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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交警公布一批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近日,萍乡交警公布一批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具体如下:

  安源大队1起:

  2018年5月13日,吴绍兰无证驾驶赣J70B73二轮摩托车从丰园村沿320国道往芦溪方向行驶。17时10分行至事故地点(沪瑞线1057KM+400M)路段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由易朋驾驶从宣风沿320国道往萍方向直行的赣C6M030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吴绍兰受伤,吴绍兰经市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源大队认定姨鹏、吴绍兰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按照省厅交管局营运车辆事故“四公开”要求,现将调查情况公开如下:

  “5.13”事故中,赣C6M030大型货车属于易朋,当事人邹济龙驾驶证状态:正常,培训蓝盾驾校,发证机关为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开发大队1起:

  2018年6月17日中午,袁萍驾驶赣AG096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319国道由北向南往开发区政府方向行驶。10时45分许,直行通过安源大道环球商务中心建设工地对面路段时,与在车辆右侧行驶由易录平驾驶的赣J385R2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孙女易紫欣瑶、孙子易程欣雲)相刮蹭,随后由于惯性致使结构货车右后轮碾压到摩托车上人员,造成易录平、易紫欣瑶当场死亡及易程欣雲轻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萍乡市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大队认定袁萍应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按照省厅交管局营运车辆死亡事故“四公开”要求,现将调查情况公开如下:

  “6.17”事故中,肇事车辆赣AG096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属于朱志文,车辆为华建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当事人袁萍持B2驾驶证,驾校为萍乡市驾校。

  湘东大队2起:

  1、2018年5月3日5时40分许,肖根萍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赣JX0684号小型轿车从萍乡市区往麻山镇方向行驶,途经萍乡市湘东区麻山镇善洲村路段时,因驾车越过道路中心黄线驶入左侧道路超车时未确保安全,与从相对方向直行驶来的由吴仁德驾驶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赣J25800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与面包车发生碰撞后,肖根萍驾车继续往道路左侧行驶,又与面包车右后方直行驶来的由漆新跃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漆新跃当场死亡,陈强、陈南芳、王礼全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湘东大队认定肖根萍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按照省厅交管局营运车辆事故“四公开”要求,现将调查情况公开如下:

  “5.3”事故中,肇事车辆赣JX0684号轿车属于萍乡市运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所有,当事人肖根萍持C1驾驶证,驾驶员肖根萍系萍乡市蓝盾驾校培训学校培训,发证机关为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2、2018年6月22日23时49分许,张开容驾驶赣J68857(5985)号重型半挂车由沿319国道从莲花往萍乡方向行驶,途经319国道白竺834公里+3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挂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刘春尧驾驶的赣09/41828号变型拖位机相撞,造成刘春尧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湘东大队认定张开容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按照省厅交管局营运车辆事故“四公开”要求,现将调查情况公开如下:

  “6.22”事故中,肇事车辆赣J68857(赣J598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重庆统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当事人张开容持A2驾驶证,驾驶员张开容系萍乡市蓝盾培训学校培训,发证机关为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芦溪大队1起:

  2018年4月12日6时30分许,尹安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重型自卸货车,从320国道宣风镇栗湾路口开往宣风镇马塘村,途经宣风镇盘田村枫树下路段与相对方向由易宜华所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易宜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芦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安双在此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

  按照省厅交管局营运车辆事故“四公开”要求,现将调查情况公开如下:

  “4.12”事故中,肇事车辆无牌重型自卸货车(厂牌型号:东风牌,车身颜色:黄色,报废车辆)车辆所属人谭伙恩私有。尹安双(身份证号码:36031219871224051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上栗大队1起:

  2018年05月25日17时15分,曾宪兵驾驶赣J60366自卸低速货车由319国道萍乡往浏阳方向行驶,途径319国道上栗县金山镇东风界加油站门口路段,遇赖善文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乘:陈菊华,钟仁秀)相对方向行驶,由于曾宪兵左转弯时未注意让行优先通行的车辆,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赖善文当场死亡、陈菊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钟仁秀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曾宪兵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按照省厅交管局客运车辆事故“四公开”要求,现将调查情况公开如下:

  “5.25”事故中,肇事车辆赣J60366号自卸低速货车,所有人:上栗县桐木顺达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曾宪兵持A2驾驶证,培训学校:蓝盾驾校,发证机关: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莲花大队1起:

  2018年06月06日下午,朱子泉驾驶赣J52132重型自卸货车由莲花县城往萍乡市方向行驶,13时39分许,行驶至319国道莲花县六市乡垭坞村林业局六市巡查中队门口路段遇前方同向道路右边由何雪萍驾驶的赣J50Z89三轮摩托车欲左转弯掉头驶离时采取制动及往左侧打方向避让过程中导致车辆失控,与从相对方向直行而来的由曾刘敏驾驶的渝BX1323重型自卸货车(车内搭乘其妻洪江英)发生碰撞之后,渝BX1323重型自卸货车又将站在路边候车的丁文清碰撞并拖带、赣J52132重型自卸货车将赣J50Z89三轮摩托车挂撞,造成丁文清当场死亡、曾刘敏、何雪萍、朱子泉、洪江英共四人受伤及赣J52132重型自卸货车、渝BX1323重型自卸货车、赣J50Z89三轮摩托车三车受损、路旁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朱子泉雨天驾驶安全技术不全的车辆行驶至复杂路段在避让前车时操作不当,且会车时占道行驶;当事人曾刘敏雨天驾驶超载的车辆(安全技术不全)行驶至道路复杂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且临危时操作不当;当事人何雪萍雨天驾驶车辆停车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当事人丁文清属正常在路旁等车;当事人洪江英属渝BX1323重型自卸货车车内搭乘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朱子泉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曾刘敏、何雪萍二人应各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丁文清、洪江英二人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按照省厅交管局营运车辆事故“四公开“要求,现将调查情况公开如下:

  “06.06”事故中,肇事车辆赣J52132重型自卸货车属于宇捷汽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朱子泉持B2E驾驶证,培训学校萍乡同发驾校,发证机关为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肇事车辆赣渝BX1323重型自卸货车属于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曾刘敏持A2驾驶证,培训学校湖南省驾校,发证机关为湖南省株洲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交警提示: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广大交通参与者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珍爱生命,努力共创文明、畅通、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