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变,1月10日起正式实施,唐山地区车主速看! 迁安信息港 迁安本地生活服务信息化平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举措,落实“优化营商环境”20条措施,本着“出警迅速、执法公正、流程便民、群众满意”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因车损交通事故引起的交通堵塞,提高我市道路通行效率,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公众利益,倡导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的文明快速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损交通事故是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规定的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机动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在本市中心城区及设有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以下简称理赔中心)的县(市)区发生的车损交通事故。
第四条 发生车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快速处理,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在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尽快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应当强制撤离,清理现场产生的费用依据《河北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由当事人支付;造成道路交通堵塞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设有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的县(市)区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车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快速撤离事故现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理赔中心进行协商处理。
对未按约定时间前往理赔中心处理的当事人,将当事人车辆信息报送辖区交警大队,录入全市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
第六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选择自行协商处理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迅速处理。
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在撤离现场后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的要求自行填写相关事项,相互确认无异议后,由双方各自留存,并在24小时内共同将车辆开至理赔中心办理登记、查勘、定损等相关手续。
当事人在处理车损交通事故时需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的,可以向值勤或巡逻经过的交通警察、协警以及保险公司理赔员获得。有交通警察、协警或者保险公司理赔员到达现场的,应当积极指引当事人使用手机APP在线处理交通事故,并引导当事人到理赔中心办理后续理赔手续。
第七条 当事人选择报警方式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视频监控固定证据后用短信或电话通知当事人撤离现场,当事人应当撤离;交通警察或协警到达现场的车损交通事故,符合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在现场固定证据后利用手机APP在线处理,或者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未在现场报案,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办理。
第八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及时主动快速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其撤离,并劝告双方当事人到理赔中心处理。对拒不撤离现场的,在固定现场证据或设置标记后依法强制撤离,将案件移交事故处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阻塞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 交通参与者可以劝说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实施快处快撤,并有权检举事故当事人不按规定快处快撤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机动车之间发生的车损交通事故,属下列交通事故情形的,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到理赔中心受理登记窗口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及相关证据材料。
理赔中心受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当事人提供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加盖理赔中心受理专用章,并引导当事人到相关的保险公司服务窗口办理定损手续。
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受理时,应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记录的事实和当事人的报案情况,办理查勘定损手续,确定保险责任。
当事人或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对在事故现场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记录的车损交通事故如有争议或有疑问的,可以通过理赔中心值班民警向事故现场交通警察、交通协警或保险公司理赔员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确有差错的,理赔中心值班民警应当根据调查核实后的事故情况,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车辆未修理之前向财产损失评估机构申请评估,保险公司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各方均投保交强险且双方均有责任的事故车辆,经定损各方车损均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一律按照“互碰自赔”的原则处理。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在城区内设立理赔中心,实行交通事故查勘、定损、定责、理赔“一站式”服务,由交通警察、交通协警或保险公司理赔员到达事故现场的车损交通事故和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处理的车损交通事故应当统一到理赔中心办理定损手续。保险公司查勘人员不得对占用道路资源影响道路交通的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向理赔中心派驻保险理赔查勘人员,办理事故车辆查勘定损和保险理赔相关手续,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无法派驻定损人员的保险公司应当委托本市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派员进驻理赔中心办理事故车辆查勘定损手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理赔中心周边道路设立指路交通标志,理赔中心值班民警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前台登记窗口受理登记的监管工作,宣传车损交通事故快处快撤相关规定,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做好无《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记录的和虽有《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记录但双方事后有争议等事故的调查、核实和协调等相关工作,了解掌握理赔中心的每天工作情况,收集新问题,并及时向辖区大队汇报,协助维护理赔中心相关秩序。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为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上填写虚假信息经查实的,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并通报公安机关。
对发现有故意肇事或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嫌疑行为的,应及时报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者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当事人,勾结不法人员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核赔、物损评估机构执业人员,或其他曾被查实有骗取保险金行为的涉案人员,其相关信息应当录入保险失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骗取保险金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事故车辆的修理,由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迫或指定修理。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由交通警察、协警及保险公司理赔员在车损交通事故现场提供,也可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相关窗口、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理赔中心免费领取,随车携带。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保险机构接到报案时可以口头或短信等方式告知引导当事人到理赔中心去自行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保险协会制定理赔中心管理办法,建立并完善相应工作制度,加强理赔中心的监管考核,规范服务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