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萍乡交警公布本地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中国江西网萍乡讯 陈晓、胡阳报道:元旦假期,萍乡交警不休保道路交通安全,为切实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萍乡交警结合近期发生在本市几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希望驾驶员朋友们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案例一
事故概况
12月3日晚,安源交警大队接警,一行人在雅典花园路段斑马线上被小汽车撞倒。经查,这是一起典型的车辆在途径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行驶过程中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礼让的案例。车辆驾驶员被罚款150元,记3分,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成因分析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小车驾驶员在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没有及时避让。该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事故教训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行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提醒行人在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时,也要观察过往车辆,不要车辆临近时加速横过道路,确保自身安全。
案例二
事故概况
2018年12月8日清晨,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从硖石方向沿朝阳路往市区行驶。6时20分许,途经交警直属大队二中队门口路段时,碰到行人刘某,造成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
此事故经调查取证,认定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李某违反了《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遇前方行人横过道路或者通过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之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教训
很多电动车驾驶员未经过驾驶训练违章行为导致事故频发,电动车不像机动车违章管理严格,许多电动车驾驶人根本不知道交通规则为何物。该起事故的电动车驾驶员大灯损坏事发时能见度不高的情况下并未减速行驶,而且走的是机动车道,当行人通过道路时未能及时发现对方导致了事故发生。
案例三
事故概况
2018年12月13日19时许,刘某驾驶鄂FT****号重型货车从萍乡市区往莲花县方向行驶,途经厦成线840公里400米(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路段)时,因在陡坡上临时停车与后方同向直行行驶的由贺仁桂驾驶的赣K5****号中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
事发当日,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当事人贺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刘某、贺某在此次事故中过错程度相当,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教训
驾驶员驾驶车辆在道路行驶时,在不熟路况的情况下应降低行驶速度,集中注意力,认真观察路面情况,减速靠右行驶。加强驾驶员对道路交通法的学习与理解,深入贯彻安全防范意识。对行车过程中会出现的潜在危害有所警惕。驾驶员在雨天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减速慢行并在驾车时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