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首例涉网约车交通事故赔偿案宣判
更新时间: 2020-03-07 12:58 热度: 828°
湖南法院网讯 将私家车用于滴滴运输后发生交通事故,可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日前,桃源县人民法院对该院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18日,郭某驾驶小轿车在桃源枫树大家滩路段行驶时遇王某的轿车相向行驶,因疏忽大意致两车相撞受损。由于郭某的轿车为网约车,保险公司对商业险部分的理赔请求予以拒赔处理。王某遂将郭某、保险公司均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郭某驾驶轿车登记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并依非营运性质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郭某从事滴滴快车工作后,其车辆的使用频率相比较与个人自用明显提高,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履行通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了王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随着滴滴、优步等网络约车在人们生活中盛行,出现越来越多将私家车用于网约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许多保险公司以此为由对损失拒绝赔付。法官提醒车主,在将私家车注册为网约车后,应及时变更相应险种,否则将面临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