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内交通肇事 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运营客车,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获得支持。
2015年1月25日16时许,张某驾驶中型客车在安乡县安德乡某路段将道路前方同向步行的陈某撞倒,造成陈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驾驶的中型客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公司拒赔,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明,张某于2009年12月23日取得驾驶证,后准驾车型增至B1,实习期至2015年9月15日。张某驾驶中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实习期内,也在保险期间内。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有驾驶资格证,且准驾车型为B1,但驾驶资格证上已载明实习期至2015年9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的规定,张某在实习期内不具备营运客车的驾驶资格。张某所驾中型客车已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但张某在驾驶证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主张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来源: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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