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交警公布六大典型案例 侥幸心理会害多少人?
2019-12-2 16:45:12
来源:桂林生活网—桂林晚报 热线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晚报(记者莫俊)每年的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守规则除隐患,安全文明出行”。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攀升,道路交通形势日益复杂,交警部门对此加强了街面管控力度,持续开展了整治行动,同时扩大宣传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在大部分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自身的交通陋习、忽视交通规则往往是引发事故的元凶。开车玩手机、电动车走机动车道、行人闯红灯等突出的交通违法行为仍是屡见不鲜,而这样的行为给交通安全埋下了不小隐患。
在“全国交通安全日”来临之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六个典型事故案例,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在出行时遵守交通规则,提高自我法律意识及文明意识,从自身消除安全隐患,安全文明出行,共同创造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行人篇
典型案例一:行人闯红灯被撞身亡
2019年9月1日4时37分许,肖某推垃圾桶沿路口东侧人行横道线由北往南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步行横过道路,遇周某驾驶桂C99DXX号小型轿车按照交通信号绿灯指示由西往东通过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与骖鸾路交叉口,小车与垃圾桶碰撞,垃圾桶受力后又与肖某碰撞,造成肖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肖某步行通过人行横道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交警声音: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典型案例二:行人横穿马路被撞
2019年1月12日21时30分许,邬某驾驶桂C863XX小型轿车从兴坪往福利方向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车头碰撞从其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某,造成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行人徐某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未观察好来往车辆的情况即通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过错之一,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声音:行人横穿马路意味着将要从行驶的车流中通过,即便行为人非常小心左顾右看,也会受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如驾驶人未注意观察瞭望、后车超车时视线被前车所挡、雨雪天气视野受限、驾驶人因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及或不当、机动车驾驶人有打电话其它违法行为等,均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行人过街时应走人行横道或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切勿怀有侥幸心理,将自己的人身安全交付在其他不确定的因素中。
■非机动车篇
典型案例一:电动车走机动车道撞过街行人
2019年7月23日8时53分许,侯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路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时,遇莫某步行沿环城西二路由西往东横穿道路,在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西门菜市公交车站台旁路段,侯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与行人莫某相碰,造成莫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侯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未安全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是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之一,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声音:无论您是行人,还是驾驶非机动车、机动车,都请遵守交通规则,在规定道路安全通行,各行其道才安全!驾驶电动车要按照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安全车速行驶,注意避让行人和儿童,确保安全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