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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湘潭一电动车与汽车撞上了,交警判电动车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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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湘潭一电动车与汽车撞上了,交警判电动车负全责!

2019-06-24 13:3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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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在线 关注 湘潭在线客户端6月24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吴珊)6月21日上午,家住雨湖区长城乡的陶雯来到雨湖交警大队,当她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仔细阅读后,有些激动地说:“我担心了这么久,感谢交警公正执法……”在6月1日的一起电动车与小车相撞事故中,小汽车车主陶雯无责任,电动车驾驶员负全责。

陶雯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场:电动车变道撞上小汽车
6月1日21时40分,陶雯驾驶小汽车从一大桥路口往潭城路口方向行驶,至雨湖区建设北路电信局路段时,一辆电动车由中间机动车道向左侧变更车道,撞上了陶雯驾驶的小汽车。“事故发生后,我吓坏了,骑电动车的中年妇女伤势不轻,我想这下麻烦了,肯定要负责任。”陶雯在慌乱之时,还是先报了警,并将受伤的电动车驾驶员送到了医院。
经抢救,电动车驾驶员邹某脱离了危险,但左锁骨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并有脑震荡和多处软组织挫伤,预计手术和其他医疗费用达8万元左右。原因:非机动车走上机动车道
事故发生之后,陶雯仔细回忆了当时的情形,“我当时正在直行,正打算左转往砂子岭方向走,我明明通过反光镜看到电动车在右侧,离我的车有一段距离,不知道怎么一下子就撞上了。”
陶雯的记忆并没有错,雨湖交警大队事故民警调取了当时的监控录像:当时下着小雨,陶雯驾驶的小车在靠左侧的机动车道正常行驶,而邹某穿着雨衣驾驶电动车突然变道撞上小车,电动车倒地。“邹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路内行驶且超过法律规定时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指出,邹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警示:控制车速各行其道
事故民警告诉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电动车驾驶员邹某家庭贫困,这起事故更是让她家中雪上加霜。虽然她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法律必须公平公正。很多人认为,小车与电动车事故一定是小车的责任,这种观念是错误的。
根据专业机构鉴定,事发时电动车走上了机动车道且时速达到了30公里/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路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根据雨湖交警大队统计,今年1月至6月,雨湖区发生的伤亡事故中,电动车占51%、摩托车占15%,“安全意识缺失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雨湖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方若舟谈及这项数据,心情非常沉重。
电动车在道路上应该怎样行驶才规范?方若舟介绍,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右侧道路边缘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在距道路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行人应在距离道路边缘1米范围内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关键词 >> 本文为媒体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2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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