280件各类再审案件中,维持原判136件、撤销原判8件、部分改判102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13件、调解4件,当事人自动撤回再审申请17件。在审结的刑事再审案件中,免予刑事处分1人,宣告无罪2人。
第十节 司法警卫
1978年,县法院设司法警察,负责押解人犯和刑事审判的值庭警卫工作。1994年,县法院成立司法警察中队,实有4人。1997年警察中队升格为警察大队。
1994~1996年,县法院警察中队安全完成押解人犯326人,值庭警卫435人次,依法执行逮捕罪犯6人,协助执行民事案件223件。
1997年,县司法警察大队与执行庭合署办公,至1999年共同完成执行案件3978件,安全完成押解人犯628人,值庭警卫818人次,送达各类法律文书3172件,参与处理突发性事件10起,抓捕人犯20人。
2000年,司法警察大队与执行庭各司其职,法院依法接管执行死刑工作,由司法警察负责执行。是年,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调遣,协助兄弟法院执行死刑任务2次,出动警力10人,同时安全完成押解人犯164人,值庭警卫326人次,协助执行民事执行案件78件,参与处理突发性事件3起。
2001年,协助兄弟法院执行死刑任务3次,出动警力15人,安全完成押解人犯108人,值庭警卫267人次,协助执行民事执行案件121件,抓捕逃犯1人。同年10月30日,司法警察大队在去广东执行任务的返回途中接到本院院长关于“逃犯吴建安(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向法院移交时乘机脱逃)已在广东东莞市某地露面,你们务必将其抓获归案”的命令,司法警察人员在随车副院长的带领下连夜返回东莞市,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紧密配合下,于10月31日将潜逃3年之久的抢劫犯吴建安抓获。2002~2004年,司法警察大队安全完成押解人犯426人,值庭警卫1037人次;协助执行民事案件253件,参与处理突发性事件14起,送达各类法律文书3388件,协助兄弟法院执行死刑任务6次,出动警力30人,直接执行处决死刑犯2人。
1978~2004年,司法警察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共押解人犯1352次,值庭警卫2883次,协助执行民事案件1053次,执行死刑任务11次,参与处理突发性事件27起,送达各类法律文书上万件,在执行任务时坚持安全第一,未出任何事故。
第四章 司法行政
1978~1980年,新宁县司法行政工作由县人民法院监管。1981年,县司法局成立并接管司法行政工作以来,到2004年,人员由7人增加到52人,内设机构由一股一室增加到四股一室,律师事务所由1个发展到3个,建立了法制宣传网络、人民调解网络和法律援助中心,顺应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在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律师事务、公证事务和劳改劳教回归人员的帮教安置等各项工作中,积极拓展和创新,业务范围延伸到社会诸多领域,服务项目逐年增加,服务功能逐年提高,特别是1986~2004年,四个五年规划的全民普法教育,为“依法治县”打下良好基础。
第一节 机构队伍
1981年1月,新宁县成立司法局,主管司法行政工作,当时局内未设股室,共有7人。1981年8月,县司法局内设立新宁县法律顾问处,属事业单位,定编1人。同月设立新宁县公证处,定编2人。1981年,每个区和公社配备专职或兼职司法助理员1人。1982年3月,设立办公室及业务股。1984年,机构改革,县司法局内设办公室、业务股、法制教育股、下辖县法律顾问处和县公证处。1986年11月,局内业务股改为调解管理股。1990年7月,调解管理股改名为基层工作股。1995年6月,撤区并乡,全县在18个乡镇建立司法所,每个司法所配备行政干部1~3人。1996年县机构改革,内设办公室、宣传教育股、基层工作股、政工室和公证律师管理股,定编16名。1999年3月,全县乡镇司法所人、权、物、事“四权”上收司法局直管。2002年10月,机构改革,内设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股、公证律师管理股、基层工作股和政策法规股,管辖法律援助中心。定编58名。2004年底,内设机构及所属机构未变,全局实有52人,其中局机关25人,乡镇司法员27人。
第二节 法制宣传与教育
一、法制宣传
1981年,县司法局开始普及法律常识工作。1985年7月成立新宁县普及法律常识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元月,普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普法工作,此后,各区、乡(镇)普遍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各厂矿、机关单位均成立相应的普法机构。有专职领导负责主抓。1998年成立新宁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和学法中心学习组,组长由县委书记兼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全县18个乡(镇)及各企、事业机关单位成立相应的组织。1981~2004年,全县举办县级法制培训班46期,培训法制宣传骨干3120人次,编写普法简报32期,举办法制知识竞赛活动11次,参与人员达10万人次,印发宣传资料95.8万份,制作法律条文图解和典型案例图片1270幅,组织法制报告和上法制课12.4万场,发行普法教材13.4万册。
二、普法教育
自1986年开始进行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至2000年已开展了三个“五年”普法教育。2000~2004年正在开展“四五” 普法教育。每个五年普法阶段都由中共新宁县委、新宁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的通知,由县普法办制订了年度普法计划。
“一五”普法期间(1986~1990年)
普及的法律法规有:经济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计量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会计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兵役法、继承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集合游行示威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技术合同法、专利法等。
“二五”普法期间(1991~1995年)
普及的法律法规有:工会法、水法、矿山资源法、税法、义务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残疾人保障法、行政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药品管理法、保密法、统计法、著作权法、经济合同法、计划生育条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湖南省禁赌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三五”普法期间(1996~2000年)
普及的法律法规有: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产口质量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证券法、票据法、仲裁法、担保法、预算法、农业法、科技法、审计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劳动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外贸易法等。
“四五”普法期间(2001~2005年)
从2001~2004年已经普及的法律法规有:税收征管法、盐业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管条例、防空法、邮政法、价格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工会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职业病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动物防疫法、渔业法、草原法、体育法、科学技术普及法、行政许可法、预算法、国家赔偿法、政府采购法、保险法、电信条例、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文物保护法等。
1996年“三五”普法期间,要求全县所有的干部、职工参加年度普法学法用法考试,至2004年已开展了9年,干部学法用法已渐成风气,干部职工普法考试成绩已成为干部考核、提拨、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9年合计参考人数达46869人次,参考率达95.6%,及格率达92.3%。
1998年,率先在全市开展“农家门口设讲台”的农村普法活动,把法制讲台搬到农家门口,以清江桥乡为试点,对全县农民进行了“滚地毯式”的农村普法教育,深受农民群众的喜爱。此后,在全县各行政村设立学政策、学法律、学科技的“三学夜校”,作为农村普法的站点。1999年开展法制副校长工作,为全县68所中小学配备了73名法制副校长,指导依法治校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为家长提供法律咨询。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与学校、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2002年组织了一次“法在我身边”的法制征文活动和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广大学生踊跃参加。自这项工作开展以来,法制副校长共上法制课1823堂,听课师生达110万人次,受教育面达90%。
三、法学教育
1993年,与邵阳电大联合招生函授法律专业一期,学生20人。1994年移交县教委。1995年,受省司法厅和中南工大委托,开办经济管理法专业班,学制两年,学员为各企业的负责人,共开办两届,学员145人。1999年停办。
第三节 人民调解
一、调解县内民间纠纷
1978年,人民调解组织开始恢复,其职能由人民法院行使。1981年恢复设立司法行政机构后,人民调解工作移交县司法局主管,当时全县共设立人民调解组织455个,共有调解人员2288人。1983年,全县建立县、公社、大队、生产队四级调解网络,36个公社建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204人;大队、居委会、农(林)场和厂矿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480个,人民调解员2099人;生产队设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4246人。1981~1988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调处各类民间纠纷37683件,防止自杀613人,防止凶杀238人,防止群众性械斗330件。如1988年金石镇李家塘村和飞仙桥乡的龙泽村陈姓与龙潭村的唐姓,因出山口坟山而发生纠纷,经调解说服教育,防止了一场宗派械斗事故。(1989~1995年,因资料保管不善,无法统计。)1995年撤区并乡后,建立县、局(指司法局设立的“重大疑难纠纷调解指导中心”)、乡、村、组五级调解网络,人民调解成员发展到10231人。
1996年,县司法局经县综治委同意在全县开展“一万大军抓排调,十乡百村创‘四无’活动”。2000年,在全市范围内率先成立了“乡(镇)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自该项活动开展以来,县司法局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放在乡、村两级,充分发挥县司法局的重大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的指导作用,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基本上做到了一般纠纷不出组,重大纠纷不出村,特大纠纷不出乡。同时在“清明节”、“国庆节”等重点纠纷敏感期,实施“抓苗头、抓重点、早调处”的战略,狠抓落实。从1993年起,全县连续十二年实现清明期间安全工作目标。2004年,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591个(其中:县1个、乡镇18个、村477个、社区6个、居民会10个、机关企事业单位79个),各村民小组都设置了调解工作小组,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员14561名。1996~2004年,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纠纷隐患15386起,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4807起,调处学校环境纠纷112起,防止民转刑案件62起,防止自杀性案件24起,制止群体性械斗169起,制止群体性上访44起720人次,挽回各类经济损失1185万元。如2001年回龙寺镇横板桥村群众与昂家村群众为争夺河沙开采权发生纠纷,双方各聚集群众200多人,剑拔驽张,互不相让。该镇社会矛盾排调中心接到报案后,立即派人稳定局面,历时三天三夜,双方握手言和,避免了一起重大的群众性械斗,挽回经济损失21.6万元。
二、调解县境边界纠纷
1995年县司法局为改变边界纠纷复杂而又难以调和的局面,倡导成立“湘桂六县(市)边界纠纷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指导边界纠纷的调解工作。该“纠纷协调委员会”从成立以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95~2004年,共调处边界纠纷80起,其中跨省纠纷3起、跨市纠纷20起,跨县纠纷57起,基本上完成了无边界纠纷的目标,确保了边界地区的安宁,促进了边界地区的经济发展。如1999年,东安涉黑团伙到新宁县靖位乡抢占客运市场,开来了无牌无证的车,强行要群众乘座他们的车,群众称为“霸王车”。因此,靖位乡有牌有证的客车司机及群众与“霸王”车主发生冲突,双方纠集数百人准备械斗。该乡调解委员会在县纠纷协调委员会指导下与东安县政府和交通局一起调处纠纷,避免了一场械斗,成功赶走了“霸王车”,受到全乡群众的好评。
第四节 律师
1981年8月,建立法律顾问处,有律师3人,当时隶属新宁县司法局。1981~1983年,通过省司法厅考核,县司法局有4人获得律师资格。1984年开始,全国统一实行律师资格考试制度。1989年,县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县律师事务所,1994年根据司法部的规定更名为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同年7月,新宁县创建了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有律师4人。1998年7月,设立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定编3人,属行政事业性质。2000年越城律师事务所与司法行政脱钩,由国办律师事务所改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8人。2001年10月,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成立,有律师3人。1984~2004年,全县有62人通过考试获得律师资格。2000~2004年,全县有1人通过考试获得律师资格。至2004年,全县共有3家律师事务所,包括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在内,共有执业律师20人。
3家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到2004年底,共接受刑事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和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刑事辩护1429件,经律师辩护从轻减轻处罚的有447件,改变原来定性的有213件,无罪释放的有50人,免于刑事起诉的有66件。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2184件,其中经济案件478件,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157万元。接受刑事案件自诉人和被害人的代理347件。接受行政案件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136件。代理参加非诉讼法律事务2109件,代理仲裁案件116件,代写各类法律文书4963件,解答法律咨询53426人次,为74个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承办法律援助案件164起,为弱势群体追回死亡补偿费、工伤保险费、损害赔偿费1012万元。
第五节 公证
1981年8月设立县公证处,属县司法局内设机构,定编2人。1987年增编为3人,2004年底,实有经过省司法厅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公证员资格的3人,其中取得涉外公证员资格的1人。1981年开始办理公证,当年办理6件,
1982~1983年,每年不足100件;1984~1987年,每年为100~200件;1988~1992年,每年在450~500件;1993~1997年,每年为500多件;1998年猛增到2632件;2000年增到4216件,以后逐渐下降,2004年为679件。1981~2004年,全县共办理各类公证19338件。
一、国内公证
1981~2004年,县公证处共办理国内公证18986件。
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 全县共办理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8456件,其中各类合同协议公证8014件,收养子女公证307件,解除收养公证8件,财产赠与和遗赠公证13件,财产继承公证35件,声明书公证7件,房屋产权公证4件,抵押权登记4件,保管文书、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公证4件,拍卖、招标、投标、彩票销售、抽奖等现场公证51件,委托公证103件。
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 全县共办理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10334件,其中出生公证26件,死亡公证7件,生存公证82件,身份公证10031件,亲属关系公证120件,未婚公证54件,法人资格证明书公证1件,证据保全公证13件。其余的如经历、学历、国籍、未受(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等公证尚未受到申请办理。在生存公证中,以台湾老兵在大陆居住的办理居多,县公证处每年都为他们办理生存公证,以便他们能如期领取退伍金、养老抚恤金等;在身份公证中,县公证处为方便群众外出务工或急需办理有关事务,让持有人便于携带,于1999年创制一种如身份证大小的身份证明,深受群众的欢迎和赞许;在证据保全公证中,
1999年县公证处为一买主所买的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该买主拿着公证书进入法院,法院很快执行该案。
法律意义文书公证 全县共办理法律意义文书公证106件,其中公司章程公证40件,遗嘱公证66件。
二、涉港台、涉外公证
涉港台公证 1986年,县公证处办理第一件涉港公证,1987~1989年没有办理,1990~1995年及1997年,每年不超过10件,1996年和1998~2004年,每年办理在11~30件之间,最多的2001年办理30件,2004年办理20件。1986~2004年,全县共办理涉港台公证160件,其中发往香港27件,台湾133件。
涉外公证 1982年县公证处办理第一件涉外公证,1983~1989年县内没有办理涉外公证,1990年开始办理文件涉外公证,并逐年增多,1997年41件,为最多的一年,以后逐年减少,2004年为17件,1982~2004年,县公证处共办理涉外公证192件。这些公证发往14个国家,其中:美国65件、德国37件、日本30件、加拿大24件、澳大利亚14件、荷兰5件、新加坡6件、丹麦、越南、新西兰、尼日利亚各2件、印度尼西亚、韩国、泰国各1件。
1945年秋,抗日战争结束后,一名流落芷江街头的日本女子杉村二三江,被新宁县清江桥乡一谢姓男子带回新宁家乡,生育儿女7人,中日邦交正常化后的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叶,在中国政府帮助下,与她在日本的亲人取得联系。1996年底,其日本亲属依日本政府有关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流落异国的日本人及在异国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及他们的配偶均可以回日本定居的政策规定,要求杉村二三江等人回日本定居,但杉村二三江执意要留在中国居住,其子女、孙子女中有15人要求去日本定居,即向公证处申办有关定居的各种公证书。时间紧迫,为不延误当事人与日本当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公证书,以确认其身份,公证处放弃休息日,加班加点,用两天时间为当事人办理了全部所需公证书,为出国定居的公民提供方便,获得日本国的好评。
第六节 安置帮教
1993年,刑释解教工作由公安部门划归司法行政管理,县内当时未设立劳改劳教所。1996年,县司法局在全市率先设立刑满释放和“两劳”回归人员安置帮教管理股。2002年机构改革时,合并到基层基础管理工作股,具体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的刑满释放和“两劳”回归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1996~2004年,全县在18个乡、镇建立刑满释放和“两劳”回归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管理站,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行政村、居委会建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644个,挂靠回归企业21个,过渡性安置无住所、无经济来源、无职业的“三无”人员112人。全县共回归刑释解教人员884人,县司法局与各乡镇签订了安置帮教合同,确定帮教人员2516人,全县安置率和帮教率都达到100%。全县开展“创无重新犯罪乡镇”和“新生希望工程”活动,预防重新犯罪45起,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7%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