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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再起冲突 矛盾升级成刑事犯罪

  本是一起意外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但当事人不冷静处理,因口角发生斗殴事故,导致矛盾升级。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件刑事案件。

  2015年某日13时许,罗某某驾驶一辆面的车到祁东县白地市镇万福岭村附近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罗某某立即打电话报了警。摩托车车主打电话叫来陈某某和罗某等人。在等待交警处理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打架,在打斗过程中罗某某用拳头朝罗某的右眼部打了一拳,致使罗某右眼眶眶底壁粉碎性骨折。经鉴定,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罗某某自愿赔偿罗某损失110000元,罗某对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某的伤势系与罗某某因争吵引起的相互打斗过程中造成的,罗某有部分过错,现罗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并己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决定对罗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另十五天。宣判后,罗某某未提起上诉。(来源:湖南法院网)

编辑:sfedito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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